靈與魂這兩個字在聖經中是否可以互換?


一般人都可以察覺,人有看得見的物質身體,屬物質界;還有看不見的非物質的魂(不是中國人通稱的靈魂),屬精神界。這是大家所公認的事實,就是簡單的二元論,也是早期教父受希臘學者的影響而有的二元論[1]。早期教會歷史的諾斯底異端將人分成“美善的靈魂與邪惡的身體”[2]。改革宗神學家Louis Berkhof認為二元之分是與人的自覺吻合的,因為凡人皆能自覺有物質與非物質之分,但沒有人能感覺到魂與靈的分別[3]。但聖經的神與基督不是靠著人天然的認知得著的,而是根據啟示而有的。
根據聖經的啟示,人裡面有靈、魂、體三個部分。聖經對這三部分有清楚的區分:人有身體,故有世界的知覺,以便接觸物質的世界;人有魂,故有自己的知覺,使人有個格(personality),就是他的己(太十六26),借著己,人能思考推理、選擇立志,還有感情與情緒的反應。這是所有活的人都共同擁有的兩部分。但人裡面還有靈,雖然許多人不知道,這個器官在人裡面也如冬眠一樣,沒有什麼功用。在所有神所造的活物中,僅有人會感覺有需要敬拜神,且有良心的作用。信徒接受了主耶穌的救恩之后,靈被點活了,得著神聖的生命而重生了,使人能接觸、接受、並敬拜神(約四24)。神是靈(24),當祂在造人的時候(創二7),給人造了靈(亞十二1),為的就是讓人可以接觸神並接受神的神聖生命。如果人沒有靈,他就無法接觸神,也無法接受神的生命,成為神的兒女(約一12~13)。
然而,二元論者堅持,人裡面的靈與魂是同義字,在聖經中可以互換使用。本文乃以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字典作基礎,查考聖經中的經節,詳細討論此一靈與魂是否可以互換的觀點,試驗此說法能否成立。

二元論的宣稱

今日宣稱靈與魂兩個希臘字是同義字的始作俑者,乃是深受希臘柏拉圖哲學影響的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150~215),他是第一個將靈與魂視為等同的教父。在他的作品中,隻有一次明確的把靈與魂分開[4],其他處都是混合起來使用。
改教時期的卡爾文(John Calvin,1509~1564)對近代二元論者堅持此二字是同義的,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他在《基督教要義》說,“人具有靈魂和肉體,這是無庸爭論的事實。我所謂的‘靈魂’是指那不朽,而屬被造的本質,是人最高貴的部分。有時候它又稱為‘靈’(Spirit),雖然當這二個名詞連用之時,它們的意義不同,可是若‘靈’字分開用時,就與‘魂’(Soul)一名詞相同。”[5]
十九世紀改革宗的神學家賀智(Charles Hodge)在其系統神學的人論中,相當強烈地宣稱,“關於 nephesh(希伯來文的魂),psuche(希臘文的魂),anima(拉丁文的魂),soul(英文的魂)與 ruach(希伯來文的靈), pneuma(希臘文的靈),animus(拉丁文的心思),或mind(英文中的心思),不論其原先是有不同,或衍伸出來的,這些字都定義著同樣並相同的事。他們都是可以互換的。一個可以換成另一個,對一件事的陳述,可以用另一個字來同樣陳述。”[6]他還指責三元論是反聖經的。
在華人基督教界,堅持此一論點的神學家是章力生:“聖經裡面,‘靈’與‘魂’乃是常常互用的,混用的,二者並無分別。……從這些經文來看,‘魂’與靈並非是彼此不同的實質。……‘魂’(soul)與‘靈’(spirit)二詞,乃是沒有差別的,乃是可以混用的。”[7]
由於以上的幾位神學家的教導,導致今日許多改革宗的人士堅定相信靈與魂在聖經中是可以互換使用,沒有區別的。
在討論“靈”與“魂”這兩個舊約與新約聖經都使用的名詞是否同義,可否互換使用之前,讓我們先來考証一下幾本權威的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字典,以建立討論的根基。

權威字典對聖經中關於靈、魂的希伯來與希臘文的原文意義

為著能夠更透徹了解聖經中“靈”與“魂”的分別,我們必須花一點時間研究此二字在舊約並新約中的用法。我們參考幾本有權威的字典,第一是Colin Brown主編之《新國際新約神學字典》(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第二是由 G. J. Botterweck, H. Ringgren 與 Heinz-Josef Fabry所主編的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Old Testment。第三是由Willem A. VanGemeren 主編的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 Exegesis。第四是希伯來文字典的權威, The Brown-Driver-Briggs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第五是G. W. Bromiley 主編的《國際標准聖經百科全書》(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在以上這幾本字典中,學者們不單指出某一個字在聖經中的用法,也指出它的字根和來源,以及在古代中東、古希臘文學、猶太人拉比文獻、死海古卷等書籍中之用法。然而對於我們基督徒與本文的探討,聖經以外的用法隻能作為參考;最主要的根據,還是聖經的本文。

靈這字的希伯來文ruach可翻作“風”,或“氣息”,也可翻作“靈”,來指神的靈,或人的靈。這個字還有“短暫”(transitoriness)、“意志”(volition)、“心情、態度、情緒、士氣”(attitude, mood)、“脾氣”(temper)等方面的意義[8]。究竟要採用那一個意義,要視其上下文而定。希伯來文的學者都承認很難將這個字清楚的定義,不光是因為這個字如空氣或氣息,是看不見的、難以捉摸的,並且它所描述的,是因空氣而帶來的動作,也強調那動作所包含的“能力”[9]。“ruach那看不見的本質(the invisible essence),是從它在看得見事物上所產生之效應(effect)而被人知曉的,因為有了這個效應,我們才能嘗試著去領會它的本質。” [10]
在舊約中,ruach 一字用過377次,其中264次被七十譯士譯為 pneuma,49次譯作 anemos(風)。 Ruach 這字乃是指某件看不見的東西,如空氣一般,強調那個動作所顯出的能力。所以,希伯來文 ruach 的基本意思是“吹”。希伯來文與希臘文的“靈”和“風”同字根,都可譯作“風”、“氣”、“心思”、“靈”。
E. Kamlah在《新國際新約神學字典》指出,在舊約其用法主要有數方面的講究: 在377次中,其中三分之一用以描寫風(創八1,摩四13,賽四十7,詩一 四4),亦可解作風之方向(結三七9),或寓意解作虛無(傳五15)。ruach 亦可解作人的精神與力氣(士十五19,參孫喝了水,“精神”(和合本)就復原),偶像所沒有的“氣息”(耶十14),卻是在神口中的“氣”(詩三三6)。這“靈”(ruach)是神賜給萬民的(賽四二5),但神可以收回(詩一 四29),使它歸回賜氣息的神(傳十二7)。ruach 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如謙卑(箴十六19)、高傲(傳七8)、忍耐(傳七8)、暴躁(箴十四29)、詭詐(詩三二2)、正直(詩五一10)、痛悔(詩三四18)、迷糊(賽二九24)等。ruach 在舊約中除了指人裡面的靈外,更指神的靈(大約100次)。 該字亦指邪靈。因為在希伯來文同一個 ruach 字可以視為神的靈、人的靈或邪靈,也可作氣息、風等意義,故此要確定其用法,必須視其上下文,而由翻譯者來決定。
希伯來文中,除了 ruach 一字外,neshamah 也可以被譯作靈,這個字有15次翻成“氣”(breath),兩次跟疾風(blast)有關,兩次跟生命有關,兩次翻成靈,另外四次都跟吹氣、呼吸有關。這個字特別用在創二7與箴二十27兩節,非常有意義。創二7說到耶和華將“生氣”(和合本)吹在亞當的鼻孔裡,“生氣”這個字在此的希伯來文即為 neshamah,此字在箴二十27被用在人身上: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在創造時,耶和華神將此氣吹到人裡面,人就有了靈,作耶和華的燈,照亮人裡面的光景。
在新約,靈字的希臘文是 pneuma,用了超過350 次。pneuma 意義為“靈”或“風”,“其字根與氣之運作有關,其相關詞 pneo 可解作吹(如吹風、吹氣、吹簫等)、呼吸(亦可解作生存)、發放香氣、熱氣、怒氣、勇氣、福氣等。” [11]J. D. G. Dunn 指出,pneuma 一字與舊約 ruach 一字一樣,也可指神的靈,也可指人的靈,比較清楚指人的靈的有差不多四十處。“人的靈指神直接與人接觸的部分:羅八16 (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証我們是神的兒女)、加六18、腓四23、門25(主的恩與我們的靈同在[12])、提后四22、來四12、雅四5(這三處和合本翻成‘靈’,是正確的),是人向神最敞開、最有反應的部分(太五3,路一47,羅一9,彼前三4),是人的感官中對靈界事物最敏感的部分(可二8,八12,約十一33,十三21,徒十七16,林后二13,七13)。涉及這范圍的經歷,經常很難斷定某一節所指的是人的靈,是他在靈中所經歷的能力,或指外來的靈或能力。”[13]pneuma指神的靈的地方很多,如神的靈、基督的靈、耶穌的靈、聖靈、賜生命的靈等等,在此我們不去詳論,因本文主題所涉及的乃是人的靈,人的靈的表現很多都與屬靈事物有關。保羅是在他的靈裡事奉神(羅一9),偶像使他的靈激憤(徒十七16),他在他的靈裡與信徒聚集(林前五4),在靈裡得著暢快(十六18),以靈明証福音(二4),馬利亞的靈因救主為樂(路一47),腓立比信徒在一個靈裡站立得住(腓一27),主耶穌是與人的靈同在(提后四22),人乃是在他的靈裡重生(約三6),在靈裡敬拜(四24),在靈裡見証(羅八16),在靈裡火熱(羅十二11),在靈裡受捆綁(徒二十22),在靈裡認識神(弗一17),在靈裡被充滿(五18),在靈裡禱告(六18),在靈裡交通(腓二1),在靈裡剛強、愛、並清明(提后一7),在靈裡看見異象(啟一10,四2,十七3,二一10)。以上諸經文皆是論到人的靈[14]。Kamlah沒有說靈這個字可以與魂同義。
Simpson 在《國際標准聖經百科全書》中指出,ruach 與 pneuma 大多用在跟神的靈有關,或與人的靈有關的事上。在舊約有三種主要用法:第一、ruach 指神聖的或人的人位,是活動的,擁有內裡的活力,使得外面的活動成為可能。神維持人與活物內在的氣息,因此,靈這個字是受神的主宰所管制的,當死亡來臨,就是將靈或氣息交還給神(詩一四六4,傳十二7,參三21)。第二、人的靈是受神的管制,在有些狀況下,神介入人的心思與情感裡以成就神的計劃,例如掃羅的申言與帶領(撒上十6,10等),當他背離神了,神也差來邪靈使他的心思混亂而導致敗亡。神也在主宰之下激動某些人的靈,使他們能執行神要完成的大事(代上五26,代下三六22,拉一5,1,該一14)。第三、跟申言和屬靈的帶領有關,例如:民十一17神將摩西身上的靈也放在七十位長老身上,二七18約書亞裡面有神的靈,申三四9約書亞被智慧的靈充滿等。因為這種從神特殊降臨的靈,有時難以分別究竟是說神的靈(如王上二二24),或人的靈被神的靈賦予申言的能力(王下二9,15)。結十三3論及愚頑的申言者有禍了,他們隨從自己的靈,卻一無所見[150]!這自己的靈必定是人的靈,不是神的靈,更不是人的魂。
Simpson 也指出,人的靈(pneuma)在新約的用法跟舊約相似,是指一個活的人位,如路八55,雅二26(身體沒有靈是死的,照樣,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然而,他提及, pneuma特別是指神與人之間關系的境界(the realm of relations between God and human beings),如約四23~24,羅一9,腓三3,來十二9。人的靈可以貧窮(太五3)、剛強(路一80)、火熱(徒十八25)、與神的靈聯合(林前六17),是一個奴仆的靈,或者是兒子的靈(羅八15)。他指出,提后一7的靈作為人的思想與性格,與靈作為神與人關系之間的境界似乎不是那麼絕對不同,就如同在書信結尾的贊美(如提后四22,腓四23,門25)。基督徒信心的過程會被形容為人的靈被復蘇的光景(羅八10,彼前四6)。他也指出保羅論及那靈與肉體的相爭(羅八3~6,加五16),一個犯罪信徒的靈最終會經歷得救(林前五5)[16]。聖經在此並沒有講這個犯罪者的魂得救。如果將靈與魂隨意變動,那就是更改聖經了。

舊約中希伯來文“魂”字主要以 nephesh 一字代表,此字主要是閃族所產生出來的名詞,在舊約中出現754次,其中有144次出現在詩篇中。nephesh 字根有“喉嚨”的意思,因此,有呼吸(breath)、吐出(exhalation)的含義。如拿二5的水環繞我,“幾乎淹沒我”是幾乎“達到我的喉嚨(nephesh)”。此字作為與“吃”和“呼吸”有關的器官,是接受營養的器官,如賽五14的“陰間擴張其欲(nephesh),大開其口,沒有限量”、撒下十六14的大衛和跟隨者逃避押沙龍的追殺,可以“歇息歇息”[17]。
希伯來權威字典 The Brown-Driver-Briggs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中將此字意義分作十等,包括“魂”、“生命”、“活物”、“人”、“血”、“羨慕”、“氣息”、“芬芳香氣”等[18]。但都沒有說這個字與靈同義。
Harder在《新國際新約神學字典》指出,nephesh主要有三方面的意義:
第一、它指凡是使身體,不論是人或動物,成為活的的一個東西,這與希臘文 psyche 相同[19]。譬如創一20,所有受造物都被稱為活的 nephesh(和合本譯作“有生命的物”),人也被稱為活的nephesh(二7),隻是人與其他動物雖都有nephesh,但其創造方式與品類都不同。人是照著神形像造的,並且他的 nephesh 是由神的靈吹氣產生的。人死時他的 nephesh 離開他的身體(如三五18拉結將近於死,魂要離開之時),呼出他的 nephesh(耶十五9的“力衰氣竭”的原意為呼出他的魂,哀二12原文)。利十七11所提“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其中“生命”一字即 nephesh。出二一23之“以命償命”,原文也是 nephesh,在這些地方,和合本譯者的領會是對的,它沒有譯作“以魂償魂”,或“活物的魂在血中”,因為這裡 nephesh 的意思是指生命。
第二、nephesh 的第二種用法,乃是指人的心理,或人的自我(ego),包括他的情感、愛情(歌一7)、渴慕(詩六三1)、喜悅(八六4)、食欲(申十二20,21)、肉欲(耶二24)、凶殺與復仇之傾向(詩二七12)。nephesh 能哭(一一九28)、流淚(伯三十16)、忍耐(六11)、知道(詩一三九14)、思想(撒上二十4)、記憶(哀三20)等。從這面意義來說,這字的用法是與新約我們所說的“魂”的意義相同,是人的心理部分,包括他的心思、情感、意志。在舊約這些人心理的部分,代表人的主要部分,故此 nephesh 一字亦指整個人而言,如利十一10,四2,五1,2,4,15等,皆以 nephesh 為整個人,出一5與申十22之七十人,皆是七十 nephesh。
第三、nephesh 與身體相對,指非物質身體的一部分,這方面的意義主要在旁經並死海古卷中應用,在正典舊約中沒有用上[20]。
從以上字典的分析來看,nephesh 一字在舊約中主要用法為 泛指人或人的生命, 專指人心理的一部分。於此,我們也沒有看見魂可以跟靈同義而互換使用。
到了新約,希臘文的“魂”字是 psuche,舊約中的 nephesh 出現740次,有680次七十士譯本都翻譯成 psuche,再加上其他幾個希伯來文字:如 leb(裡面的人,心,心思,明白)25次,hayyah(活物)5 次, ruach(靈)2次[21], ish (人,在利十七4)1次也譯成 psuche,共出現在七十士譯本中900多次。而 psuche 這個字的基本意義是“氣息”(breath),通常帶著“生命”的意思,可以表示“欲望、感情的所在”(the seat of desire, of emotions)……也可被用來指“人位”(person),或作為代名詞使用。但希伯來文的 neshamah(呼吸、氣息,見前文中論及靈)就被翻成“風、呼吸、氣息”,而不被翻成 psuche。
至於新約,包括福音書和書信的作者,共享了 psuche 101次,其中47次用於四福音,10次用於使徒行傳,保羅書信(包括希伯來書)用19次,啟示錄用7次,彼得前書用6次,雅各書、彼得后書、約翰一書用2次,約翰二書用1次。此字意義主要有二:
第一、代表生命本身,主在可十45、太二十28、約十11及十七節都說到祂為人舍命。約十三37說到彼得為主舍命。羅十六4說百基拉、亞居拉為保羅舍命,這些地方都不是特指人心理上的“魂”,而是泛指作為人生命的本身。因為生命代表整個人,所以在有些地方 psuche 也就代表整個人,如同徒七14中雅各之75個后代,37之276個人,在希臘文都是 psuche。這裡“魂”很清楚是代表整個人,而不是單單指非物質的那部分人。
第二、psuche 也指人的自我(ego),人格,並心理的各部分,包括憂愁(太二六38)、灰心(來十二3)、傷痛(彼后二8)、喜樂(路一46)、熱心(西三23)、愛情(太二二37)、意志並願望等(弗六6,啟十八14)。Psuche 有時也借用在神身上,形容神如人一般,能喜愛(太十二18),也能恨惡(來十38)[22]。
以上專家的定義與分析,都沒有講魂是與靈同義的,可以互換使用的。
我們可以清楚看見無論舊約或新約對於魂都有兩個意義與用法,一個是指人的生命,另一個是指人的自我。於忠綸根據以上的分析,指出:
無論舊約或新約,nephesh 或 psuche,“魂”這個字都有兩種用法。分別以上“魂”的兩種不同用法,極其重要。有些人抓住第一類解釋,大大發表人的“魂”不過是人整體的代表,不能硬解作人心理部分,更不能解作與靈相對的部分。這種說法不是沒有根據,根據psuche之第一種解法,的確有這種意思,但是psuche不光有第一種解法,也有第二種解法。不承認第二種解法可以引至一元論。另一方面,三元論者必須明白,psuche一字不光隻有第二種解法,也有第一種解法。若將所有psuche之解法皆限制於人心理之部分,有許多地方就解不通了。譬如,我們不能說主耶穌光是為我們舍去祂心理的“魂”,聖經是說祂為我們舍去整個人,包括祂(所擁有之人)的性命,當然其中也包括祂心理的“魂”和祂的身體。在這些地方,psuche必須解作全人,但是在有些地方,用第一種解法和用第二種解法都可以。譬如,在腓二30,我們可以說以巴弗提愛保羅到一個地步,連性命也不顧了,但我們也可以說他愛保羅到一個地步,願意犧牲他的“魂”,就是犧牲他的情感、心思、意志等。又如主耶穌在馬太十六章要求跟隨祂的人要棄絕psuche,當然可以解作舍棄生命,意即為主殉道,但也可以解作棄絕人的“魂”,即人的心思、情感、意志,將這些心理官能降服於神。事實上,舍棄肉身生命為主殉道不是天天都有機會,棄絕天然的愛好、揀選,卻是天天可經歷的。若將主的命令僅僅應用在上刑場為主殉道那一刻,則主的命令對大體的信徒是不能時刻適用的。但若以棄絕psuche為棄絕魂生命,即棄絕自己的愛好、憎惡、選擇、計謀,而揀選主的旨意,順服靈,則此命令天天有其可應用的地方[23]。
字義研討的結果:
一、根據靈與魂的希伯來文與希臘文的本意來看:
靈的希伯來文 ruach 的字根是“吹”,而魂的希伯來文 nephesh 的字根是“喉嚨”,兩件不同的事物,衍伸出前者為“風”、“氣息”、“靈”;后者為“呼吸”、“吐出”、“魂”。雖然喉嚨與呼吸有關,但不能就因此而算是兩個同等的字。
靈的希臘文 pneuma 的意義是“風”或“靈”,而魂的希臘文 psuche 的意義是“氣息”,衍伸為“生命”的本身、“整個人”、“人的自我”等,也是兩個絕然不同的意思。
二、編寫這幾本字典的專家中沒有一位說這兩個字是同義的,可以互換來使用的。
三、翻譯聖經者在翻譯傳三21“誰知道人的靈是往上升,獸的魂是下入地呢”(和合本)。在這一節中,人的“靈”與獸的“魂”這兩個字原文都是ruach,所以一些二元論者就宣稱,靈與魂是可以通用的。但根據以上對希伯來文字義的解釋,ruach有氣息、風、靈等方面的意義,因此這一節應該被翻譯成“人的氣息是往上升,獸的氣息是下入地”比較妥當,新美國標准版本(New American Standard version)就是如此翻的。和合本的翻譯者將同一個希伯來字翻成兩個不同的字:人的“靈”與獸的“魂”,是譯者的解釋。
其他學者指出靈與魂的區別:
二十世紀的二元論神學家 James O. Buswell 也同意“魂”與“靈”不能等同的說法。他認為當“‘魂’字用以形容人非物質之部分時,其上下文通常與身體或屬地的事有關……而用‘靈’字是,其上下文通常與身體或屬地事物無關。” [24]
同屬二十世紀的神學家賴德(George E. Ladd)指出:
魂(nephesh)不是指人較低部分(身體)之上的較高部分,魂乃是指人裡頭的活力或生命質素。……Nephesh這個字從生命素質再擴展到包括人的感情、情緒、意志、甚至心態。這字的意義也成為相等於人本身。……人的ruach(人的氣息)來自神的ruach(賽四二5,伯二七3)。因此,人被視為擁有ruach(從神吹氣進入的)作為他人格中的一要素(創四五27,撒上三十12,王上十5)。……人的nephesh與人的ruach,兩者之間的分別在於nephesh是指與其他人類相關的人,是過著一般人生活的人,而ruach乃是指與神相關的人。……nephesh和ruach都是指從不同角度看整個全人[25]。
賴德也指出希臘文中的魂(psyche)與靈(pneuma)的分別:在腓一27似乎兩者意義十分接近,“然而,psyche 與 pnuema 並非完全相等,可以隨意互換;魂與靈乃是指兩個不同的觀點去看一個人的內在生命。Pneuma 是按人與神、與其他人的關系去看一個人的內在生命;psyche 是作為一個活物、一個人類位格的人,是按著他的身體血肉的觀點去看的人之活力。”[26]
因此,十九世紀英國神學家赫德(J. B. Heard)指出:
聖經中的“活的魂”(nephesh chayah),這個既可以用於動物的創造,又可以用於人的通稱 ——活的魂,充分表達了此一本質的屬性:介於物質與靈之間,比天使低微一點,比動物高貴一些。然而今日的人們普遍曲解“人成了活的魂”一語的真正意涵。這種錯謬觀念的產生,要歸咎於解經家們在心理學認知上的疏失與缺陷。因此,真正的活的魂(nephesh chayah)不僅不是人與動物之間的分野,反倒是人與動物二者共有的一個本質。在創世記一章裡,較低的受造之物被稱為活物(原文“活的魂”),其希伯來文nephesh(魂),既不包含任何非物質的意含,也與永生不朽無關,乃泛指一切動物的生命。該詞分別用於人和動物,各從其類,各有其義。盡管人的魂死后依舊存在,而動物的魂終必消失,但就nephesh本身的字義而論,是普遍性的泛指魂。……nephesh這字無論是用在理性的人,或是非理性的動物身上,所指的都是該生命的個體,並非泛指群體(species)。……“活的魂”這樣一個似乎是模糊的語詞,本身就蘊藏了聖經心理學的精髓,並提供了后續之研究的線索。人的魂(可暫時稱為“自我”(ego)或介於物質與精神之間的“中介”(nexus)乃是人裡面較高生命與較低生命之間的連結點。……即便聖經沒有巨細靡遺地啟示出一個實証的心理學體系,至少也是綱舉目張。首先,聖經原則性的告訴我們,人包含了物質與屬靈兩個部分;接著告訴我們,這兩部分之間,有魂(nephesh)作其連結。人成了活的魂,意即他的魂(nephesh)或己,成了體與靈這兩個本質間的第三者或連結點(tertium quid)[27]。
赫德也指出二元論的錯誤:
根據聖經的啟示,人的身體並不像傳統二元論者所以為的,僅僅是靈魂的仆役或囚牢。二者在聖經中的關系,乃是表號性的(sacramental),如聖餐之於聖體;外在可見的身體,是內裡不可見之魂的具體表顯。魂不是僅僅坐落在身體上的某部分,而是每一部分;不是僅僅驅使著少部分的器官,而是所有的器官。因此著名的希伯來詩句說到:“我的骨頭(全人)都要稱頌你。”(All my bones shall praise thee.)另一個希伯來字naphshi,不僅被譯為“我的魂”(My soul),其意義更是“我的全人”(Myself)。人的整個心思,乃是借由全身來顯出。因此,舊約的nephesh,也就是亞裡士多德所用的ψυχ?(psuche),其所指的不單隻是理智、魂,或靈,而是整個思考、定意並行動的整個人。聖經時代的心理學和現代的心理學,都不認為魂能夠脫離體而獨立思考或定意。因此,在無法接受脫體之靈的假設下,所有抱持著靈魂不朽觀念的人,都一致相信死亡所摧毀的,隻是人外在的軀殼;在人的裡面,必定另有一個無形的身體,使魂在肉體死亡后,可以繼續依附。對此,聖經是緘默的。人的不朽乃是創世以來隱藏在基督裡的奧秘之一[28]。當代希臘文專家柴爾(Joseph Thayer)在其《新約的希臘英文詞庫》(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中聲明:“帖前五23指出人有三重的區分(a threefold distinction),根據這一節,靈(pneuma)是人的理性部分,是一種能力來領會、了解神聖與永遠的事物,於此神的靈可以施展其影響。他並引用了路德馬丁的說法:“靈是人裡面最崇高、尊貴的部分,這使他能領會那無法理解的、看不見的、永遠的事物;靈也是信心與神的話安家之處。” [29]
讓我們看一位既承認二元論,也接受三元論的神學家的看法:美國達拉斯神學院(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創辦人並首任院長崔福(Lewis Sperry Chafer,1871~1952),他與司可福(C. I. Scofield)為知交,曾協助司可福創辦非拉鐵非聖經學校(Philadelphia School of the Bible),並於其中任教數年,其最知名的著作為其《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崔氏之人論立場,比較中立,既承認二元論,也接受三元論。他在《主要聖經真理》第二十五章《人的創造》中說,
“廣義地說,人的創造是分物質(地上的塵土)與非物質(生命之氣)兩部分。……當聖經描寫人非物質的部分時,有時會將數辭交替使用。”[30]然后他接著列出幾處經常被二元論者支持為可以互換的經節。崔氏繼續說,“有時甚至將這些辭應用在神身上(賽四二1,耶九9,來十38)或在畜類身上(傳三21,啟十六3)。有時候,靈與魂則有所區別(帖前五23,來四12)。雖然人非物質之最高部分有時被稱為靈,有時被稱為魂(可八36~37,十二30,路一46,來六18~19,雅一21),靈常是指人能與神相交的一部分,而魂則是指人與自己有關並與其理性、感官、意志有關的一部分。……正因所用之諸辭有時交替使用,有時則分別區分,許多人就將人基本分作物質與非物質部分。然而“魂”與“靈”有時甚至用以描寫整個的人,包括他的身體。”[31]崔氏引用帖前五23的人有靈、魂、身體三部分,與來四12的靈與魂的分開,而清楚地指出靈與魂的區別。

小 結

于忠綸總結說:
以上對聖經中“靈”與“魂”二字作比較詳盡的討論,目的是叫讀者對這兩個重要詞匯有基本概念。當然本文主要目的,乃是指出“靈”與“魂”的分別,從而在二元論與三元論之間有所斷定。對此二字的清楚認識,可幫助了解其在聖經中之分別。許多二元論者指出“魂”與“靈”在用法上有重疊的地方,特別在舊約,魂的功用和靈的功用常有吻合的地方。根據這一點,二元論者認為“靈”與“魂”是同一樣東西,但即便如此,他們也得承認“魂”與“靈”之用處,有其不同的講究。“靈”的功用是更高的,而“魂”的功用是較低的。到了新約,這個分別就更加清楚。……這啟示從舊約到新約漸次的進展是可理解的。因為新約乃是靈的時代,而信徒因重生在靈裡得生命,很自然對“靈”的認識和對“靈”與“魂”的分辨就更清楚了[32]。
雖然以上的詞典將希伯來文的 ruach 和 nephesh 與希臘文的 pneuma 和 psuche 相比較,似乎同等,但赫德將 ruach 和 nephesh 在舊約時代的用法與意義加以說明,並指出他們的意義比我們所知的要低一層:聖經對人本質的三元性,在舊約也沒有明文的啟示。……它被隱示在創二7之中。……ruach和nephesh 確實有別,正如拉丁文中的 animus 和 anima,希臘文裡的 πνεῡμα 和 ψυχή 一樣。然而這隻是較低層次與中等層次生命的分別,而不是中等層次與較高層次生命的區別。舊約用 nephesh 與 ruach 來區分物質生命和理性生命,而不是以這兩字來區分理性生命和所謂的靈命。舊約的 nephesh 是一個通用的語詞,泛指生命。所有的活物都有魂,無論這個活物有沒有自覺的位格,隻要它是一個個體,就必有一個魂。地要生出活物來的“活物”,在希伯來文的意思是(爬物或鳥類的)“活魂”。nephesh 與“生命”也是同義詞,見利十七14,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聖經不僅說到“活的魂”(nephesh chayah),也說到“死的魂”(nephesh meth),用以指死尸(民六6)。nephesh 也可用來指人口,如:“亞伯蘭將他妻子撒萊和侄兒羅得,連他們在哈蘭所積蓄的財物、所得的人口(魂)。”(創十二5)又如結二七13,論到推羅的傾覆時,提到商人們用人口(souls)和銅器,兌換貨物。我們可以將這處明顯的希伯來語句,對照啟十八13,那裡說到巴比倫的牛、羊、車、馬和奴仆、人口(人的魂,souls of men)。……因此,希伯來文的nephesh,比英文中soul的意思還要低。我們為靈與魂所界定之分別,希伯來文以魂與體的分別表達之。ruach 和nephesh,各自比我們所認知的意義要低一層;ruach指的是我們今日所說的魂,nephesh 則是我們今日所說的身體[33]。

翻譯新約的靈所遇見的難題:分辨神的靈與人的靈

翻譯新約的 pneuma 有一個難題,就是在某些經文中,很難分辨究竟是神的靈或人的靈。有些經節是比較容易的,當英文聖經的翻譯者認為是神的靈或聖靈時,就會以大寫的 Spirit 來表示,而認為是指人的靈的經節就以小寫 spirit 來表示。但新約中還有一些經節很難斷定該 pneuma 是指神的靈或是人的靈。翻譯聖經的人遇到這類經文,常不知如何翻譯。
倪柝聲於《屬靈人》一書有詳細解釋,其中指出此二靈之難分難解,說明二者密切的關系:
聖經乃是神所逐字逐句默示的,為什麼緣故在許多的地方神不說“聖靈”,而單說“靈”呢?神所不說的,豈不是與神所說的一樣有意思麼?神在許多的地方,明說“聖靈”;但為什麼緣故,在有的地方——據譯經者的意思,乃是指聖靈說的——隻單說“靈”呢?自然我們知道,在許多單說“靈”字的地方,乃是指著聖靈說的,如“基督的靈”,“神的靈”等。但是在許多聖經中,沒有說是聖靈之“靈”的地方,到底是指著什麼說的呢?
一九一三年,加拿大一個專門查考聖經的月報,登載一位署別號為富勒斯先生的六篇講論聖靈的信息。其中都是查考原文。當他說到“靈”這一字時,他就說出這字在聖經中的各種用法。后來他就指出不顧上下文而以為所有的“靈”字,都是指著“聖靈”說的之非。他說,“真的奇妙,對於這個大題目,學問好像沒有什麼用處,因為當聖靈寫新約,用‘靈’這一字時,並不表明這‘靈’字是應當大寫的或者小寫的。所以,英文聖經中所有大寫靈字的地方,不過都是翻譯者的批注而已。所有的新約大家,對於什麼地方的靈應當大寫,什麼地方應當小寫,尚是彼此意見不同的。
大寫的靈,意思就是指著聖靈說的。小寫的靈,意思是這靈,不是聖靈,乃是聖靈之外的靈,好像人的靈等。我們讀了這句話,豈不明白麼?在原文中所有單用靈的地方,並沒有表明到底那個“靈”字是指聖靈說的,或者是指人靈說的。自然這個問題的解決,並不如此的容易,因為我們還應當看上下文,看原文的冠詞,才能確定到底一個‘靈’字,是否指著‘聖靈’說的。
但是,為著我們目前的需要,我們可以說新約中‘靈’字上頭加的‘聖’字,乃是譯經者的批注,並非翻譯。遇見這樣的地方,我們雖然不敢以為是指著人靈說的,最少,我們可以說,有的乃是兼指人靈說的。”
看了以上之后,真叫我們知道聖靈和信徒重生的靈,是如何有難分難解的關系,就是因為聖靈在信徒的靈中工作,以致叫它能夠管理全人,所以聖經就將聖靈和人靈在有的地方合起來說;作一個人的主的,乃是靈,但並不是靈單獨作主,乃是聖靈住在人裡面一同作主。人與聖靈同工的部分,乃是在於靈,聖靈作工於人的部分,也是在於靈[34]。
若能將大寫S和小寫s擺在一起,成為又是神的靈也是人的靈,李常受稱這種狀況是“調和的靈”。他根據林前六17“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並提后四22“願主與你的靈同在”宣稱此靈為“調和的靈”,即聖靈與人的靈合而為一的靈。“今天神的靈,三一神包羅萬有的靈,住在我們重生的人靈裡,並在這靈裡運行。這二靈成為一靈,一同生活,一同工作,乃是一個調和的靈。”[35]
教父亞他那修在第四世紀就指出了一個簡單分別聖靈與人的靈的方法。2007年,研究亞他那修的學者 Thomas Gerard Weinandy 在他的Athanasius: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中指出:
亞他那修注意到聖經中論及聖靈時,絕不簡單地稱其為“靈”,他必定會把靈這個字聯於其他明顯的形容詞,如:“神的”、“父的”、“子的”等。並且,他會在聖靈之前加上一個定冠詞(即英文的 the),如 the Spirit(注:中文翻成“那靈”)。因此,當聖經中論及“靈”時,如果沒有特定的形容詞來指這是誰的靈,前面也沒有定冠詞時,這就是指那被造之人的靈[36]。
這個簡單的分辨方法,我們會在底下探討時應用。此方法在許多地方都可以應用。於此,我們也可看見被二元論者認為持二元論的亞他那修,其實他乃是清楚知道人有靈的教父。
在中文聖經中,無大小寫之分別,故和合本並其他版本的翻譯者有時會在“靈”字前加上“聖”字,以旁點標明其為原文所沒有的,這個字乃是翻譯者於翻譯上所加上的。

審視二元論者宣稱,靈與魂可以互換的經節

舊約時代

二元論者經常引用以下經節來堅持“魂”與“靈”二詞在聖經中是可以彼此交替使用

第一組、此二詞都與情感或情緒有關:創四一8論及法老作了夢,靈裡不安;詩四二6提到詩人的魂在他裡面憂悶。因此,靈裡不安與魂裡憂悶是對人情緒相同的形容。
第二組、都與基督的舍命有關(太二十28,二七50):耶穌在太二十28預言祂來為人舍命(原文魂);而在十字架上祂斷氣時,馬太在二七50使用了“交出了祂的靈”。這兩處都講到耶穌的為人舍命,似乎也沒有區別。
第三組、也都與人死后的狀態有關(來十二23,啟六9):來十二23說到天上的耶路撒冷,在那裡有“被成全之義人的靈”;啟六9則說到在祭壇底下,有為神的話,並為所持守的見証“被殺之人的魂”。若是我們不仔細查看聖經,還真以為他們所說的是對的。
可是,如果我們相信聖經的每一個字都是聖靈所默示的,每一個描述都是有其獨特的發表,並且詳細地看一下以上這幾處經節,就會發現詳情並非如二元論者所講的相似。
於忠綸在《人算什麼》書中駁斥的理由乃是先要確立一個原則,“假若兩段經文相似,不能就因此下結論說兩段經文之內所記載的東西是相等的,也不能把這些東西畫上等號。神的話就是神的話,它怎樣說,肯定是有它的意思的,不能隨意將不同的東西算作一件東西。” [37] “唯獨聖經”是改教時的大纛,聖經中的每一個字不可隨意更改,更是主親自吩咐的(見啟二二18~19),相信每一位基督徒都承認這一個原則。
現在讓我們根據前面字典中 Simpson 指出人的靈受神的管制之原則,仔細來查看一下以上由二元論者所舉的經節:
第一組、創四一8是說法老這個人因為作了夢,而靈裡不安。這個夢的來源是由神發起的,與約瑟的被釋放,及雅各一家后來下埃及有關,這些事都與神對亞伯拉罕的預言之應驗有關。故此,是靈的神向法老的靈顯夢,使他的靈不安。
詩四二6的作者是可拉的后裔,他形容他在這時(可能是亡國被擄,受到仇敵的凌辱與羞辱)他的魂在他裡面何等的切慕神,如同鹿切慕溪水一般。他在短短的一章詩篇當中使用了六次“魂”這個字來描繪他的魂是如何的渴慕神、被人凌辱時如何地難受、想到當年與眾人一同上耶路撒冷過節時如何地喜樂等等。甚至末了,他(就是自己,也就是魂的本身)對自己說,“我的魂哪,你為何憂悶?為何在我裡面煩躁?應當仰望神。”(11)這裡的上下文不是在詩人的靈裡的描述,乃是他在魂裡的情緒。故此,這裡使用“魂”。另外,法老的夢由神那裡而來,做夢之后,他的靈裡不安,跟詩人的魂裡切慕神的情緒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感受。怎能說是同一件事?
第二組、在太二十28的上下文是門徒彼此相爭為大,主在此以祂自己為榜樣教導他們,說,“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原文魂),作多人的贖價。”這裡所記載的是主在世為人時,就已經一直保持不受人服事,而是要服事人的心態。這樣的態度就是主的一生都是一直舍棄祂人魂裡的自我,來服事人。因此,這一節所說的舍命(魂)乃是祂一生的事,並且祂舍命的目的是作多人的贖價。
但在十字架上耶穌斷氣時,太二七50記載,耶穌“交出了祂的靈”。路二三46也是如此記載,主在死前交出祂的靈,這裡所強調的是主將祂的命交給父神,以完成父神的旨意。雖然主的舍命作贖價,就是父神的旨意,但前一件是說以主的魂作贖價,這是目的;后面一件是說主將祂的靈交給父神的動作,交與的是靈,不是魂。主並沒有將祂的魂交給父神,祂的一生都一直舍棄魂、不活自己的魂,順從父神的旨意,祂是一個倒空自己魂的神人,最終將靈交給父神。這兩處是兩個不同的記載,若硬要將魂和靈扯成一個,這就不是正確認識神的話了,而是篡改神的話了。
第三組、來十二23說到信徒在信心裡來到天上的耶路撒冷,在那裡有“被成全之義人的靈”;啟六9則說到在祭壇底下,有為神的話,並為所持守的見証“被殺之人的魂”。前者是在天上,后者是在祭壇底下,祭壇是設在地上的,所以是在地下。兩者地方根本不同,怎能說兩者就是一個?並且前者是說被成全的義人,不見得是被殺的殉道者。后者是因持守見証而被殺,並沒有提到他們的被成全,殉道者與被成全的義人兩者不見得一定是同一類的。
于忠綸指出 Buswell 根據前面的論點,他認為啟六9之所以使用“魂”,是因為身體與殉道有關;而來十二23用“靈”這個字,是因為與身體無關。太十28說到殺身體與身體被丟到火坑的事,所以用“魂”來與“體”對立,而林前五3論到屬靈審判和信徒交給撒但的事,兩者都與靈界事物有關,故不用“魂”,而用“靈”與“身體”對立[38]。因此,靈與魂是兩個不同的字,不能互換的。

這些經節中的靈與魂可以互換嗎?

舊約時代,關於靈的經節,大部分是提及神的靈,或神所差來的靈。以下這些經節中,人的靈與魂似乎沒有什麼區別,可以互換使用,但我們在每一處都可以解釋為何聖經在這些經節使用“靈”這個字,而不是用魂:
當以掃娶了迦南地的女子,她們使以撒和利百加“靈裡苦惱”(創二六35)。耶和華神已經預定以色列要有十二支派,這十二支派的產生是那位是靈的耶和華神使以撒和利百加靈裡苦惱,而打發雅各回利百加的娘家娶了利亞和拉結,從她們生出雅各的十二個兒子,作以色列的十二支派。如果以撒與利百加和常人一樣,都在魂裡苦惱,那麼也就沒有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了。
當丈夫有了“疑忌的靈”,疑忌妻子玷污了自己(民五14,30)。於以色列人編組成軍之際,耶和華特地頒布此一試驗妻子貞潔的規條,似乎這位僅看人內心的耶和華,又是忌邪嫉妒的神,如同丈夫一般來看待祂的子民。而在以后曠野中的爭戰中,我們可以看見這些爭戰都與那些屬靈的仇敵爭戰有關。
撒母耳的母親在生他之前,被丈夫的另一個妻子欺負,以至於“靈裡受壓”(撒上一15)。此處哈拿的靈裡受壓,應該是神安排環境,使得哈拿借著禱告而生出撒母耳來,好將以色列人從混亂的士師時代轉移到國度時代,這也是一件與靈界爭戰有關,故與哈拿的靈有關的例子。
外邦王的靈:因以色列人離棄耶和華神,神就激動“亞述王普勒的靈”;祂就把流便人、迦得人、瑪拿西半支派的人,遷徙離開(代上五26)。這是那位是靈的神來管教祂背道的子民。在猶大國被滅亡之前,耶柔米預言,“耶和華定意攻擊巴比倫,要將她毀滅,就激動了瑪代君王的靈,因這是耶和華的報仇,就是為祂的殿報仇。”(耶五一11)激動瑪代君王的靈去毀滅巴比倫,這是耶和華的報仇,這也是靈裡的故事。被擄時期滿足,應驗耶柔米的預言,耶和華就激動“波斯王古列的靈”,使他下詔書讓以色列人回歸建造第二聖殿(拉一1)。讓以色列人從被擄歸回並建造聖殿,完全是那位是靈的耶和華所發起的,也是憑著耶和華的靈方能成事,故此,祂來激動波斯王古列的靈。
有人會問以上這些外邦王都有人的靈嗎?我們可以根據亞十二1,“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裡面之靈的耶和華。”保羅也說,“在人裡面人的靈。”(林前二11)因此,隻要是人都有人的靈,這些外邦王也有靈,是靈的神為祂自己的經綸計劃效力而調動萬事,這些君王的靈是神工作的憑借,而不僅僅是在他們的魂裡。
另外,在希伯來文的文法中,有重疊的用法,前后放在一起,用不同的詞匯來強調某件事情。例如:神向那些離棄耶和華神,忘記祂的以色列人說,當祂將分散的子民帶回美地使他們安居時,“我的仆人必因心中高興而歡呼,你們卻因心中傷痛而哀叫,又因靈裡憂傷而哀號。”(賽六五14)這是前后重疊的講法。於是,二元論者將此一用法來解釋一些經節中,靈與魂可以互通。但以下這些經節,並非如二元論者的一面解釋。

有些經節裡的靈與魂不能互換

在有些地方,必須有人的靈方能成就神的工作與吩咐,在這些經節裡,靈與魂絕不能互換,否則就導致了極大的錯誤:
(一)神在創造天地時,專特地提及:“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裡面之靈的耶和華。”(亞十二1,和合本這裡照著原文翻譯出來,是正確的。)賽四二5也有類似的說法,“創造並鋪張諸天,將地和地所出的一並鋪開,賜氣息給地上的萬民,又賜靈給行在其上之人的神耶和華。”在整個宇宙中有億萬個被造之物,但神在這兩節所注重的,是祂從所造的天(也是宇宙),轉到我們所居住的地,又從地上的萬物轉到人,然后又從人轉到人裡面的靈,作為神在萬有中所注重的焦點。在整個宇宙中,神所最關切的乃是人的靈,因為這是人可以接觸神的器官。亞歷山大的區利羅(Cyril)曾論及“人裡面的靈是神在人裡面所塑造(formed)出來的”[39]。人的靈是神所創造,為了領受這位是靈之神的作為與啟示,可以說是神與人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的關鍵。
(二)雅各的兒子們從埃及回來,告訴雅各約瑟還活著,並且作了埃及全地的統治者。雅各“心裡麻木,因為不信他們”(創四五26)。但是當雅各看見約瑟打發來接他的車輛,“靈就蘇醒了。”(27)李常受指出,“這裡雅各的心與靈有兩種不同的感覺,是因為雅各聽到關於約瑟的好消息時,他心裡麻木,靈卻蘇醒,指明他的魂和靈已經分開了(來四
12)。這是雅各生命成熟的表顯。” [40]
(三)建造帳幕時,奉獻財物以供建造帳幕:出三五21:“凡心中受感並靈裡樂意的,都將耶和華的舉祭帶來,用以造會幕,並供其中一切事奉之用,又用以作聖衣。”受感動是在人的心中,但要奉獻財物,需要靈裡樂意,這是更深的。要知道這時候是以色列人因為拜金牛犢,受到摩西嚴厲的懲罰之后因悔改而奉獻,如同大衛犯了罪,被拿單責備而悔改,在詩篇五十一篇中所說的,“復得你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12)這兩處都是“樂意的靈”,這是在人的最深處因得赦免而靈裡樂意奉獻。
(四)專一跟從神的話的得勝者:當十二個探子窺探美地回來,向百姓報了壞消息而使百姓對神失去信心。探子中的迦勒卻相信神的應許,以致神說,“唯獨我的仆人迦勒,因他另有一個靈,專一跟從我,我就要把他領進他所去過的那地。”(民十四24)迦勒信神的話,不同於其他百姓在飄蕩的魂裡,乃是在能與神溝通的“靈”裡,才能使人以信心來接受神的話(來四2)。聖經特別提到迦勒不是另有一個心思、另一個心或另一個意志,他乃是有另一個靈。
我們要跟從主,就必須使用正確的器官——人的靈。
(五)“感動以利亞的靈感動以利沙了”(和合本,王下二15)。大多英文譯本翻成:The spirit of Elijah rests on Elisha。中文翻譯應該是“以利亞的靈停在以利沙身上了”比較正確。這裡乃是以利亞的靈,絕不可能是以利亞的魂,使用魂來代替靈,就成了以利亞這個人停在以利沙身上了,這說不過去。靈與魂不能隨便互換的。
(六)從被擄之地歸回建造第二聖殿的人,都是一切被神“激動他靈的人”(拉一5)。當他們建造聖殿,受到仇敵的攔阻而停頓工作時,哈該來警告並提醒他們要繼續建造,於是“耶和華激動撒拉鐵的兒子猶大省長所羅巴伯的靈和約撒答的兒子大祭司約書亞的靈,並一切余剩之百姓的靈;他們就來,在萬軍之耶和華他們神的殿作工。”(該一14)先知哈該的警告與勸誡的話,激動了這些歸回遺民的最深處——他們的靈。這裡不可能是他們的魂,因為他們原先乃是因為懼怕仇敵而魂中受攪擾,停止建造聖殿。這時必定是神的話與他們的信心(靈)的部分相調和而產生出不懼怕,能剛強地建造聖殿(參來四2,提后一7)。我們也看見以色列遺民的歸回,與建造第二聖殿都是神的作為,這些作為完全是由這位是靈的神來激動祂子民的靈的。
(七)神不是看外表,而是看人的最深處的靈。例如:“耶和華不算為有罪孽,靈裡沒有詭詐的,這人是有福的。”(詩三二2)
在人為自己的罪真實地悔改,從深處(即人的靈)痛悔之時,神來赦免。例如:
詩三四18:“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和合本)原文中僅有
“靈”,正確翻譯應該是“拯救靈裡痛悔的人”。
五一17:“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和合本與恢復本都是如此翻。)
賽六六2:“我所看顧的就是虛心痛悔因我話而戰兢的人。”(和合本)但原文不是心,乃是靈。大多英文聖經翻成:him that is poor and of a contrite spirit,故此,應該翻成“就是靈裡貧窮痛悔、因我話戰兢的人”。
(八)於神赦免罪之后,求神從人的深處重新造一個清潔的心與正直的靈(詩五一10),並復得你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12)。和合本於此兩處都翻得正確。
(九)箴二十27: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鑒察我們內裡的各部分。神在造人時,就在人裡面創造了一個靈,可以讓神來光照、鑒察我們的內心。神不僅看我們外面的行為,更是注重內裡的動機與意念。人的靈就是神所特殊設計的,以便使神可以進來,鑒察與對付。

舊約中,心與靈有明確分別的經節

(一)“我要賜給他們一個心,也要將新靈放在他們裡面,”(結十一19)“你們要將所行的一切過犯從你們身上盡行拋棄,使自己得一個新心和新靈。”(十八31)這兩處不可能是重疊的用法,因為十一19在耶和華說話中有“也要將”,這個用法強調神賜給他們一個心是一件事,而后面的“也要將新靈放在他們裡面”是另一件事;十八31在“新心和新靈”中間有“和”這個字將兩件不同的事物連結起來。
十八世紀改革宗的學者吉爾(John Gill)在其Gill’s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中解釋:我要將一個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可能指著兩件事:或者是神的聖靈,來重生、復興,如同彌賽亞的靈在創一2在水面上行動;或者是人的靈,就是這件聖靈更新工作的位置,或者就是工作的本身,在弗四24稱為“一個新人”或“新造”。這是一個心思的新的結構與意向,有新的光和生命,恩典與聖潔的原則;對神和基督,對神聖的事物與福音的真理都有新的認識;對神有新的感受,都是美善的;對恩典與公義、對神與跟祂的交通有新的羨慕,對祂的話和誡命、對模成基督的形像也有羨慕;對事奉主有新的原因與決定,就是為了榮耀祂;隨時都有新的喜樂,簡單的說,就是所有的事都變成新的了[41]。
(二)箴言與以賽亞書的幾處經節可以看出,靈是比魂更深的部分:“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耶和華衡量人的靈。”(箴十六2)“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鑒察人的深處。”(二十27)是靈的耶和華神不看外表,祂注重並衡量人的靈,因為人的靈是人的最深處,來接觸神的。
(三)“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治服己靈的,強如取城。”(十六32)這給我們看見靈的重要性,比攻佔城池還要重要。“人不約束自己的靈,就如毀壞的城邑沒有牆垣。”(二五28)這裡原文是靈,英文聖經都翻譯成:a man who has no control over his spirit。但和合本將靈翻譯為心,成了“人不制伏自己的心”,翻譯者沒有認識人的靈比心更深。
(四)“因為那至高至上、住在永遠、名為聖者的如此說,我必住在至高至聖的所在,也與心中痛悔和靈裡卑微的人同居,要使卑微之人的靈蘇醒,也使痛悔之人的心蘇醒。”(賽五七15)於此,神先使卑微之人的靈蘇醒,才使痛悔之人的心蘇醒。神行事由內裡到外層。神願意與心中痛悔和靈裡卑微的人同居。
(五)“夜間我的魂羨慕你;清晨我裡面的靈尋求你。”(二六9)以賽亞的魂先羨慕神,然后他才以他的靈來尋求神。人的魂是意念與動機,但人的靈才是尋求並敬拜神的憑借(參約四24)。
(六)詩一33告訴我們,因以色列子民惹動摩西的靈,他就說了急躁的話,而不能進入美地。這裡不是摩西的心被惹動,而是他的靈,這是人裡面最深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因為摩西的靈被惹動,干犯了神的榮耀,沒有在以色列人面前正確地代表神,而被禁止進入應許之地。人的靈非常地重要。英文聖經在此絕大多數都是翻成:his spirit,指摩西的靈,不是神的靈。
(七)耶和華神揀選以色列人,這些經過神懲罰的歸回少數的,被稱為“祂靈的余裔”,神主宰地使這些屬靈的夫妻成為一,乃是在地上要得著屬神的后裔,(因為從其中要得著耶穌),所以在瑪二15~16鄭重宣告:“當留意你們的靈,誰也不可以詭詐待自己幼年所娶的妻子。……所以當留意你們的靈,不可行詭詐。”

似乎與“心”有關,原文卻是使用“靈”的經節

(一)高傲的靈、謙卑的靈、冷靜的靈:箴十六18~19,“驕傲在敗壞以先;高傲的靈在跌倒之前。靈裡謙卑與窮乏人來往。”十七27,“靈裡冷靜的有聰明。”靈裡高傲非常可怕,是一個溫度計,叫人知道敗壞即將來到。我們事奉神需要火熱的靈,但有時為著領悟,需要冷靜的靈來領悟屬靈的事。
(二)靈會支持病痛,也會受傷、犯錯:箴十八14說,“人有疾病,靈能支持;靈若憂傷,誰能承當?”賽二九24說,神要恢復以色列人,使“靈裡迷糊的必得明白”。人心迷糊是一回事,靈裡迷糊的則要等到末后之時才得明白。
(三)靈裡忍耐與靈裡驕傲相對:“事情的終局,強如事情的起頭;靈裡忍耐,勝過靈裡高傲。你不要靈裡急躁惱怒,因為惱怒存在愚昧人的懷中。”(傳七8~9)忍耐是一件非常試驗人的事,隻有神的生命才有真正的忍耐,所以真正的忍耐來自神的靈分賜到人的靈裡。
(四)但以理有美好的靈:但五12和六3都告訴我們,但以理有美好的靈,在第五章是由巴比倫王的王后所知道,然后告知王的。但以理不僅是有智慧,正直,還有一個美好的靈,為外邦人所察覺。
以上這些經節,如果已經堅持靈與魂是相同的觀念,就不能看見聖靈之所以使用靈而不用魂的用意。他們臉上的帕子還是遮掩了神所要啟示的真理。
最后,我們要來看赫德如何解釋為何在舊約時代,人的靈沒有清楚地啟示出來:“這原不足為奇。正如重生的真理,要等到神借著福音將生命和永恆啟示出來之后,我們才明白;同樣的,人的靈作為魂中之魂的奧秘,在聖靈內住的教訓被揭示以先,也沒有向先前那屬肉體的世代(舊約時代)顯明。信仰的歷程指明,不可能先有理智的闡明,才有靈命的經歷。不可能先有心理學,再有神學。當基督尚未得榮耀之前,那靈尚未賜下;而那靈是在人的靈裡運行,與我們的靈同証,我們是神的兒女;若是聖靈的存在尚是一個奧秘,人的靈亦若然。唯有當聖靈的位格被明確地揭示出來,其所運行的范圍方為人知。”[42]

新約時代

首先,二元論者,包括神學家伯克富在內,都喜歡引用路一46~47馬利亞的贊美[43]:“馬利亞說,我心尊主為大,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和合本)來應用以上所說的重疊講法,說心與靈是通用的。但分析一下,首先這裡的動詞時態不同:前面的我心尊主為大是現在式,后面的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是完成時態。從文法上來分析,馬利亞先借著她的靈以神為樂,這是她喜樂的啟動器官,然后才從心中尊主為大。這裡有兩個不同的時態,說明有不同的器官與動作。
被二元論者宣稱是持二元論的路德馬丁,卻在這一處的解經,先指出帖前五23的人有靈、魂、身體,然后作了一個著名的比喻,就是將帳幕的三個部分——外院子、聖所、至聖所,比喻為人的三部分:
讓我們逐字來看這節經文的意思:頭一個詞是“我的魂”。聖經將人分成三部分,如同保羅在帖前五23所雲:“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和合本)(除了以上將人三分外),另一種分法是將這三部分,或將這整個人,分作兩部分,稱作“屬靈”與“屬肉體”。后者的分法,不是根據人的本質,乃是根據人的品性而分的。人的本質包括三部分——靈、魂、體。這三部分都可以是好的,也都可以是壞的。也就是說,都可以是“屬靈”的,也都可以是“屬肉體”的。不過,在這裡,我們不是來看這種分法。(在這裡我們是來看頭一種分法,就是靈、魂、體三分法)。頭一部分是靈,是人裡最高、最深、最高貴的一部分。借這部分,人能掌握不可喻、不可見、永恆的事物,這部分乃是信心的居所,神的話的住處……
人的第二部分,就是魂。以本質來說,這魂就是前面所提的靈。但是以功用來說,這兩者是有分別的。魂是賜生命予身體並借身體作事的。在聖經中,魂經常被看作生命,因為魂可以沒有體而存在,體卻不能沒有魂而有生命。甚至人在睡覺的時候,魂還不停地在活動作工。魂的本性不是去明暸不能明暸的東西,而是明暸理性所能知道及明白的東西。理性其實就是這居所(魂)的燈光。靈是由更高的亮光 ——信心——所照明。隻有當靈點亮人的理性,理性才不會落在錯誤裡。因為理性太軟弱,並無能力了解神聖的事物。聖經將這兩部分稱作許多不同名字,例如智能和知識,以智能稱靈,以知識稱魂……。
人的第三部分就是身體,包括身體上所有肢體,身體的功用乃是執行並應用魂所知道並靈所相信的事物。讓我們以聖經的一個圖畫作例証,摩西所設計的會幕有三個分開的部分。頭一部分稱為至聖所,這是神居住的地方,在這裡沒有任何天然的光。第二部分稱為聖所,在這裡有燈台,其上有七枝子與七燈。第三部分稱為外院,這部分在光天化日之下。這會幕預表一個基督徒,他的靈是至聖所,神在那信心的黑暗裡,住在這部分。這部分沒有天然的光。信心所相信的,是眼不能看見,心不能感到,又不能明白的。他的魂乃是聖所,裡面有七燈,就是應付可見之物質事物的各樣理智、辨別力、知識、認知等能力。他的體是外院,向大眾公開,叫人知道他的工作與行事為人。保羅求平安的神聖別我們,不單聖別一部分,乃是全然聖別,全部徹底聖別,就是靈、與魂、與身體都得聖別。我們可以舉出許多原因保羅為何如此禱告,但以下原因已足以解釋。假若靈不成聖,則其他任何部分都無法成聖。這靈的成聖乃是最厲害的爭戰與最大的危險所在。它完全在乎信心,因為我們已看過上文,靈與理性范圍無關[44]。
因此,路德馬丁是二元論者所宣稱的二元論者嗎?還是這裡他自己的話証明人有三部分是他的觀點?他舉出帳幕的三部分是人有三部分最好的說明,也指出了三部分各有不同的功用。
聖經中使用人的“靈”這個字的對象非常重要。因為不論是信徒或非信徒,都有人的魂,都有一些凡人所共有的特點與行為。但是唯一能夠將信徒與非信徒分別開來的乃是信徒的靈得著重生,聖靈開始內住在人的靈裡面,點活人靈的功用。二元論者在救恩論上,就忽略了神聖生命給信徒重生的這個重大關鍵。

關鍵:救恩論中的重生

現在我們先來看關於救恩這一個論點有關的經節:
(一)亞當的后裔,每一位在沒有得救重生之前,都是“死在過犯並罪之中”(弗二1)。但是每一個人在那時都是有魂、有體的,能在各種行動上活動的。那麼是他的那一個部分死了呢?保羅所說的死,是人的靈的功用是死的,如同冬眠一樣,沒有任何的作用,但是人的魂和肉體是活動的。赫德說,“一個可稱之為神覺(God-consciousness)的官能;這官能因著人的墮落而死亡、蟄伏,而聖靈的職責與工作,則是先將它點活,再加以支配、聖別並管治。這個聖經稱之為靈(希伯來文為ruach,希臘文為pneuma)的官能,亞裡士多德一無所知,柏拉圖則是將它與理性(nous)混為一談。”[45]“死,指我們靈的死,這死遍布我們全人,使我們喪失接觸神的功能。”[46]二十世紀神學家賴德指出這是“屬靈的死亡”(中文賴氏新約神學中翻為“靈性上的死亡”,英文原文為 spiritual death[47]),他們的靈沒有享受與神活的關系。被點活過來,是指在靈裡蘇生,以致人進入與神之間一種活的關系[48]。
(二)有一位門徒對耶穌說,主啊,准我先去埋葬我的父親。耶穌說,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你跟從我罷(太八21~22)。這位門徒的父親死了,是個死人。他的家人並沒有死,但主稱他們也是死人。為什麼?這跟上面保羅稱人在沒有信主之前,都是死的一樣,都是死人,這個死是他們的靈死了。這位門徒跟從了耶穌,靈活過來,就不是死人,而是活人了,就應該來跟從耶穌。
(三)保羅指出,“在人裡面人的靈”可以在人中間知道人的事。這與前面舊約經節中例如亞十二1,箴十六2,二十27同樣指出神所造的人有靈。但如果將這一節的“靈”換成“魂”,不是聖經有錯誤,就是使用人的魂來推測探討人的事,就如許多哲學家終其一生探討人的事,卻不能真正明白人的事,因為人的事必須借著人的靈才能知道。這是神所安排的規律。沒有在靈裡被聖靈點活的人無法知道人的事。李常受指出,“人的靈是人最深的部分,其機能能參透人的事最深之處,而人的心思隻能知道膚淺的事。同樣,隻有神的靈才能知道神深奧的事。哥林多的信徒忽略了人的靈與神的靈,轉去憑著哲學活在他們的心思裡。因此,(哥林多前書)表明,正確的經歷這神與人的二靈,對實行召會生活乃是必要的。”[49]哥林多教會有這麼多的難處與問題,這跟他們不認識神的靈與人的靈很有關系。
(四)因此,人必須重生,使因為罪而死去的靈能被聖靈賜與生命。約三5~6,“耶穌回答說, ……人若不是從水和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從那靈生的,就是靈。”李常受解釋第六節的兩個靈:“這裡的第一個靈是神聖的靈,就是神的聖靈;第二個靈是人的靈,就是人重生的靈。重生乃是神的聖靈在人的靈裡,用神的生命,就是永遠、非受造的生命所完成的。因此,重生就是人在天然的生命之外,得著神永遠的生命,作為新人的新源頭和新元素。”[50]如果我們照著二元論所宣稱的靈與魂可以互換,將這一經節后面的靈改換一下,那就成了“從那靈生的,就是魂。”這豈不是非常奇怪?二元論者可否這麼試著來檢驗一下他們的假設?
十八世紀改革宗神學家吉爾於這一節指出,“一位為神的靈所重生,得著神恩典效力的人,是一個屬靈的人。他能根據屬靈的性質來分辨並查驗所有的事。他是一個合式於執行屬靈的儀式與特權的人,進入了基督屬靈的國度。……當他的身體復活成為一個屬靈的身體,會有靈、魂和身體一同進入主的喜樂之中。……第二個靈,如同一個孩子與他的父母享有同樣的名字,因此,被同稱為靈。”[51]
(五)敬拜那是靈的神,要在人的靈裡:耶穌對撒瑪利亞婦人說,“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敬拜父的,要在靈和真實裡敬拜祂,因為父尋找這樣敬拜祂的人。神是靈;敬拜祂的,必須在靈和真實裡敬拜。”(約四23~24)艾利考特(Ellicott)在此有一個很好的注釋:“人性與神性相連結之處就在人的靈裡,這裡是聖靈的居所(見林前六19)。(參考羅一9與弗六18)什麼地方、什麼時間、用那一種語句、姿態或聲調,都不是重要的;隻有當這些從外面所作的能幫助那似乎摸不著的,並拔高到與裡頭的靈相等時,才有用處。什麼時候,這些外面的動作成了主要的注意,就妨礙了真正的敬拜。光注意敬拜的儀式總會帶來屬靈的損失。” [52]
(六)耶穌在山上的八福教訓第一件就是論到“靈裡貧窮的人有福了”(太五3)。這裡原文在靈這個字之前沒有定冠詞the,故此這必定是指 人的靈而 言。幾乎所有的英文聖經都翻成:Blessed are the poor in spirit 。和合本卻將“靈”翻成了“心”,而成為“虛心的人有福了”。如果這麼翻譯的話,主所言的是對信徒或對非信徒都沒有區別了,因為不信的也都可以虛心。但是根據此處的上文,1~2,主在這裡乃是對祂的門徒說的。必須是靈裡得了重生,而願意倒空,卸去已經盛有的東西,才能領悟並盛裝主所給的豐富。李常受指出,“這裡的靈非指神的靈,乃指人的靈,就是人最深的部分,是人接觸神並領悟屬靈事物的器官。人的這一部分,必須是貧窮的、倒空的、卸去舊有的,才能領悟並得著諸天的國。這含示諸天的國是屬靈的,不是物質的。”[53]
由三位十九世紀英國著名的神學家所共同著作的聖經注釋 Jamieson-Fausset- Brown Bible Commentary 指出:
主在此使用“在靈裡”這詞定義出“那些在他們最深處的意識實現了他們全部的需要”。(參照下列經節的希臘文:路十21,約十一33,十三21,徒二十22,羅十二11,林前五3,腓三3)這種倒空己的認知,就是在神的面前,我們一無所有。根據聖經,所有屬靈的根基就在於這個認知。沒有了這個,我們就無分於基督的各種豐富;有了它,我們就站在一個可以接受所有屬靈豐富的地位。(啟三17~18,太九12~13[54])
吉爾說,“他們不僅是貧窮,更是在他們的靈裡貧窮,就是在他們的認知裡,感覺上,判斷上都是貧窮的。”[55]
(七)主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時,三個門徒睡著了。主對他們說,“要儆醒禱告,免得入了試誘;你們的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太二六41,可十四38)於此,主將人的靈與肉體相對,而不是魂與肉體相對。禱告是靈裡重生的信徒以點活過來的靈禱告。沒有重生得救者僅能在他的魂裡禱告。主在此更點出連願意禱告的態度也必須在靈裡,可見人的靈的重要性。十七世紀英國的聖經學者Matthew Poole說:“(門徒)的靈,被神聖的恩典聖別了,立志要行出它的責任;但肉體,那敏感的部分,當可怕的試誘攻擊我們時,容易昏倒或跌倒。因此,你需要認真地、儆醒地禱告,得到超然的能力,以免被試誘勝過了。”[56]
(八)可八12,“耶穌靈裡深深地嘆息說,這世代為什麼尋求神跡?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神跡給這世代了。”耶穌為什麼在祂的靈裡嘆息呢?而不是如和合本所翻譯的“心裡”?希臘原文是“靈”。主所論及的事乃是屬靈方面的,正如《希臘聖經解說》(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指出,“τ? πνε ?ματι α.,在祂的靈裡。這個物質的表號,原因卻是屬靈的,主感受到一種對立的仇意,一種難以克服的不信,帶來將要臨到的毀滅。”[57]
(九)門徒的靈:在路九51~56,當耶穌帶著門徒經過撒瑪利亞村庄,那裡的人不接待他們,雅各與約翰就想吩咐天火降下,燒滅那裡的人,但主卻說,你們的靈如何,你們並不知道。這裡和合本將“靈”翻成“心”,似乎可以講得通,但任何人都可用心來思想,這裡不是兩個沒有信主的人,而是兩位跟從主的門徒。主這裡指出這是門徒靈裡的問題。靈比人的心更深,是人心中起意的根本。主指出了他們靈裡的問題,更借此機會啟示祂來的目的乃是要救人,不是來毀滅人的。跟從主耶穌必須從我們的靈裡來認識主所吩咐的,不能憑著魂(自己)作決定。
以上這些經節都清楚指出,靈與魂不能互換。

人的心與靈的分別

因為和合本經常將靈翻成靈魂、心靈,讓我們來看一下聖經中,靈與心的區別。
李常受根據來四12,指出人心中有思念,這就告訴我們,魂裡的心思乃是心裡的一部分。這一節經節也提到心中的主意,主意是意志的功用。還有,約十六22說,心就喜樂;十四1說,心裡受攪擾。喜樂和受攪擾都是情感部分,所以這証明心裡又包括情感。他也指出,來十22說,心中天良的虧欠得以洗去。(和合本)心中的天良就是指著良心。還有約壹三20說,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心裡的責備,也是指著良心的功用。在這裡我們看見,心裡頭也包括良心。因此,人的心包含心思、心志、心情和良心;前三者心思、情感和意志組成人的魂,而良心是人的靈的一部分。他說,人的“心乃是一個混合體,是由靈和魂裡面的成分合組而成的,裡頭挂著靈的一部分,也包括魂的全部分”[58]。
(十)耶穌與門徒死時都是交出他們的靈,而不是交出他們的魂。
耶穌死時,太二七50的希臘原文與英文聖經都是“交出了祂的靈”(yielded up His spirit)。路二三46記載耶穌先向父神說,“父啊,我將我的靈交在你手裡。”然后耶穌就斷了氣。但和合本的翻譯多加了一個“魂”字,“父阿、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說了這話、氣就斷了。”此處的英文聖經(World English Bible)是“Father, into your hands I commit my spirit! And having said this he breathed his last. ”約十九30是:“耶穌受了那醋,就說,成了!便低下頭,將靈交付了。”當司提反被石頭打死時,他呼求說,“主耶穌,求你接收我的靈!”(徒七59)原文也僅有“靈”,和合本的翻譯也是加上“魂”。此四處聖經的原文都是僅有“靈”,沒有“魂”。救主耶穌是聖靈成孕,祂也有人的靈;門徒信了主,人的靈也活過來,死時都是將他們的靈交給父神與救主耶穌。我們需要尊重啟示錄最后的警告,聖經不可以隨意更改,翻譯時應該照著原文來翻譯。
(十一)馬太二十八章主耶穌復活之后,不僅給了門徒一個大使命,要去向萬民傳福音,將他們浸入父、子、聖靈的名裡,更給了門徒一個美好的應許,要與他們同在直到這世代的末了。祂已經升天,坐在父神的寶座右邊,但祂也是那靈(林后三17),可以與我們的靈同在(參提后四22,加六18),並與那些與主聯合的成為一靈(林前六17)。

一位在靈裡的使徒:保羅

保羅原先在猶太教中,是一個道地道地的純希伯來血統的希伯來人,其背景是一個遵守猶太律法的法利賽人,他自稱曾經按著法利賽人無可指摘地遵守律法而活著(腓三5),他也以身為猶太人為榮(羅九3,十一1)。他在宗教上非常的熱心,逼迫基督徒,按著肉體來認人,也以這樣的眼光來認基督(林后五16)。這時的他可以說僅有宗教狂熱的魂與身體,但他的靈卻是死的(參弗二1,西二13上)。
然而在往大馬色的路上,復活的主耶穌向他顯現了,這時的主就是那靈(林后三17),將祂是靈的自己啟示給他(加一15~16),開了保羅的屬靈眼睛(徒九8~18),點活了他的靈(弗二5,西二13 下),他就從屬魂的亞當裡被遷移到屬靈的基督裡,成為一個新造(林后五17),他也不再按著肉體來認基督了。這個大馬色路上的經歷使他轉換了一個境界,他開始以被點活之人的靈來看每一件事。他認識了真正的割禮不是按著外面的儀文規條,乃是一件內裡、真實的割去肉體的事,這就必須在靈裡(羅二29)。他教導信徒,人一得救了,就已經脫離了律法的轄制;我們要在靈的新樣裡服事(七6),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隻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八4)。他被神的靈所引導,在與神聯合的靈裡,呼叫阿爸,父。他經歷那靈同他的靈見証他是神的兒女,也以此鼓勵信徒(八14~16)。
保羅在他的靈裡事奉神(一9),他傳道的行程不是按著魂的理智分析與判斷,而是受聖靈的差遣:保羅在雅典等候其他同工的時候,看見滿城都是偶像,他裡面的靈就受到激憤(徒十七16)。“his spirit was provoked within him”(英文恢復本)或“his spirit was deeply disturbed”(New Living Translation)保羅在他的靈裡定意,要經過馬其頓、亞該亞,往耶路撒冷去(十九21)。保羅自己在林后二13說,“那時沒有找到我的弟兄提多,我靈裡不安,便辭別那裡的人,往馬其頓去了。”保羅在第三次行程末了,在米利都對那些從以弗所教會來的長老們說,“看哪,現在我靈裡受捆綁,要往耶路撒冷去,不知道在那裡要遇見什麼事。”(二十22)
他經常與主有親密的交通,因為主是那靈(林后三17),他的靈與主聯合成為一靈(林前六17)。所以他能不照著肉體而行,乃是照著靈而行;他的傳道過程非常艱難(林后十一23~33),但他經常將心思置於靈(羅八6),而有生命與平安;在環境上非常為難,但因為他活在靈裡就能常常喜樂,因此鼓勵信徒常常喜樂(腓三1,四4)。他被關在羅馬監獄中,卻能得著耶穌基督之靈全備的供應,而使基督顯大在他的身體上,甚至活基督(一19~21)。耶穌基督之靈的供應乃是從保羅的靈,到他的心思(魂),最終分賜生命到他的身體(羅八11)。他見証他是以純潔、以知識、以恆忍、以恩慈、以聖別的靈、以無偽的愛、以真實的話、以神的大能,借著在右在左義的兵器,借著榮耀和羞辱,借著惡名和美名,証薦自己是神的執事(林后六6~8)。他勉勵年輕的提摩太,神賜給信徒的,不是膽怯的靈,乃是能力、愛、並清明自守的靈。(提后一7)
保羅為信徒禱告,要他們得著“智慧與啟示的靈”,使他們能充分地認識父神(弗一17)。他指出我們雖然得了重生,但我們的肉體一直與聖靈爭戰,因此信徒當憑著靈而行,就絕不會滿足肉體的情欲了。(加五16)“我們若憑著靈活著,也就當憑著靈而行。”(25)。保羅在肉身裡雖然離開,在他的靈裡卻與信徒同在,歡喜看見他們整齊有序,並堅定地信入基督。(西二5)他鼓勵腓立比的信徒要“在一個靈裡站立得住,同魂與福音的信仰一齊努力”。(一27)他論及未婚的婦女,要為著主的事挂慮,要在身體和靈上都聖別(林前七34)。他因為幾位同工的來到,使他和信徒的靈都暢快,他勉勵信徒務要賞識這樣的人(十六18,林后七13)。他鼓勵信徒要脫去舊人,在他們心思的靈裡得以更新(弗四23),勸勉他們不要醉酒,乃要在靈裡被充滿(五18),更要時時在靈裡禱告,並盡力堅持,在這事上儆醒,且為眾聖徒祈求(六18)。
他在論及教會團體生活與服事時,勉勵信徒:“殷勤不可懶惰,要靈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十二11)他祝福帖撒羅尼迦的信徒:“願和平的神,親自全然聖別你們,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們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得以完全,無可指摘。”(帖前五23)他在書信的結尾時,多次如此祝福:“主的恩典與你(們)的靈同在”。(加六18,腓四23,提后四22,門25)
當他知道哥林多教會有人犯了不道德的淫亂,他身體雖然不在那裡,他的靈卻與他們同在,已經審判了行這樣事的人,好像與他們同在一樣(林前五3~4),他這樣嚴厲的審判這個犯了淫亂的弟兄,乃是為了在主再來時,這弟兄的靈(人一重生得救了,靈就有了神聖的生命,永不滅亡)可以得救(五5)。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指出他們中間有三等人:屬肉體的、屬魂的、屬靈的。他這屬靈的人清楚地指出:“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並且他不能明白,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唯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因他們中間有嫉妒、紛爭,乃是屬肉體的,也是屬魂的。(二14~三4)
當他為復活這真理辯論時,說,“所種的是屬魂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若有屬魂的身體,也就有屬靈的身體。經上也是這樣記著:‘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活的魂;’末后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但不是屬靈的在先,乃是屬魂的在先,以后才是屬靈的。”(十五44~46)保羅在此很明確地指出屬魂與屬靈的不同。
當他論及運用屬靈恩賜時,指出靈與心思(悟性)的區別:“我若用方言禱告,我的靈就禱告,我的心思卻沒有作用。這卻怎麼樣?我要用靈禱告,也要用心思禱告;我要用靈歌唱,也要用心思歌唱。不然,你若用靈祝福,在場那不通方言的人,既然不曉得你所說的,怎能在你感謝的時候說阿們?”(十四14~16),他還特別指出,“申言者的靈,是服從申言者的。”(32)賴德指出,“保羅在討論方言時,他甚至把人的靈從人的悟性中區分出來(14)。……有一種與神相交的境界,是人的靈享受與聖靈相交的境界,這境界超越人悟性的運作過程,因為人是靈。人可以在‘神秘的’關系中享受與神立時的相交,這並不抵觸人認知的能力,卻是超越人認知的能力。”[59]

保羅的書信

保羅的書信中使用了非常多次的“靈”這個字,一共有172次之多,其中有95次論及神的靈、聖靈、基督的靈或那靈(the Spirit)等,他也用了37次論及人的靈,另外有7次解經家很難分別究竟是神的靈或者是人的靈。此外,他用了26次“屬靈”的,還有7次是關於邪靈、其他的靈。由於本文專論人的靈,我們先來看保羅如何使用人的靈,探討這些“靈”能否與魂相通互換。
以下是保羅所使用關於人的靈的經節出處:羅一9,八10,15,16,十二11,林前二11,四21,五3~5,七34,十四2,14~16,32,十六18,林后二13,七1,13,十二18,加六1,18,弗一17,三5,四23,五18,六18,腓一27,四23,西二5,帖前五23,提后一7,四22,門25。
難以區分究竟是神的靈或人的靈的經節有這些:羅二29,七6,八4,5,9,林前六17,林后四13。因為經節相當多,以下選幾處代表性的來討論。
(一)保羅他自己是在靈裡服事神的:
羅一9:保羅“在我靈裡所事奉的神”。英文聖經的翻譯:NIV是“God, whom I serve in my spirit”,English Standard Version 與 KJV 是“For God is my witness, whom I serve with my spirit.” New American Standard 是:“For God, whom I serve in my spirit ”。希臘原文僅有spirit。“這不是指神的靈,乃是指保羅重生的靈。這與心、魂、心思、情感、意志或天然的生命不同。在信徒這重生的人靈裡,有基督和那靈與信徒同在(提后四22,羅八16)。在羅馬書保羅強調,我們所是的一切(二29,八5~6,9),所有的一切(八10,16)和向神所作的一切(9,七6,八4,13,十二11),都必須在這靈裡。保羅是在他這重生的靈裡,憑其中住著的基督,就是那賜生命的靈,並不是在他的魂裡,憑魂的能力和干才事奉神。這是他在傳福音上的第一要點。”[60]
和合本:“用心靈所事奉的神。”翻譯者為了適應中文讀者而加上原文所沒有的“心”,成了“心靈”。沒有信主的人也可用心靈作事,但事奉神是人重生之后,照著約四24主耶穌的吩咐,以重生了的人的靈與真實來敬拜並事奉。
請問,這裡可以將“靈”用“魂”來換嗎?保羅在他的魂裡事奉神?真理上完全講不通。
(二)羅八10“但基督若在你們裡面,身體固然因罪是死的,靈(spirit)卻因義是生命”。於此,保羅將墮落之人的身體與重生之人的靈相對。希臘原文在靈之前沒有定冠詞the,但英文譯本大多加上了the,成了the Spirit。有兩個翻譯版本God s Word Translation與 Weymouth New Testament翻成 your spirit(s)。
吉爾指出,這裡的靈不是神的靈,應該是人的靈。Meyer也指出許多解經家包括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卡爾文在內,都將這裡的靈解釋為那靈,這是錯誤的,因為神的靈本身就是生命了,這裡有基督若在你們(信徒)裡面的必要條件,使信徒得稱義,使得信徒的靈成為生命。因此,這是指人的靈,與人的魂完全不同的,是向著神有比魂更高的自我認知與道德[61]。李常受也同樣指出“基督若在我們裡面”說出一種條件;但神的靈自己就是生命了,不需要任何的條件。因此,這裡因義是生命的這靈,隻能指我們人的靈,不是指神的靈[62]。
十九世紀英國著名的神學家艾利考特(Charles Ellicott)指出,這是人的靈,人裡面最高的部分與器官。信徒因信基督而得稱義,他裡面充滿了義而滿了活力,這生命的活力是真實的。生命與義是有相互關系的詞,兩者互相影響著[63]。同一世紀的美國神學家巴尼斯(Albert Barnes)也指出這裡的“靈”不是聖靈,而是人的靈,這不死的部分借著福音被(神聖)生命恢復了,更新了,被生命灌入了,而使得身體也得著生命[64]。
和合本翻成“心靈卻因義而活”,又多加了原文所沒有的“心”這個字。
請問這一節可以將“靈”以“魂”替換嗎?那就成了“身體固然因罪是死的,魂卻因義是生命”。這麼一換,把沒有得救重生的人與信徒的差別取消了,而且不需要基督的救贖了,人僅需要有魂都可以因義是生命?這樣的互換不僅刪掉,更忽略了救贖與重生的需要。
主耶穌在四卷福音書中都慎重提及不要愛惜魂生命(太十39,十六25~26,可八35~37,路九24,十四26,十七33,約十二25),例如馬太福音中的“得著魂生命的,必要喪失魂生命;為我的緣故喪失魂生命的,必要得著魂生命。……因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必喪失魂生命;凡為我喪失自己魂生命的,必得著魂生命。人若賺得全世界,卻賠上自己的魂生命,有什麼益處?人還能拿什麼換自己的魂生命?”如果將“魂”生命換成“靈”,請問這些話還有什麼意義?同樣,如果將約翰福音中的“愛惜自己魂生命的,就喪失魂生命;在這世上恨惡自己魂生命的,就要保守魂生命歸入永遠的生命。”也根本沒有任何意義了。這一互換,完全扭曲了主所說的了。
(三)羅八16:“那靈自己同我們的靈見証我們是神的兒女。”這一節希臘原文裡有兩個“靈”字,所有英文譯本都將前面的靈翻成the Spirit,大寫指神的靈或聖靈,后面的都是照著原文翻成our spirit,小寫的靈,指人的靈。和合本卻將后面人的“靈”改了,翻成“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証”,這是翻譯者的不忠實,也誤導了讀者。聖靈將生命賜給信徒,使他們的靈得以活過來,並且聖靈內住在信徒靈裡面,兩個靈一起見証,我們是神的兒女。隻有靈被神聖生命點活了,成為神的兒女的信徒才有這個靈裡的故事,沒有重生的人絕對不能也不會有這樣的經歷。請問能與魂互換為“那靈自己同我們的魂見証我們是神的兒女”?這是更改了聖經的本意。
(四)讓我們研究一下,這裡保羅所說的“基督在你們裡面”的“裡面”是人的那一個部分。我們必須看這一段話的上下文,這是解經的原則。保羅在七章論及,“住在我裡面,就是我肉體之中”(18)有一個律,又稱為“罪的律”(23,25)與“罪與死的律”(八2)。很清楚,這個罪與死的律是在我們人的身體裡面。
其次,保羅論及在人裡面還有一個“按著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七22),這個裡面喜歡為善的稱為“心思的律”(23),這是人的魂。在魂裡的為善的律立志行善,但一碰到罪與死的律就被打敗了。身體與魂是所有人都共同擁有的,也經歷過同樣立志行善,卻行不出來的苦惱。
八2保羅論及第三個律,就是生命之靈的律,這個律在人的那個部分?不會在身體(或肉體)裡,也不會在人的魂裡。從4~5、十三節,保羅論及“照著靈”而行的人,就是六節將心思置於靈的人,也就是有神的靈住在裡面的人(9上),也就是有基督的靈的人(9下),也就是那叫耶穌死而復活的靈住在裡面的人(11),也就是被神的靈所引導的人(14),那靈與這人的靈一同見証這等人是神的兒女(16)。從七章到八章的上下文,這裡基督在信徒裡面的“裡面”乃是人的靈,絕不是身體或魂。人的靈乃是借著相信基督,接受基督生命之靈重生的神的兒女,他們的靈被基督的靈點活過來的人。
我們可以作出一個結論,宣稱靈與魂可以互換的二元論者並沒有仔細探討過聖經的經節,就作了錯誤的假設。
(五)保羅在論及教會團體生活與服事時,勉勵信徒:“殷勤不可懶惰,要靈裡火熱,常常服事主。”(十二11)這樣的勉勵與囑咐僅是對著靈活過來的信徒所說;靈沒有被點活,僅有魂的外邦人不可能成為教會的一分子,更不可能靈裡火熱來服事主的。
(六)林前十四2:“那說方言的,原不是對人說,乃是對神說,因為沒有人聽出來,然而他在靈裡卻是講說各樣的奧秘。”艾利考特指出,這裡的口才不是由他的頭腦或心思來的,而是由他的靈,被聖靈激動了而說出來的。但他所說的是個奧秘,其他人不懂得[65]。 《講道解經》(Pulpit Commentary)說,“這裡的靈是我們人裡面的神聖部分,當一個人成為真正的基督徒,他的靈會與神的靈完全聯合,就如同消失在神的靈裡。”[66]
(七)保羅在二14至三4論及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有三等人:屬肉體的、屬魂的、屬靈的。他清楚地指出:“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並且他不能明白,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唯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於此,保羅很明顯地指出屬靈的與屬魂的不同,怎麼說靈與魂可以互換使用呢?屬魂的信徒根本不能領會神的靈的事,因為他使用魂,不使用靈,所以他的魂將與神的靈有關的事以為愚拙,這不就是某些二元論者的指責靈與魂不能分開,而以為這是愚拙的?
許多英文聖經將“屬魂的人”翻成 natural man (天然的人),赫德說,“這樣的翻譯一點也不遜色。”因為“‘天然’(nature)一詞有雙重含意,其一為‘一件事物的現有狀態’,其二為‘一件事物應有之狀態’;這裡經文所指的乃是‘一件事物的現有狀態’。‘天然’的人,乃是處於‘天然’(墮落)的狀態,以致於不能領受或分辨神聖的事物。路德(Luther)在將‘屬魂的人’一詞翻譯為‘天然的人’時,加注了以下的說明:天然的人雖然有天賦的悟性、知覺、喜好和見地,卻是一個沒有恩典的人。”[67]路德在此所提沒有恩典的人乃是指沒有神聖生命的人,不是神的兒女。
艾利考特於此對“屬魂的人”有一評論:
要了解保羅在此與其他地方所論及的“天然的人”與“屬靈的人”,非常需要指出我們一般提到人時,這個人是由魂與身體所組成的,“魂”這個字指整個非物質部分,但這是不正確的。真正的心理學是將人看為三一性質的(trinity of natures)。根據這個,保羅論及人時,人是有身體(soma),魂(psyche)和靈(pneuma)。身體是我們物質的性質;魂是我們心智的性質,包含了我們的羨慕與感情;靈是我們屬靈的性質。因此,在每一個人裡面,都有一個屬身體的人(somatical man),一個屬魂的人(psychical man)和一個屬靈的人(pneumatical man)。每一個個體人位的特征,就是根據這三種性質中的一種比另兩者更明顯而表達出來。有人的身體的欲望最強,這就是“物欲的”或“屬肉體的”人。另一個人的心思或感情比較支配其他兩個部分,就是“天然的”或“屬魂的”人。另一個人,在這人裡面,他的靈管制著另兩個部分,(但這人的靈必須受到神的靈的光照與引導),就是個“屬靈的人”。換句話說,在我們性質中,我們稱為心思的部分,代表著以理智來推論,也有天然的感情的,就算是這人的魂是主導的。這樣的人與那用物質性質主導的人是不能領會屬靈的真理,他們僅能分辨物質的事,也僅能領會理智的事。屬靈的真理僅僅向人的靈來啟示,因此,這些屬靈的事僅能叫屬靈的人領會,這些人裡面的靈不是如冬眠狀態而靜止的,他們的靈乃是被聖靈點活過來了[68]。
雖然希伯來書沒有清楚指明作者是誰,但許多聖經學者都同意作者應該是保羅。保羅在四12說,“因為神的話是活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鋒利,能以刺入、甚至剖開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這裡清楚地說,魂與靈是可以被神的話分開的。
保羅在帖前五23節清楚分列三詞“靈、與魂、與身子”,靈、魂、體三詞以希臘文的 (與)分開。若魂與靈為同義,保羅何必將此兩個詞以 字分開?若此 沒有意義(如某些二元論者所辯稱),那麼是否魂與身體也是同義詞?這些論點在真理上都站不住腳。我們相信,神的話一點一畫都不能改變,每個詞皆有其所代表的意思,絕不能含糊等同。
艾利考特指出,“使徒不僅禱告保守信徒的靈,也禱告保守他們的魂;因此,在這個禱告中,使徒認為靈、魂之間,具某種程度的區別。我們若在此外另作他解,則大大違背了該經文文體清晰交代的原始語意。……這些經文唯有承認靈、魂之間那真實、可辨之差異,才能賦予其透徹合理之解釋。在此,我們還必須謹慎遵循誠實論証的原則,也就是不採用純詩意發表的經文,或者是刻意對仗工整的語句,以免錯解經卷作者之字面意義。” [69]
是否所有人都有靈?保羅在林前二11說,“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和合本。)賴德指出,“這句話似乎是放諸四海皆准的一句心理學聲言。此處所用的靈是指人的自覺意識。……因為神也是靈,所以人的靈是領受神之靈的器官。人之所以能夠與神有聯系,是因為人有靈。” [70]

究竟該翻譯成神的靈(聖靈)或是人的靈的經節

(一)羅二29:“唯有在內裡作的,才是猶太人;割禮也是心裡的,在於靈(in spirit),不在於字句。這人的稱贊,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根據亞他那修的說法,此處希臘原文沒有定冠詞,這個靈是指著人的靈說的。就是說,割禮不是外面的作法,乃是內心的,也必須在人的靈裡所作的,才得從神來的稱贊。和合本的翻譯在此是正確的。但這個靈字乃是人的靈與神的靈聯結一起,才有真正的割禮實際。所以,不僅僅是人的靈,必須是神的靈與人的靈聯結,不能分開的。李常受指出,“一切屬靈事物的實際,都是在於神的靈,而神這靈乃是在我們的靈裡;所以,一切屬靈事物的實際都是在於我們的靈,不是在於我們靈以外的任何事物。即使是在我們裡面的,若不是在我們靈裡的,也都是虛空的。神之於我們的一切,都是在我們的靈裡。” [71]
(二)羅八4~10是一段很難分別究竟是聖靈或人的靈的經文。許多原文沒有定冠詞the的,英文翻譯在此也都加上the,來表示聖靈。讓我們來看一下這一段經文:
“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隻照著靈(pneuma, spirit沒有定冠詞)而行的人身上。因為照著肉體的人,思念肉體的事;照著靈(spirit)的人,思念那靈(the Spirit)的事。因為心思置於肉體,就是死;心思置於靈(the Spirit),乃是生命平安。……但神的靈若住在你們裡面,你們就不在肉體裡,乃在靈(spirit)裡了;然而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但基督若在你們裡面,身體固然因罪是死的,靈(spirit)卻因義是生命。然而那叫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裡面,那叫基督從死人中復活的,也必借著祂住在你們裡面的靈,賜生命給你們必死的身體。”(恢復本)
相關的解經家對這一段經文的解釋:
劍橋聖經(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於羅八4有一個很詳細的解釋:“於此是指聖靈,但在羅八10、十六節那裡是指著人的靈說的。於此,聖靈似乎很簡單,但它有一個規律的原則,在羅八13~14,神聖的靈被形容為規律聖徒的意志。我們不否認有人的靈這件事實,即使在那些沒有得著重生之人身上,他們還是有人的靈(林前二11)。然而在此,如同新約的大多數經文,那有人位的神聖的靈被描述為內住的一位,並充滿那被重生之人的靈。大寫的祂,而不是小寫的它,被視為作為那有管理的規則並在人裡面的影響。因此,羅八9,重生的被稱為在那靈裡,而不是在肉體裡,不是因為他們人的靈主導了他們的身體,而是因為神聖的靈住在他們裡面。聖靈沒有剝奪他們的靈,而是支配了他們的靈,使得聖靈能在人的靈裡,並借著人的靈作為人裡面的規則。”[72]這個解經也指出八10:“於此,上下文似乎指出人的靈,那在重生之人裡面向著神活著的。” [73]
Matthew Poole指出,“八5那些照著靈的人是指那些重生,屬靈的人,在他們裡面有聖靈內住的人。”[74]
吉爾說,“這些人不是那些跟從他們自己的靈來帶領的,也不是那些外面有改變的,也不是那些有屬靈恩賜的,或承認得到神之靈的恩典的;而是那些重生了,在他們心思的靈裡被更新的,恩典對於他們是主導的原則:聖靈的工作開始於他們裡面,雖然還沒有完成;聖靈自己內住在他們裡面,他們跟著祂行動;他們的心思與說話都是屬靈的,雖然他們仍然有許多心裡的、思想上的、言語上的、行動上的肉體情欲,這些對他們都是苦惱的。”[75]
李常受在此,有幾段論及神的靈、基督的靈與我們人的靈聯合的解說,“在羅馬八章,神成為在我們靈裡的神。祂不但是在聯合裡的神,更是在我們靈裡的神。祂不但使我們與祂成為一,更使祂自己與我們成為一。現今我們的神乃是在我們靈裡。祂是怎樣的神?祂是經過過程、在我們靈裡的神。在創造裡的神經過了救贖、稱義、和好、聯合,現今就在我們靈裡。在我們靈裡的神不僅僅是神;祂經過了過程成為生命之靈,因生命之靈就是經過過程的神。” [76]
“在基督裡,我們的靈因著有基督作生命而活過來。因為我們在基督裡,所以生命之靈,就是基督自己,就住在我們靈裡,並使祂自己與我們的靈調和成一靈。在基督裡我們有被點活的靈、神聖的生命和生命之靈。在基督裡這三樣——我們的靈、神聖的生命、和生命之靈——都調和成一個單位。在基督裡,這個單位有自然的能力,就是生命之靈的律;我們照著調和的靈而行,這律就不斷釋放我們脫離罪與死的律。”[77]
“神救恩的第一階段,稱義,顧到我們的靈;第二階段,聖別,主要是對付我們的魂,也有一點浸透我們的身體;第三階段,得榮,與我們物質的身體有關。在羅八10保羅說,基督若在我們裡面,我們的靈就因義是生命,這意思是在神的稱義裡,我們得著了義。借著這義,我們的靈已活過來,並實際成為生命。然而,我們的魂裡還沒有神聖的生命。所以,我們需要借著將心思置於靈,與內住的基督合作,使生命之靈能以祂自己浸透我們的心思。這樣,我們的心思就會成為生命。我們若繼續合作,這浸透並擴展的一位,甚至要將祂自己從我們的靈擴展到我們必死的身體裡。然后我們隻需要等候我們的身體被帶進祂榮耀裡的時候,那將是我們的得榮。”[78]
李氏指出,“基督進到我們裡面,就點活我們的靈,並使其成為生命。但基督住在我們裡面,安家在我們裡面,就點活我們的身體,並以生命浸透它。要記得,八10指基督進到我們裡面這起初的階段。起初的階段是基督進到我們裡面,我們的靈是生命,但我們的身體仍是死的。然而,倘若從那時起,我們讓基督安家在我們裡面,意思就是我們讓祂將自己擴展到我們的心思、情感和意志裡,祂就會將祂自己這生命甚至分賜給我們的身體。這時我們的身體就要被生命浸透,這主要是為著聖別。”[79]
(三)羅八14~15,“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役的靈,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名分的靈(spirit),在這靈裡,我們呼叫:阿爸,父。”請注意,這裡兒子名分的靈原文沒有定冠詞,乃是信徒在接受主時所接受的靈,就是被神聖生命所點活的。但大多數翻譯者都將這裡的靈加上定冠詞,而指此靈為聖靈。但這裡上下文所指的乃是人的靈,尤其是八16那靈與我們的靈一起見証我們是神的兒子,這是一個有兒子名分的靈。李常受說,“這是指我們重生的人靈,調著神兒子的靈。在這靈裡的兒子名分,包括兒子的生命、地位、生活、享受、長子名分、基業以及顯明。這樣一個包羅萬有的兒子名分,現今就在我們的靈裡。”[80]

另一位也非常注重人的靈的使徒:約翰

約翰記載了主耶穌一遇見尼哥底母,就對他說,“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從那靈生的,就是靈。”(約三6)(這裡的第一個靈是神的靈,第二個靈是人的靈。)接著又對撒瑪利亞婦人說,“那真正敬拜父的,要在靈和真實裡敬拜祂,因為父尋找這樣敬拜祂的人。神是靈;敬拜祂的,必須在靈和真實裡敬拜。”(四23~24)神是靈,因此敬拜神的人必須在重生被點活的靈裡來敬拜。
約翰特別記載耶穌在使拉撒路復活的事上,因為人不認識祂是復活而兩次“靈裡悲憤”(十一33,38)。當耶穌知道猶大將要出賣祂時,就“靈裡受攪擾”(十三21)。耶穌死在十字架上時,是將“祂的靈”交給了父神(十九30)。
當約翰寫啟示錄時,他記載在這許多啟示中,有四個主要的異象。當每一個異象的啟示給約翰,他都說,“我在靈裡”而看見的(一10,四2,十七3,二一10)。神將這些異象啟示給約翰,但約翰需要在他人的靈裡才能看見。在希臘原文聖經中,這裡的靈沒有定冠詞the,所以應該不是聖靈。但是許多英文聖經的翻譯,都加上了the,來表征約翰受了聖靈的感動,和合本聖經翻成“我被聖靈感動”。但這都是翻譯者自行加上聖經原文中所沒有的字。由亞他那修所講關於靈的用法規則來看,這個在靈裡,是在使徒約翰的人的靈裡看見的。

雅各與猶大也看見人的靈的重要性

雅各將身體與靈作為一對,來跟信心與行為相比:“身體沒有靈是死的,照樣,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二26)而猶大則指責那些制造分裂的人,乃是“屬魂而沒有靈的人”。(猶19)和合本翻成“引人結黨、屬乎血氣、沒有聖靈的人”。在希臘原文聖經中,這裡的靈沒有定冠詞the,所以應該不是聖靈。但是許多英文聖經的翻譯,都加上了 the,達秘翻譯的聖經,於此將所加上的the,打上括號“[ ]”,表示這是原文沒有的。根據亞他那修的原則,這裡應該是指人的靈。
赫德對猶一19作了評論:
在此,德文譯本點出了一個英譯本所沒有表達的差異。路德將其譯為“沒有靈的肉體”(Fleischliche, die da Keinen Geist haben)。不過德韋特(De Wette)和史托茲(Stolz)所譯的柏棱堡聖經(Berlenburgh Bible),更准確地將它譯為“沒有靈的魂”(Seelische die Keinen Geist haben),就是那些缺少屬靈的官能,隻能靠魂的原則行事的人。這些人的良心不但受到玷污,他們的靈,也因長久沉溺在明知故犯的罪中,形同死亡,仿佛從不存在一樣。我們從猶大書的這處經文中,得到一個重要的真理:未重生之人裡面死了的部分,乃是他的靈。犯罪不會殺死我們的魂。盡管有些野蠻的行為,的確令一些高尚的人卻步,是有理性的人不可能接受的,但這還不是罪最惡劣的行徑。修飾過的欲望,就是那些脫去了罪粗鄙的外衣的罪,其實是更險惡的;這種罪不僅不會殺死魂,反而會使魂更活躍[81]。

用魂來取代靈的不妥

讓我們嘗試二元論者所說的靈與魂可以互換,將使用靈的幾處經節轉換成魂,看看會成為什麼樣子: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裡面之“魂”的耶和華(亞十二1)。
人的“魂”是耶和華的燈,鑒察人的深處(箴二十27)。
保羅在他的“魂”裡事奉神(羅一9)。
那靈自己同我們的“魂”見証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
信徒在“魂”的新樣裡服事(七6),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隻照著“魂”而行的人身上(八4)。信徒將心思置於“魂”(八6)。
保羅為信徒禱告,要他們得著“智慧與啟示的魂”,使他們能充分地認識父神(弗一17)。保羅勸勉信徒不要醉酒,乃要在“魂”裡被充滿(五18)。
信徒要時時在“魂”裡禱告(六18)。
殷勤不可懶惰,要“魂”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十二11)。
願你們的“魂”、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帖前五23)。
屬“靈”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並且他不能明白,因為這些事是憑“魂”看透的(林前二14)。
唯有屬“魂”的人看透萬事(15)。
所種的是屬“靈”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魂”的身體。若有屬“靈”的身體,也就有屬“魂”的身體。……但不是屬“魂”的在先,乃是屬“靈”的在先,以后才是“屬”魂的。”(十五44~46)。
各位讀者可以看見,如果真如二元論所宣稱的靈與魂可以互換,那麼聖經豈不是成了何等奇怪的胡言亂語了?

結 論

聖經中清楚指出人有一個物質的身體,並且有靈與魂兩個不同性質的非物質器官(帖前五23,來四12)。如果分不清這兩者的微妙差別,會引起許多無謂的混淆。神是靈(約四24),因此,人的靈是用來接觸是靈的神之器官。正如賴德所言,“因為神是靈,所以人的靈是領受神之靈的器官。人之所以能夠與神有聯系,是因為人有靈。”[82]每一個人都有靈(林前二11,伯三二8),但人不是靈,聖經中啟示不信者僅有身體與魂是活的,然而靈是死的,信徒的靈在接受主耶穌時被神聖的生命點活了(弗二1~5,西二13),而成為神的兒女(約一12~13),也就是從神的靈重生了人的靈(三6)。
人有魂,而且聖經中使用魂來指人。雖然人不是靈,但可以說人是魂。但人的魂不是接受、接觸神的器官。每一個活的人都有兩個部分:看得見的物質身體與看不見的精神世界(魂)。保羅原先在猶太教中,不認識耶穌,他是以魂的力量與功用來服事神。但當他得到耶穌的啟示時,那時耶穌已經復活了,也已經成為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下,林后三17),保羅的靈被點活了,開始用重生的靈來認識那是靈的主,也在靈裡得知神經綸的奧秘,也為信徒禱告,為要得著智慧與啟示的靈,才能得知所相信的耶穌與神為信徒所應許並成就的救恩。這都需要在人重生的靈裡才能領會得到。因此,保羅對人的靈的重要性非常注重(林前二14,三1,六17,弗一17,羅一9,八4~16等),靈這一部分的功用與魂的功用似乎接近,但卻不相同,而且在神的話的光照與切割下,得以分開(來四12)。
賴德與史帖西(Stacey)兩位神學家也有此認同:保羅的書信和舊約聖經有一項不同之處。“舊約聖經……和猶太拉比對人的主要措辭是nephesh(魂)或psyche(魂)。但保羅對人的主要用語是pneuma (靈)。因此,靈有了特別的進展,而魂則大大隱退了。史帖西認為,這種現象並非由於希臘化的影響,而是由於保羅的基督徒經歷的能力,因為保羅成了基督徒,認識了聖靈,而他對聖靈的認識成了保羅人觀的基礎,以致pneuma(靈)在保羅書信中獨佔鰲頭。”[83]“聖靈作事的領域是人類界,而神的靈所關注的大多是人的靈”[84]。“人乃是以靈事奉神(羅一9)。人以靈能夠享受與主聯合(林前六17)。祈禱(十四14),與申言(32)都是人之靈的作業。神所賜的恩臨到人,乃是臨到人之靈的境域中(加六18)。更新是在靈裡經歷的(弗四23)。神賜給人的屬神生命也是在靈的領域中,甚至雖然身體正因罪而死亡(羅八10)。……正因為人也是靈,所以人能夠進入與神的關系裡,進入與神團契相交並且享受神的福樂。”[85]
試想如果將以上的幾處保羅書信的經節中的靈,隨意轉換成魂,那是何等怪異的結果?這還是聖經嗎?
二元論者不僅沒有仔細查看過,如果精通希臘文的約翰與保羅等使徒在他們寫福音書與書信時,不是照著聖靈的指引,隨意將靈與魂混淆不清地使用,聖經中的真理也就模糊不明了。尤其二元論者輕忽了神聖生命在信徒得救時的重生與點活信徒的靈這個關鍵的救恩必要條件,將信徒與非信徒的差別混淆了。實在令人可惜!
最后,讓我們看一下崔福在其《系統神學》第二冊中所指出的:
人的靈與聖靈有密切關系,密切到一個地步有時一些經文不能確定是指人的靈或是聖靈。聖靈是借人的靈並在人的靈裡作工,但聖經卻從沒有說聖靈借人的魂或在人的魂裡作工。“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証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和合本)。魂可以失喪,但靈從沒有說是失喪的(太十六26)。將靈與魂區分的最清楚的三段經文是:林前十五44、帖前五23、來四12。許多人寫過許多東西,企圖將這些經文與二元論觀點協調,在這方面林前十五44經常被忽視。然而,此節所啟示的區別才真正是不可量度之大,英文以natural一字翻“屬魂”(和合本用“屬血氣”)十分達意。這辭意思是目前的身體是適於魂的,而將來復活的身體是適於靈的。將來的身體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故此,目前的身體之可朽、卑賤、軟弱、屬魂,與復活的身體之不朽、榮耀、大能、屬靈,這兩者如何截然不同,照樣魂之狀態、本能與靈之狀態、本能也如何截然兩樣[86]。
帖前五23清楚啟示:在人裡面有三方面的生命,人的靈最高,魂居於靈之下,而人的身體是來接觸外面物質界的憑借。人的靈是人可以來認識神、接受神的啟示與領受恩典的器官,也是人能感知和領悟永恆事物的器官。人的魂是所有人共同擁有的精神器官。靈與魂的基本差異在:人的魂僅能憑著眼見來生活,但有了被聖靈點活的靈,基督徒就能憑著信心來生活行事。這是基督徒與不信的世人基本上的差別,也是靈與魂的基本差別,兩者不相同,更絕對不能隨意互換使用。

(王生台)


註:
↑注1. Christopher John Gousmett, “Shall the Body Strive and Not be Crowned?” http://www.earlychurch.org.uk/pdf/gousmett/chapter1.pdf
↑注2. 布魯斯雪萊(Bruce Shelley),《基督教會史》(The Church History in Plain Language),(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60頁。
↑注3.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194.
↑[4] 亞歷山大的革利免,《導師》第二卷(THE INSTRUCTOR: BOOK II)。http://theologychina.weebly.com/201222138223665228233034038761210332081312298the-instructor-book-ii652882354824072653062213676528912299.html
↑注5.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徐慶譽譯,(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70),103-04.
↑注6.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48.
↑注7. 章力生,《系統神學》(香港:宣道出版社,1991),22頁。
↑注8. M. V. Van Pelt, W. C. Kaiser, Jr., and D. I. Block, “ruach”,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97, Vol. 3, 頁1073。見王生台,《聖靈的名稱——聖經字義所啟示的“靈”》,《肯定與否定》第四卷第一期(台北:台灣福音書房,2003),25頁。
↑注9. E. Kamlah, “Spirit, Holy Spirit,”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 3, ed. C. Brow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6), 690.
↑注10.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 Exegesis, 1073.
↑注11.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 3, 693-695.
↑注12. 注意:以上四處經節,和合本都翻成“心”,但原文是“靈”,原文應該是:主的恩是與信徒的靈同在。
↑注13.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 3, 693-694.
↑注14. 於忠綸,《人算什麼——二元論與三元論的人觀探討》(香港真理書房, 2008),43頁。
↑注15. J. W. Simpson Jr. “Spiri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vol. 4 (Grand Rapids: W. B. Eerdmans, 1995), 353-354.
↑注16. Ibid, 354-355.
↑注17. G. J. Botterweck, H. Ringgren, Heinz-Josef Fabry eds.,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4), 498-505.
↑注18. “Nephesh,”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of the Old Testament , ed. F. Brown, S. R. Driver and C. A. Brigg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659.
↑注19. 僅有一回(創三六6)這字被翻成soma(身體)。
↑注20.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 3, 680.
↑注21. 七十譯士將Ruach 翻成psuche 兩次:在創四一8(法老靈裡不安)與出三五21(凡心中受感並靈裡樂意的)。討論見底下本文。
↑注22.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vol. 3, 682-683.
↑注23. 《人算什麼——二元論與三元論的人觀探討》,39-40頁。
↑注24. J. Oliver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1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2), 139-140.
↑注25. George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3), 500-501.
↑注26. Ibid, 502.
↑注27. 赫德,《人的三分本質——靈、魂、體》(香港:香港真理書房,2008),50-51頁。
↑注28. 同上,59-60頁。
↑注29. Joseph H. Thayer, Thayer’s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Peabody: Hendrickson, 2005), 520.
↑注30. 翟兆平,《聖經人論精選》(香港:香港真理書房,2008),246頁。
↑注31. 同上,246頁。
↑注32. 《人算什麼——二元論與三元論的人觀探討》,45頁。
↑注33. 《人的三分本質》,65-66頁。
↑注34. 倪柝聲,《屬靈人》中冊,(台北:台灣福音書房,1991),16-17頁。
↑注35.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羅八16注2。
↑注36. Thomas Gerard Weinandy, Athanasius: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accessed Jan 17, 2015,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SGOpA_MjSUgC&pg=PA109&lpg=PA109&dq=athanasius,++%22human+spirit%22&source=bl&ots=Emalp0B6DR&sig=RFiOMmtT5Q7yY-TP7m–eAkGvh8U &hl=en&sa=X&ei=oUy6VKeWPIno8gWoh4DICw&ved=0CCEQ6AEwAQ#v=onepage&q=athanasiu s%2C%20%20%22human%20spirit%22&f=false
↑注37. 《人算什麼——二元論與三元論的人觀探討》,49-50頁。
↑注38. 同上,54頁。
↑注39.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cessed Feb 17,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zechariah/12-1.htm
↑注40.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創四五26注1。
↑注41. “Gill’s Notes of the Entire Bible”, accessed Feb 17,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ezekiel/11-19.htm
↑注42. 《人的三分本質》, 66-67頁。
↑注43.  Systematic Theology, 193-194.
↑注44. Martin Luther, “The Magnificat”, Luther’s Works, vol. 21, ed. Jaroslav J. Pelikan, H. C. Oswald & H. T. Lehmann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63). 中譯文引自翟兆平《聖經人論精選》,頁18-20.
↑注45. 《人的三分本質》,83頁。
↑注46.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弗二1注2。
↑注47. George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446。中譯文引自《賴氏新約神學》(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1998),476頁。
↑注48. 《賴氏新約神學》,579頁。
↑注49.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林前二11注1。
↑注50.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約三6注2。
↑注51. “Gill’s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accessed Mar 6,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john/3-6.htm
↑注52. “Ellicott’s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accessed Feb 26,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john/4-23.htm
↑注53.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太五3注1。
↑注54. “Jamieson-Fausset-Brown Bible Commentary”, accessed Feb 17,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matthew/5-3.htm
↑注55. “Gill s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accessed Feb 18,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matthew/5-3.htm
↑注56. “Matthew Poole’s Commentary”, accessed Mar 4,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matthew/26-41.htm
↑注57.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accessed Mar 5,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mark/8-12.htm
↑注58. 李常受,《禱告》(台北:台灣福音書房,2009),140頁。
↑注59.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504。林前十四14中的心思(和合本翻譯為“悟性”)乃是希臘文nous,也就是柏拉圖主義認為人裡面最高的器官,早期教父們受希臘哲學的影響,將nous取代了人的靈。
↑注60.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羅一9注1。
↑注61. “Meyer 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accessed Mar 7, 2015,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10.htm
↑注62.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羅八10注5。
↑注63. “Ellicott’s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accessed Mar 5,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10.htm
↑注64. “BarnesNotes on the Bible”, accessed Mar 5,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10.htm
↑注65. “Ellicotts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accessed Mar 20,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1_corinthians/14-2.htm
↑注66. “Pulpit Commentary”, accessed Mar 20,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1_corinthians/14-2.htm
↑注67. 《人的三分本質》,76頁。
↑注68. “Ellicott’s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accessed Mar 20,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1_corinthians/2-14.htm
↑注69. 《聖經人論精選》,73頁。
↑注70.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505.
↑注71.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羅二29注2。
↑注72.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accessed Feb 18,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4.htm
↑注73.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accessed Feb 18,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10.htm
↑注74. “Matthew Poole’s Commentary”, accessed Mar 5,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5.htm
↑注75. “Gill’s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accessed Mar 5, 2015, http://biblehub.com/commentaries/romans/8-5.htm
↑注76. 李常受,《羅馬書生命讀經》,第十四篇,2015/3/5登入, http://www.lsmchinese.org/big5/07online_reading/lifestudy/read.asp?no=06-14
↑注77. 李常受,《羅馬書生命讀經》,第十五篇,2015/3/5登入, http://www.lsmchinese.org/big5/07online_reading/lifestudy/read.asp?no=06-15
↑注78. 李常受,《羅馬書生命讀經》,第十七篇,2015/3/5登入, http://www.lsmchinese.org/big5/07online_reading/lifestudy/read.asp?no=06-17
↑注79. 李常受,《羅馬書生命讀經》,第十七篇,2015/3/5登入, http://www.lsmchinese.org/big5/07online_reading/lifestudy/read.asp?no=06-17
↑注80. 李常受,《聖經恢復本》,羅八15注1。
↑注81. 《人的三分本質》,81頁。
↑注82.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505.
↑注83.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503.中譯自《賴氏新約神學》,547頁。
↑注84. 同上。
↑注85. 同上。
↑注86. 《聖經人論精選》,247-2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