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邪教與異端


一、介言

自從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地陸續出現許多不同形態的信仰及其組織,一般統稱為新興宗教。其中不乏教義、組織及實行相當引起爭議的團體。間或出現一些駭人聽聞的事件。這些事件一面引起大眾的恐慌,另一面也引發各界研究的興趣。邪教和異端成為廣泛討論的名詞。其中又以社會學、心理學、法律學等學科對於新興宗教以及邪教有較深入的研究,並且各有其重要貢獻。雖然現已有許多相關的發表和論述,遺憾的是鮮少有從聖經的觀點來認識此一問題的。本文嘗試略述上述各學科對於邪教之研究貢獻,希望有助於讀者對於邪教現象有一正確的理解和態度。此外,本文也嘗試根據聖經中神的話來認識邪教與異端的現象。希望對於信徒們有更進一步的幫助。

二、邪教和異端的區別

中文的異端一詞是相應於英語的”heresy”,希臘文為”hairesis”,在新約聖經中多次出現”hairesis”這個詞。除了聖經之外,許多宗教如佛教、伊斯蘭教等也使用異端一詞來指信仰錯誤的教訓或教派。邪教一詞相應於英語的”cult”。”cult”一詞約在一九七O年代才被用來指涉邪教(Barker1986)。在此之前這個詞有許多意義,其中最常見且與此相關的意思是崇拜,尤指原始崇拜。聖經中並沒有”cult”或邪教這個詞。在一般的用法中,邪教著重地指信仰的團體其行為與實行嚴重破壞人性、倫理和社會道德。異端則是指持守偏差的真理、教義、教訓或學說之個人或團體。根據以上的區分可知,異端一詞關乎信仰團體本身對於信仰正確性的分辨,所以通常是持有某種信仰之個人或團體才會關切的。而邪教因涉及對人類道德的為害,除了信仰團體之外,也引起一般民眾、專家學者及各國政府的重視。基於二者之間的差異,本文認為邪教與異端需要分開來探討。

三、當代的邪教現象及其分辨的重要性

雖然英文中的”cult”一詞到了上個世紀七O年代才取得了邪教的涵意,但是這並不表示以宗教名義行不法、甚至違反人道的事是一件新鮮事。古今中外都有邪教的事實和傳聞。然而,因為當代物質條件的發達和便利,邪教容易形成較大的規模,並且超越區域性,甚至成為全球性的組織。同時其所使用之不法的媒介和手法,也得以時常推陳出新。另一方面,傳播媒體的發達也使邪教引起的事件成為焦點,邪教不再只是少數牽涉其中之個人或其家人的事而已,乃成為重大的社會性議題。

雖然,媒體幫助了民眾對於邪教的警覺與關心,但也同時助長了不必要的恐慌。並且許多無稽的傳聞、指控、汙衊也隨之而起,造成對一些正當信仰之團體嚴重的困擾。因此,正確的分辨邪教與否,實為重要且緊迫。

1、社會學的貢獻與其限制﹕

社會學關於邪教的研究興趣主要在於這些團體與社會相互互動的關係。早期的研究傾向於探討邪教團體如何產生,以及為何人們會加入這些團體。然而近二十年來,由於社會上任意以邪教稱呼一些宗教團體,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造成另一種對信仰自由的嚴重損害。許多社會學家對於上述這種以邪教任意中傷、譭謗的情形感到憂心。當代社會學家本其人文主義的關懷,以及價值中立的訴求,多半建議不再使用邪教(cult)一詞。因為邪教一詞具有非常強烈價值判斷的色彩。一旦某一團體被冠以邪教之名,則該團體如同被視為社會的公敵。因此,許多社會學家建議改用中性的”新興宗教”代替之。即使部分學者沿用”cult”一詞,其定義也是十分中性的。例如, Stark 與 Bainbridge (Stark and Bainbridge 1987; Bainbridge 1997) 將”cult”定義為,”宗教團體-其價值和實行偏離所在社會之主流價值和實行。”這兩位學者承認,根據他們的定義,在一個文化和宗教傳統相當不同的社會中,天主教也可能符合邪教(cult)的定義。

社會學對於邪教的觀點主要的貢獻在於,它提醒人們任何關於邪教的論述都有可能成為宗教鬥爭與宗教迫害的工具和手段。然而,社會學對邪教的觀點也有相當大的侷限性。例如,當社會學家將邪教的定義繫於與所在社會之價值與實行離合的程度,產生一種相對化的觀點-即邪教之所以為邪教並非因其價值或實行有某些特點違反了人性,而是因為這些特點不見容於其所在的環境。這種相對化的定義,至少引起兩種主要的問題。第一,對於人性、社會道德倫常具危害性之宗教活動失去了批判的立場。殊不知當代社會學對於邪教的研究興趣,主要是受到人民廟堂會(The People’s Temple) 集體自殺及謀殺事件,與其他重大悲劇所引發的。然而當前社會學對邪教之研究卻遠遠地偏離了這個問題,不再能對原初的問題提供解答和對策。第二,相對化的定義已經使邪教一詞遭到濫用。任何信仰團體皆可能因某些價值或實行與主流社會不同而進入’邪教’之列。雖然許多社會學家主張放棄使用邪教一詞。然而實際情形是,在社會學界中,’邪教’與’新興宗教’已經混用成為同義詞。社會學家亟欲避免以利用防範邪教之名而行宗教迫害之實的立意,卻因為此種相對化的定義反受到加強。

如前所述,社會學之研究也有其不可磨滅之貢獻。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貢獻,社會學家特別強調,必須避免濫用邪教一詞。在人類的歷史上,不同的社會中,各個民族都有敬拜神的活動。有的宗教組織或行為有悠久的歷史,但是新興的團體和敬拜儀式也不斷出現。這些宗教組織其教導和行為多是合乎人類良善的道德標準,儘管有可能因為儀式、穿著、語言、習慣或教義上的不同引起民眾或其他宗教團體的側目或猜疑,並不見得與民眾所習以為常的宗教形態有真正本質上的不同。社會學之觀點正可以平衡一般民眾對不熟悉之事物本能性地疑慮、排斥與敵意,甚至受利益衝突團體的煽動而形成宗教之迫害。然而,我們不應天真地認為所有宗教名義之活動都是善良的,也不應認為所有邪教之說全是出於誤解或捏造。邪教一詞不一定要完全放棄,而是其使用應當有清楚明確的定義、客觀的標準。並且指稱某團體為邪教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援。

2、心理學的貢獻與其限制﹕

心理學對於邪教的研究,集中於對離開邪教之個人的心理診斷、治療、解釋與研究。這些人可能是自願離開、被所屬宗教團體驅逐、被親友或反邪教運動人士勸離或是被警方或相關單位搶救出來。

心理學對邪教的研究中,一項主要的焦點在於這些宗教團體中,是否存在思想控制或洗腦。洗腦一詞於一九五O年代開始流行於美國,該詞的原始意義是,藉由外在強烈的情境壓力,尤其是對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使人因為過度的心理恐懼而破壞其心理之防衛機制,達到改變人思想的方法。一九五六年,兩位美國精神醫學家 Hinkle 與 Wolff 在該國政府的支援下,對洗腦在了徹底的研究。根據他們的研究報告指出,沒有任何一種方法可以有效地對人洗腦。任何外在的恐嚇威脅,至多只能叫人在行為上順從,而不能改變人的思想(Dawson 1998﹔Anthony and Robbins 1994)。

當代有關邪教使用洗腦技術使人接受其信仰的說法仍缺乏科學上的證據。然而洗腦的說法已經被任意用來當作反對非傳統宗教(Non-conventional religions)的共同語言。當深入探討使用洗腦一詞的人對於該詞的認知為何時,不難發現眾說紛雲,多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定義,與該詞原始的意涵相去甚遠(Dawson 1998)。在實驗心理學和心理學理論的領域中,雖仍有嘗試對洗腦的可能性做研究。但是,截至目前尚無足以接受的定論。反之,大多數學者如Dawson,Richardson,Anthony 和 Robbins 等皆主張在關於非傳統的宗教甚至邪教之議題上,應當避免用洗腦的模型來解釋。因為一方面洗腦的說法多屬於傳聞。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任何洗腦的方式,人們仍有可能願意加入並留在非傳統的宗教或是邪教中。

另外,由於心理學在邪教的問題上多半是臨床取向,即接受”病人”並加以診斷並治療。這些臨床心理學家十分容易預設其病人曾受到心理傷害,而這傷害乃肇因於其所參加的宗教。心理學家在邪教問題上的偏見已經引起相當大的挑戰。許多”病人”與其原屬宗教團體反控心理治療師為”病人”所作的”反洗腦”本身才是一種洗腦。他們作證他們的家人與反邪教運動(anti-cult movements)中的人計誘他們離開他們所在的信仰組織,並強迫他們參加心理治療。次外,許多人認為”病人”的說法不足採信。這些離開其所屬宗教的人多半本身就有心理問題,他們無法適應宗教社群的生活,實屬個人問題,不應歸咎其原屬之宗教團體。對某一宗教的認識或判斷不應片面採用所謂”受害者”的觀點。而應該兼顧受害者、信徒或支持者以及公正之第三方的觀點(Zablocki 1996)。

心理學家對於提供邪教受害者協助上有其貢獻。同時他們便於接觸、搜集、掌握並觀察受害者的資料,進而理解其所在的宗教團體。然而受限於其學科的立場,心理學家容易傾向於受害者或其家屬的觀點。同時,洗腦的說法也常遭濫用。鑒於這些心理學界的經驗,我們可歸納出幾項寶貴的點。第一,根據臨床經驗,確實發現某些宗教組織之活動曾經對其信徒產生心理上的損害。第二,關於判斷邪教的事,對於採信受害者或其家屬的說法上需要十分謹慎。應當有更客觀、明確的證據支援。第三,在尚未有客觀的科學證據出現之前,應避免洗腦的論述。

3、法律學的貢獻與其限制﹕

法律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必須觸及邪教的議題。第一,當宗教團體及其行為涉及違法情事,法律必須根據證據來判定是否有犯罪的事實。第二,當一方指稱某團體為邪教或從事邪教行為,而另一方提出誹謗訴訟時,法律必須根據事實判斷誹謗是否成立。當代法律學的發展,對於宗教方面的法律制定和訴訟,大體循以下的原則。任何涉及宗教之違法案件及糾紛,遵照既有之刑事、及民事法審理,亦即不另定關於宗教之刑事或民事法。關於宗教而特有的法律多僅限於程式方面的規範-例如,如何向政府登記為宗教法人。所以關於是否某一宗教團體或個人涉及犯罪情事,乃是根據是否其觸犯殺人、姦淫、恐嚇、詐欺等事實。犯罪之構成不以教義之內容,也不根據設立或參與特定宗教組織之活動為要件,以使國家在宗教事務上維持中立之地位。這些原則在維持社會秩序與信仰自由上有重要意義。因為有些宗教經驗超越人類一般的日常經驗。假設某人宣稱他經歷某種超自然現象,並且吸引了許多跟從者。但是,有一部分人隨後宣稱他們之所以加入此一宗教組織乃是因為受其人所說之超自然經驗所欺騙。由於法官難以從超自然之經驗檢驗其真實性。但是卻可以根據該宗教領袖是否從其跟從者身上謀取不當利益來審斷。此外,假設某一宗教團體根據其信仰而指控另一宗教團體為邪教或異端,因為後者教導錯誤之教訓。如果此類教導上的差異構成犯罪之事實,則宗教之間的鬥爭勢必沒有止境。

當代法律的發展對於審理宗教性犯罪、裁決信仰糾紛和保障信仰自由上有重要貢獻。尤其法律講求證據與犯罪事實的原則,有助於釐清真相。然而,法律難以防範或彌補已發生之悲劇。只能伸張事後的正義。

4、聖經中關於邪教的經文﹕

聖經中雖然沒有邪教一詞,但是卻有相關的經文。在舊約中有以宗教為名叫兒女經火、殺人、殺孩童獻祭以及淫亂的記載(結二三37﹔代下三三6﹔耶三二35)。新約中也有淫亂並從人身上取利之宗教徒(尤見於帖後二章及彼後二章)。聖經啟示這些不法行為乃是出於敵基督。敵基督”是那敵對、且高舉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或受人敬拜者的,甚至坐在神的殿裡,展示自己,說他就是神”(帖後二4)。對於這些不法的宗教行為,聖經一方面教導要留心提防,更重要的乃是領受真理的愛,方能得救(帖後二10)。

5、對於邪教應有的認識﹕

根據上述對於邪教的討論可知,世上確實有以宗教為名之不法組織與活動。我們應當留心並提防。更重要的是藉著接受真理、信入主耶穌以脫離黑暗的權勢。然而,我們也當謹慎於邪教的論述,以免造成信仰上的迫害。邪教的指稱必須根據犯罪證據。尤其必須符合以下行為中至少一項﹕

(1)聚斂財物供少數領袖個人使用
(2)淫亂,滿足少數人之肉體的情慾
(3)有暴力、殺人或集體自殺的事實
(4)利用實際的方式(如監禁、限制行動)或恐嚇、威脅等心理的方式限制人離開該組織。

此外根據聖經,邪教經常出現以下的特徵﹕將宗教領袖等同於神,成為人敬拜的對象。一旦這些宗教領袖在跟隨者中建立了神格的地位,信徒宗教的奉獻便自然而然地歸向其領袖。這被神格化的宗教領袖便可從信徒身上取利。

四、何謂異端

對於基督徒而言,其所應當關心的不只是邪教的問題,也應當認識異端的問題。因為異端關係真理教導的正確性,真理上錯誤的教導不但有可能導致行為上的不法,也直接關係到救恩的問題。關於分辨異端,基督徒應當認識到唯有聖經是唯一的標準。異端一詞,希臘原文是”hairesis”,一般而言英文譯為 heresy,複數形為 heresies。指的異端之教訓。其形容詞為 heretical,heretical 或 heretick。持異端教訓之人譯為 heretic,複數形為 heretics。在新約聖經中希臘字”hairesis”共出現九次(徒五17、十五5、二四5及14、二六5、二八22、林前十一19、加五20以及彼後二1),另其形容詞出現一次(多三10)[註1]。在目前主要的幾個英文譯本中,多僅將彼後二章一節譯為heresies。其餘經節則譯為sects或parties(宗派)、factions(派別)、divisions(分裂)或factional(分門結黨的)等。英文本中的King James譯本另將林前十一章十九節與加拉太五章二十節也譯為 heresies,使徒行傳二十四章十四節譯為 heresy,提多三章十節譯為 heretick,算是比較特殊的譯法。中文譯本中歷史悠久的合和本將使徒行傳二十四章十四節、彼後二章一節與加拉太五章二十節譯為異端。新譯之恢復本則只將使徒行傳二十四章十四節和彼後二章一節譯為異端,而將加拉太五章二十節譯為宗派。另合和本在以弗所書四章十四節譯為異端之詞,希臘原文並非”hairesis”,原意為詭詐作為。因此,在所有通行之英譯本中皆不譯為 heresies。中文譯本包括恢復本、中文現代譯本、呂振中譯本及思高譯本,皆不譯為異端。

由以上各譯本之比較來看,希臘文之”hairesis”一詞在新約聖經形成的年代,比當代英文中的 heresy 或中文的異端一詞都有較大的涵意。因此,每一個譯本都沒有將所有的”hairesis”譯為 heresy 或異端。其次,在聖經中”hairesis”一詞除了異端的意思之外,也包含派別、分門結黨、分裂等意義。聖經中的使徒們所指的”hairesis”包括了三種人和他們的教訓。一類是法利賽派(徒十五5﹔二六5)或撒都該派(徒五17)等舊約裡的教派。他們不認識耶穌基督就是彌賽亞,他們反對、逼迫耶穌和使徒們。因為他們並不接受主,所以並非基督徒。第二類是分門結黨與分裂的人(林前十一19﹔加五20﹔多三10),使徒們稱這一類人為”hairesis”並且譴責他們,是因為其分門結黨與分裂的行為,而不是著重在其教導的內容。由此可知,使徒們十分定罪這一類的行為。他們雖然是信徒,但是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拒絕,因為這等人已經深入歧途(多三10~11)。第三類是假教師或假申言者與其所引進的錯誤教訓(彼後二1)。根據以上對於當代各中、英譯本之討論可知,至少就當代中文與英文兩種語言的語意學發展來看,這第三類之”hairesis”是各聖經譯者皆同意應譯為heresies或異端的。

簡言之,根據聖經的啟示並考量當代語言的意義,將彼得後書二章一節所提到的”hairesis”認定為異端是無可爭議的。因此要瞭解何為異端,我們必須認識彼得後書二章一節與其上下文所指涉的﹕

從前在百姓中有假申言者,照樣,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教師,偷著引進毀壞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也不承認,自取速速的毀壞。也有許多人將要隨從他們的邪蕩,叫真理的路因他們的緣故被毀謗(彼後二1~2)。

根據這段經文,這些異端是偷著進入基督徒中間,使徒們稱他們為假教師。所以,即使他們不是真的基督徒,至少是表面上的基督徒。他們不承認買他們的主。他們既然至少要在表面上裝成基督徒,又如何不承認買他們的主呢﹖這裡的主,直譯為主人。否認主乃是否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地位,就是否認他*的身位和他*所成就之救贖的工作[註2]。如果我們參照聖經其他論及假申言者與敵基督的,就不難發現何為否認主的身位和工作。約翰貳書七節說﹕”凡不承認耶穌基督是從肉體裡來的,就是敵基督的。”約翰福音一章裡說,”話成了肉體”而”話就是神”。否認耶穌基督是從肉體裡來的,就是否認耶穌是話,也就是神,而這話成了肉體,就是成為一個真實的人。否認主的身位就是否認耶穌基督既是神又是人的真理。否認了主的身位就連帶地否認了主的工作。因為若耶穌基督不是一個真實、無罪、又完全的人,就不能為人死在十字架上,洗去人的罪。然而他*若不是那位獨一又完整的真神,他*的血(徒二十28)就不能永遠有功效。藉著他*的死,即一次永遠地獻上自己,而完成了洗罪的事(來七27﹔九12﹔十10)。可見異端就是教導關於耶穌基督身位與工作之錯誤的教訓。否認他*既是神又是人,或是否認他*已經一次而且永遠地完成了救贖的工作。

異端總是偷著混進基督徒中間,引誘人隨從他們的邪蕩,也叫真理的路因他們的緣故被毀謗(彼後二1~2)。同時他們又時常將不堅固的信徒帶走,如聖經上所說的”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會仍舊與我們同在﹔但他們出去,是要顯明他們都不是屬我們的。”(約壹二19)。可見異端與分門結黨和分裂確實有密切的關係,雖然並非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將二著等同的。根據聖經學者阿福德(Alford)的看法,異端(hairesis)原文意為,道理上意見的選擇,與平素所接受的不同,乃是”與真理完全不同的自擇道理,”因而造成分裂,產生派別。[註3]。這個定義獲得其他學者根據古典希臘文”hairesis”一詞發展之研究的印證[註4]。

五、以聖經作為判斷異端標準的重要性

聖經都是神的呼出,對於教訓、督責、改正、在義上的教導,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備,為著各樣的善工,裝備齊全(提後三16~17)。可見對於真理的辨識,對於錯誤的改正,都應該以聖經為標準。對於異端的辨識當然也是如此。任何出自個人的意見,不論多麼權威,都不足以作為標準。雖然個人對於聖經的認識、理解都可能出錯,但是人只要真實地放棄己意與成見,就能夠得到聖靈的帶領以對聖經有正確的認識。在對於聖經的認識上若有不能理解之處,要謙卑地承認自己的無知,而不是指責聖經的錯誤,甚至曲解、刪改、或增添聖經的內容。士文克斐特(一四八九~一五六一)提出認識聖經之完整性的重要,對於真理的解釋要以全本聖經為根據,並要以經解經。因為任何聖經之經節被斷章取義,都可能成為支援錯謬的論據。

六、教會歷史上異端的例子

如前所陳明的,異端之出現乃是因為隨從己意自擇道理。從歷代以來的異端教訓中,我們不難發現這幾乎是異端的共性。本文僅舉一例為證。

1、馬西安(Marcion)

出生於主後八十五年的馬西安(Marcion)是早期的異端之一。他在本都省的召會中長大,目睹世人犯罪日趨嚴重而深感不安。但他對於新約聖經與舊約聖經中所啟示的神表面上的差異無法理解,於是用他自己發展的理論去加以解釋。認為舊約裡創造天地的神並非至高的真神,只是猶太人的神。而耶穌基督才是真神。因為他無法在聖經中找到支援他的論據,所以搖身一變成為聖經批評家。他將聖經中與他的論點衝突之經文刪除,並且還加入一卷自己所寫的對照錄,以代替使徒行傳。他自己另立教會,主張極端的禁慾﹔禁止嫁婚娶﹔受浸的人都要發誓終身守童身。他們認為耶穌沒有物質的肉身,只是一個形像。[註5]

馬西安的例子讓我們看見,異端的教訓至終都要以某種形式來否定聖經的權威。因為聖經本身就是真理,真理必然會顯露異端的錯謬。否定、篡改、刪減、增添、曲解等方法都是異端用以逃避真理檢驗的方法。在後文中我們會列舉幾個當代的異端,屆時還會印證此點。

七、教會歷史上被誣以異端的例子

關於異端的事上若不尊重聖經之權威性和完整性,會產生出兩種嚴重的錯誤。第一就是如上述所言產生出異端的教訓。第二就是濫用異端的名義迫害持守信仰的信徒。在歷史上並且在當代各式各樣以關於基督身位與工作之錯誤教導人,並否認聖經之權威之異端層出不窮。不尊重聖經之權威性和完整性所產生的另一個錯謬,是隨從私意或錯誤的標準將持守信仰的基督徒定為異端且迫害之。早在使徒時代,召會就被冠以hairesis之名而遭迫害(徒二四14)。召會的歷史中許多的聖徒因異端的名義殉道或遭受各樣不同的攻擊,然而後來因為真理被闡明,而得知他們乃是堅守真理,雖至於死也不否認主的名。以下略舉數例﹕[註6]

1、西班牙的培利司裏安(Priscillian)──第一個遭羅馬天主教公開迫害的基督徒

培利司裏安是第四世紀中葉一個有地位的西班牙人。他受浸之後,過奉獻給神的生活,遠離世俗,熱心鑽研聖經,愛慕神的話語,過嚴謹克己的生活,務使己身成為更合乎聖靈內住的居所,與基督更緊密地聯合。培利司裏安著作頗豐,但因著當時羅馬天主教不遺餘力地燒毀他的作品,而大都失傳。一千四百年之後的一八八六年,喬治雪比氏(George Schepss) 在武殊堡(Wurzburg)大學的圖書館,發現了他用古拉丁文寫的十一篇著作。他說,基督徒需要認識在基督裏可以藉聖靈得著那位唯一的真神。救贖的目的,是叫我們歸轉向神,因此人必須極力遠離世界,否則與神的交通就會受阻。一個人相信並接受救主,乃是他個人的決定。假如信徒和基督的交通斷絕,信徒本人必須悔改,才能恢復與主的交通。他指出,沒有任何人是預定承受某種特殊的恩賜,每一位平信徒都可以接受聖靈,與聖品人所接受的無異。人的靈以聖經為食糧,所以人能從其中發掘出所蘊藏的啟示、教導和對日常生活的指引。人要明白聖經中的比喻含意,無須先受任何技術訓練,只要憑信心就成。舊約聖經指著彌賽亞所寫的話,和新約聖經一切歷史記載,都不是為了人的知識而寫的,而是指出所有聖徒(不是單指一部分聖徒),都必須全然成聖。他雖身為平信徒,卻常常講道,殷勤教導人,後來成立聚會地方,經常聚會,教導信徒在行為上活出信仰的實際。聚會人數很多,尤以知識分子為甚。在聚會裏,平信徒和婦女們都可以參與分享交通。

培利司裏安的教導是完全符合聖經的。保羅在以弗所書第二章22說,”你們也在他*裏面同被建造,成為神在靈裏的居所。”,一個真實的信徒,因著相信基督是他的救主,神就進到他的靈裏並在靈裏安家,因此,基督徒的身體是神在靈裏的居所,為此,彼得在彼得後書第三章11至12節說,”這一切既然都要如此銷化,你們該當怎樣為人,有聖別的生活和敬虔,期待並催促神的日子來臨?”信徒藉著有聖別的生活和敬虔,而在行為上活出信仰的實際。如果一個信徒的行事為人與得救之前沒有什麼兩樣,這是很得罪主的,雖然他所得著的救恩是一定永定的,但在主再來的時候,他因著沒有活出主神聖的生命,要接受主時代的審判,並無分於羔羊的婚筵。

他的教訓合乎聖經,卻引起了羅馬天主教的反對和迫害。他們認為,平信徒所活出的聖潔生活,會構成對他們本身地位的威脅;他們自稱是”使徒的傳人”,享有祭司職份的特權;而培利司裏安極力主張信徒要聖潔,藉聖靈與神相交,不斷叫生命更新;這種教訓,會對教士們的特權地位大受動搖,而他們和平信徒的分野就會消失,對他們本身大為不利,尤其是在聖禮的迷思一旦被攻破,就要復興因信而得著救恩的事實。培利司裏安的教訓與以羅馬為中心的制度背道而馳。所以,在主後三八○年,在凱撒奧古斯德(Caesar Augusta)舉行的聖教會議中,他和追隨他教訓的信徒被控訴為持守摩尼教和諾斯底主義等異端。而事實上,在培利司裏安僅存的著作中,他明確地指出了摩尼教的謬誤。這次的控訴以無結果告終。到了三八四年,在勃迪加拉(Burdigala)舉行的聖教會議中,聲名狼藉的益太古司(Ithacus)主教,加入抨擊、控告培利司裏安和跟隨他的人,並冠以”培利司裏安主義者”的名號,無中生有地指責他們行法術和有傷風化的事。於是被控告的人,給帶去直裏維斯(Treves)受審,被教會定了罪名,交由地方政權執行處決(三八五年)。培利司裏安和其他六個人被斬首示眾,他的著述也大都被毀。這是天主教會第一次公開迫害基督徒的事例,以後各地紛紛效尤。

2、日爾曼的胡伯邁爾──為教會的真理殉道

十六世紀初,文藝復興帶來各方面的復甦,使許多以往因逼迫而隱藏起來的信徒聚會,又再告出現。在宗教改革期間,過去在日爾曼因受逼迫而隱藏起來的信徒,也紛紛重新出現,人數逐漸增多,異常活躍,使身為國家教會的羅馬天主教人士及路德派人士,均為之側目。他們的教訓,不離信心與愛心,還有十字架的道理;在患難中他們都能忍耐順服,堅定不移,且經常彼此擘餅,表明彼此合一及相愛,互相勸勉。他們聯結在一起,人數日益增加,以至世人擔心他們會引起革命,可是事實上,儘管他們在各處都遭受專制暴虐的對待,他們卻從來沒有這樣的念頭。

這些弟兄們緊守神的話,不偏離左右,甘願順從在他們當中有聖靈充滿而配作為帶領人的長老和監督。這些作帶領的,當中最著名的有胡伯邁爾(Balthazar Hubmeyer)。

一五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胡伯邁爾發出請柬給弟兄們,邀請有志者帶同聖經來他的住處一起聚會,目的是使大家因認識神的話而得幫助,好繼續餧養基督的小羊。他表明自己的主張,說:”神聖的普世教會,是聖徒的相交……他們都同心合意尊榮一主、一神、一信、一浸。”他又說,”教會是普世任何地方所有基督徒的聚會。””教會也是指相信基督的一群人,他們與世俗分別出來的彼此交接。”他解釋說,”教會有二,二者事實上彼此包括對方:一為普世的,一為地方性的。……普世教會包括所有表明自己是基督徒的人,而地方教會是普世教會的一部分。”

胡伯邁爾對教會的看見,實在是出乎聖靈的啟示。在新約原文希臘文裏,”教會”是”艾克利西亞”(ekklesia)是由兩個字合組而成的,頭一個是艾克(ek),第二個是”克利西亞”,意思是蒙召,兩個字合起來,就是蒙召出來的會眾,或蒙召之人的聚集。所以,教會是蒙神從世界裏召出來的一般人,聚集在一起。聖經啟示我們,教會也是基督的身體,是神的家,是神的居所,是新人,也是團體的新婦。

胡伯邁爾也論到教會的兩面:一方面,教會出現在宇宙中,可以稱作宇宙教會,或普世教會,像在以弗所書一章23節所說的,”召會是祂的身體,是那在萬有中充滿萬有者的豐滿。”;但另一方面,聖經清楚給我們看見,教會的出現是在地方上。在新約聖經裏到處給我們看見地方教會,就是在地方上出現的教會,在一地一地出現的教會。就如在耶路撒冷的教會(使徒行傳八章1節),在安提阿的教會(使徒行傳十三章1節),在哥林多的教會(哥林多前書一章2節),在以弗所的教會(啟示錄二章1節),等等。教會的出現,以一地一會為原則。教會的出現,既是在地方上,就是在地上,也就是在今天。所以,地方教會並不是一個專有名詞,只是表明教會出現的地方性。教會只有藉著在地方上出現,才能出現在宇宙中。每一個地方教會,都是宇宙教會在那地方上的出現;所有地方教會的總和,就是宇宙教會;地方教會是宇宙教會的雛形,也是宇宙教會的實行。地方教會的行政是地方的,是各地獨立的,但其交通是宇宙的,是各地合一的,只有一個身體的交通;各處地方教會直接活在主面前,而各地方教會的行動卻是一致的。

胡伯邁爾也論到教會的一元性,教會藉著一信、一洗,接受一靈、一主、一神,成為一個身體,而有一個指望。教會的源頭、產生、性質、原則、存在、行政、交通、見證及其他各方面都是一元的。教會在宇宙中是一個,在任何地方上也是一個。

儘管胡伯邁爾對教會有如此清楚的看見,卻被人認為是接受了”自波希米亞來的異端”的影響;於是當他和妻子逃抵蘇黎世以後不久,即被慈運理(Zwingli)的同黨發現,被捕下獄。當時,蘇黎世和整個行政區,全部被慈運理所控制。出獄之後,他在摩利維亞的尼歌斯堡(Nikolsburg)住下來,專心寫作,出版了十六本書;在那裏短暫居留的期間,該地有有六千人受浸,教會人數增加至一萬五千人。一五二七年,斐迪南皇迫令當地政府把胡伯邁爾交出來,帶到維也納,吩咐人施加酷刑,並要加以處決。他的妻子鼓勵他堅決站穩。在他被解到維也納幾個月後,他就被帶去市集中心所架起的刑臺上受處決;臨刑前,他大聲禱告說,”啊!滿有憐憫的神!求你使我在苦難中堅忍不動搖。我的父啊!感謝你,今天使我得以脫離這愁苦的深谷。啊!神的羔羊,那除去世人之罪的!我的神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的手裏。”當他身在火焰中時,他還大聲喊叫說,”耶穌!耶穌!”三天以後,他那忠心愛主的妻子,被人用繩索將石頭纏在頸項上,投於多瑙河中淹死。

3、廷德勒──為翻譯聖經而殉道

在十六世紀的英國,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燃起了人們對聖經的普遍興趣;而聖經的新譯本,也推動了廣泛的復興。廷德勒(William Tyndale)深受路德著作的影響,他曾在牛津及劍橋大學攻讀,後留校任助教。那段期間有教士到訪他家的時候,他時常指出天主教的實踐與真理大有出入,為此他受到迫害,要離開英國。他清楚人們最大的急需,就是要熟識聖經,因此定意:”如果神救他免死的話,在不多年以後,他要使所有在田間作活的青年都能認識聖經”,要比那些一直不容他們讀聖經的宗教人士更多認識聖經。他在歐洲大陸過著流亡的生活,”但心中火熱緬懷祖國,竭盡所能帶領同胞領受及明白神的聖言,和他的真實,就如神所賜給他的恩惠一樣。”他所翻譯的新約聖經英文版本,在一五二五年刊行。翌年,就印行第二版。這新約聖經在科倫面世,接著就是摩西五經,然後是舊約聖經的其他各卷書。此外,他並將新約部份多次印行新版。要把這些聖經大量運去英國,其困難和危險性不下於在把它們分發出去時所會遭遇的。天主教士們盡他們所能的,極力排斥這些新譯本。他們批評該譯本錯誤百出,還說,”如果要把錯誤處都指出來的話,就等於是把全卷聖經由頭說一遍。”又說,”要在其中找出錯誤,等於是在海裏尋水。”

這些聖經給偷偷地運入英國,由一個自稱”基督徒弟兄”的團體負責在國內分發,所到之處,人人爭相購閱,後來運到大學內銷售,學生們組織讀經會,一起研讀。倫敦主教很快就宣佈禁令,禁止人讀這些英譯本聖經。他說,”我們根據可靠的各種報告,又根據事情明顯的表現,有許多罪惡之子……這些譯本數量很多,有些書面燙上光澤,裏面用英文寫成那些危害社會的毒素,大量散播全倫敦教區……無疑地,這些禁書會將那些交付我們手中的羊群毒害,使他們誤入異端教訓……現在各人必須將這些聖經英譯本,全數交出,不論是全卷的,或單本的,一律要繳呈代理主教,否則將開除教藉,並將視為異端分子,接受處分。”他還硬指在此英譯本內,共有二千處異端教訓。英國國教人士四出搜索這些禁書,許多人因擁有聖經英文譯本而給判罰款、或下獄、或處死。當時的記載說,”許多人因被查出閱讀廷德勒所翻譯的新約聖經而遭受處分……但讀這英文譯本聖經的人,日益增多。”

後來由英國派遣的密探,查出了廷德勒匿藏的地方,於是把他逮捕,在比利時審訊他,判處絞刑,還用火燒屍(一五三六年)。可是,廷德勒已經完成了他的任務,他已勇敢無畏地付上了他所該作的。他與其他幫忙翻譯和分發聖經的信徒,還有將其中所啟示的真理教導和實行出來的眾信徒,大家一起努力,帶領人認識神,並明白生命的道。

廷德勒死的那一年,他所翻譯的聖經,由皇上下令指派科威對勒(Miles Coverdale)加以修訂,譯成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成為英國國教信仰所依據,全國教會均採用。英文欽定本聖經,直到今日,還是公認的權威譯本之一。

八、當代異端的例證

我們簡略地看過了教會早期的馬西安異端,以及歷史上幾位被誣以異端而遭迫害的基督徒之後,我們也需要對於當代的異端有所認識,以下僅舉數例﹕

1、耶和華見證人(Jehova’s Witnesses)

耶和華見證人形成於十九世紀之七O年代,至今已超過一百三十年。在現今活躍之異端團體中,算是擁有相當悠久的歷史。其創始人是具有蘇格蘭與愛爾蘭血統的羅梭(Charles Taze Russell, 1852~1916)。此異端教導人不要接受三一神的真理。他們認為耶和華是獨一的神(the God),就是那位全能的神(the Almighty God)。而耶穌基督並非獨一、全能的神。耶穌只是神的第一個創造,因為他大有能力,所以有時也被稱為神(a god)。當基督還在天上的時候,他乃是天使長米迦勒。當他降世為人時,便失去了原有的神性,成為一個常人。所以耶穌基督在地上的時候並不是一個神人,而只是神的人子(a human son of God)。他們使用自己改譯的聖經譯本。藉由改譯一些關於基督之身位的經文來支援他們的論點。然而,對照他們的譯法和希臘文的語法特質,不難發現其譯法的錯誤[註7]。例如,在希臘文中並沒有不定冠詞(如英文中的”a”或”an”)的用法。因此,將耶穌基督視為(a god),而與耶和華神(the God)加以區分,乃是根據己意的錯誤解釋與翻譯。

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對基督身位的錯誤認識,導致他們連帶地否認了耶穌基督救贖工作的有效性。他們認為耶穌既是以常人的身份死在十字架上的,他的死就不過是為人類提供了一個機會,使人可以死後再活一次,好叫人得以藉由行為賺取救恩。凡努力達到耶和華之標準的人,才能進入永世之中,否則靈魂便會消失無蹤。此外,耶和華見證人也否認基督肉身的復活,認為他的復活僅是在靈體裡的復活。

因為對於聖經沒有正確的、屬靈的認識,耶和華見證人教導了許多錯誤且引人爭議的教訓和實行。例如,他們認為基督已經於主後一九一四年時再來,現在正以一種看不見的方式統治世界。他們也禁止信徒接受輸血和服兵役。

耶和華見證人的公眾形像不惡,也沒有涉及什麼重大違法事件,然而他們對耶穌基督身位的錯誤教導,混淆了人對於真理和福音的認識,因而成為異端。由於他們相信救恩要靠人的行為努力,所以大多給人態度虔誠並熱心傳道的印象。然而因為對救恩錯誤的認識與傳講,不僅誤了自己,也誤導了別人。雖然異端之教訓很可能出現邪教之行為,但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例子說明二者並非有絕對關係。釐清異端與邪教的差別有兩點重要意義。第一,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犯罪之構成是以行為為根據,非以教義內容為根據。第二,基督徒不僅需要提防邪教犯罪的行為,同時也必須分辨異端的教訓。因為有些異端是無法單純地從外面的行為分辨的。這類的異端雖不至造成道德的敗壞,卻叫人誤失得著救恩的機會。

2、統一教(Unification Church)

統一教之創始人文鮮明原是北朝鮮人,出生於一九二O年,曾於日本受過教育。他的父母都是朝鮮長老會之成員。統一教自一九七O年代開始在美國迅速擴展,至一九八O年代更是向世界各地發展。文鮮明教導人說耶穌是第一位彌賽亞,而他自己是第二位彌賽亞。他認為第一位彌賽亞來到地上僅僅完成了部分救贖的任務。由於耶穌沒有結婚就被釘了十字架,所以他的靈雖然復活了,但是只能完成靈性的救贖,而就肉身的救贖而言,耶穌卻失敗了。根據統一教的說法,神對於人肉身的救贖是要藉著人建立以神為中心的家庭來完成。彌賽亞第二次的來,就是要來建立這樣以神為中心的家庭,以完成神的救贖。因此統一教信徒之婚姻,皆是由文鮮明一人所指定的。

統一教不認為神是三一的,反而借用東方的思想來解釋神,說神是陰陽結合的二元體。文鮮明也否認耶穌是神,並且不認為他是童女所生,乃是和常人一樣由父母所生,只是沒有罪,並且有聖靈的工作。<<原理講論>>一書是文鮮明的言論集,在統一教之信徒中具有極高地位。該書宣稱,聖經並非真理本身,只是表達真理的工具而已。並認為聖經的教訓已經過時了,而文鮮明的話就是神性的原理,是”活的聖經”。

統一教既否認耶穌的神性、否認耶穌基督救贖工作的永遠性,同時又詆譭聖經。文鮮明且自稱為彌賽亞、真父,又稱其妻子為真母,明顯是異端。文鮮明雖宣稱統一教是基督教,但是他的教導中混雜了各樣東方和西方的宗教,甚至還包含不同的哲學、科學和社會學的術語。聖經以及耶穌基督不過是他用來建立其自創宗教組織的工具之一而已。統一教最引人側目與爭議的,莫過於文鮮明指定信徒的婚姻,並且每年數千、甚至數萬對信徒的集體婚禮。

3、東方閃電

東方閃電是大約在一九九O年左右從中國大陸形成的一個異端,現已逐漸發展到海外。其創始人是一位河南鄭州的鄧姓女子。東方閃電有不少出版品。根據這些出版品得知,他們認為耶穌降生於猶大的伯利恆,是基督第一次道成肉身,顯為男性。而鄧姓女子自稱女基督,是基督第二次降臨,出生於中國,名叫”閃電”。他們曲解馬太福音二十四章二十七節,”閃電怎樣從東邊發出,直照到西邊,人子來臨也要這樣。”,來解釋中國就是這裡的東邊,而閃電就是這位名為閃電的女基督。又用創世記一章二十七節說到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來支援其女基督的說法。同時以耶利米書三十二章二十二節”...耶和華在地上造了一件新事,就是女子護衛男子”,來說明女基督乃是護衛男基督的。

這位”女基督”還自稱為”全能神”。”全能神”乃是神在國度時代的名字,而耶和華是神在律法時代的名字,耶穌是恩典時代的名字。然而又說,耶和華和耶穌都是渺茫的神,凡信渺茫之神的人,都斷送了自己的性命。他們也詆譭聖經,說相信聖經就是相信謠言,而要人只相信神自己現時的說話,也就是”女基督”的話。

以上各點都顯示出東方閃電作為異端之事實,他們的出版雖多,但內容粗糙拙劣。一面任意曲解聖經,一面又否認聖靈中神的話,只以”女基督”的話為標準。雖然如此,仍然有許多人受到迷惑。

4、被立王

被立王是由安徽的吳揚明於一九八八年所設立的。他自稱為聖靈和”被立之王”,並且說耶穌已死,只有被立王才是唯一的真神。又說耶穌死後再次復活是以”被立王”出現,降臨人間。他把聖經中凡出現耶穌的地方都改成”被立王”,以他自己取代耶穌。他多選擇在農村傳教,並且吸收幹部。吳揚明自稱真神,要求信徒不但要對他靈魂崇拜,也要對他有肉體崇拜。他將聖經中的”蒙召”一詞解釋為”真神”對女信徒的選召,也就是與吳揚明本人肉體的結合。他宣稱如此就能使女信徒的肉體除去汙穢,靈魂得到救贖。他不只誘騙年輕女子與他行邪淫,對於誤入其組織卻不願屈從他的人,施以監禁和控制。他的所言所行不僅構成異端,而且不折不扣是個邪教。吳揚明於一九九五年一月被捕。同年九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將之判處死刑。十一月二十七日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此判決適用之法律正確。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死刑,吳揚明終於伏法。

5、常受主派

常受主派起源於河南省魯山縣。發起人名叫程有,原屬於路德會。一九八O年左右轉到了當地的地方召會。一九八七年初,他聲稱從神得了大啟示,神已膏他作中華大地的父。當他與其他同工們交通時,弟兄們斷然拒絕接受他所說的,於是他便離開,在安陽召開一個稱為認父的聚會。當時陰縣的藍羌石積極接受程有之言,所以程有就膏藍羌石為河南省的父,並在其下各縣、鄉、市都設立各自的父。之後程有與藍羌石等人又自稱人子,是神兒子降臨的耶穌,是隱密降臨的基督。他們又稱自己是國度的門,不經過他們就不能進國度﹔又是天國的王,讓人服侍他們。人還向他們下拜,稱他們為主、為王。

後來各地召會得知此事,便認定他們是異端,是那迷惑人的假基督。於是立即與他們分開。從此受其影響而跟從他們的就大大減少。因此從一九八八年起,他們更改策略。過去他們要人喊程有主、程有王,這時則要人喊常受主、常受王。由於李常受弟兄在眾召會中頗富聲譽與威望,他們想藉此影響人來附從他們。李常受於一九九一年得知此事,立即於該年夏季親自錄製一卷錄音帶,以使徒行傳十四章的話語陳明真理,指出敬拜人和稱人為主的作法都無異於拜偶像,是得罪且褻瀆神的。他並誠摯勸戒行這些事的人立即停止,並向神悔改。這個錄音帶挽回了許多受迷惑的聖徒。然而那些迷惑人的並不停止。過去他們拜李常受,這時又批評李常受過時了。現在他們當中誰是帶領的,眾人就稱他為主,並且拜他。也有燒燬聖經的事發生。

九、異端的共性及避免判定的錯誤

由以上數例可知,當代之異端不論中外,都不脫離前述的幾項共性。第一是否認基督的身位。第二是否認基督救贖工作的永遠性。第三否定聖經的權威。

總結以上各段,在異端的定義上必須避免幾種可能的錯誤﹕

(1)重蹈羅馬天主教以及基督教歷史上的覆轍﹕在實行上認定凡堅持與教會(指羅馬天主教或各國國教)不同觀點者,即為異端。此種態度在基督教歷史上不乏例證,造成許多迫害事件。

(2)為迎合當代神學的發展放棄聖經上基要的真理。當代某些神學派別為表現其觀念上之開放,放棄以基督之身位、工作並聖經之權威性作為分辨異端的標準。這樣的態度使福音的真理受到破壞。

(3)根據聖經,基督徒有些實行反應出信心的程度(羅十四﹕1~6)。例如,信心強者認為百物都可吃,而信心軟弱的卻只吃蔬菜。在這些事上雖然信徒理當追求對真理更清楚的認識、以及信心的剛強,但卻不應作為審判、甚至評斷異端的標準。否則就是給弟兄放下絆腳石了(羅十四﹕13)。基督徒應該反對罪惡、反對不道德、反對製造分裂也反對異端。但若不是罪惡的、不是不道德的、不是製造分裂的也不異端的,信徒之間就應當彼此勸勉,互相接納,藉著地方召會的原則保守基督身體的合一。

十、結論

因為神對世人永遠的愛,二千多年來神一直不斷地藉著他*的兒女將真理與福音,就是對基督耶穌的信仰傳揚給人。然而,撒但因其邪惡的本質,同樣地一直竭盡所能地破壞神的工作。撒但的計謀中最為詭詐的莫過於將自己裝作光的使者,並叫他的差役裝作義的差役(林後11﹕14-15)。邪教與異端一方面誘使神的兒女轉離信仰,並將那些有心尋求真理的人引向錯謬和滅亡的道路。其次,因為對於邪教或異端的恐慌,也使許多人在面對真道時,因為缺乏判斷的方法,而錯將救贖人的純正福音也一併拒絕了。更有甚者,自使徒時代以來,撒但即利用各種方式來破壞福音並逼迫聖徒,其中一樣就是誣指正道為異端(徒二四﹕14)或邪教。所以不論是神的兒女,或是有心尋求真理的人,都應留意此事。神的兒女更是要儆醒禱告,直到一切的不法顯露出來。

本文從社會學、心理學、法律學,並且從聖經中的真理來探討邪教和異端的現象,又佐以歷史及當代社會中的例子為說明,希望讓讀者明白認識邪教和異端的重要性。同時希望給予讀者兩個重要的資訊。第一,異端和邪教是人人都應拒絕的,對於基督徒更是如此。第二,要辨明真理與異端和邪教的區別並不容易,不僅需要有審慎、公正的態度,敬畏神的心,也要對真理有所認識,同時願意拋棄個人的意見,完全順從聖經的標準。願神賜給我們每個人這樣的態度。使我們都恨惡不法,卻愛世人,也愛弟兄。


註解

[註1]見新約聖經恢復本,彼後二章1節之註一3。

[註2]見新約聖經恢復本,彼後二章1節之註一4。

[註3]見新約聖經恢復本,彼後二章1節之註一3。

[註4]Russell, Jeffrey Burton. 1987。

[註5]取材自博饒本(Edmund Hamer Broadbent)著,王國顯、梁素雅譯之《走天路的教會》一書。

[註6]以下三例皆取材自博饒本(Edmund Hamer Broadbent)著,王國顯、梁素雅譯之《走天路的教會》一書。

[註7]詳見Bergman,Jerry (ed.) 1990, Vol (2): 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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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饒本(Edmund Hamer Broadbent) 著﹐王國顯、梁素雅譯之 《走天路的教會》﹐ 香港 ﹕晨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