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邪教暨新宗教百科》(ECNR)一案
我們為何不應說敗訴的十個原因


背景:七○年代中期,主恢復在美國遇到的反對日益加劇,反對者以『邪教』的標籤和相關犯罪、不道德行 為的指控,嚇走我們新接觸的對象。一九八○年,李弟兄提出以四種方式,來面對當時的反對:以『基督徒的方式』,接觸那些誤控我們的人;『積極接觸』那些不 認識我們的人;以『寫作的方式』,用主給祂恢復的真理,駁斥錯謬的指控;並且在必要時『訴諸法律』。李弟兄說,我們應將百分之五十五的力量花在寫作上,百 分之五花在訴訟上,並且用百分之四十的力量,接觸中立團體及反對者。

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年,《彎曲心思者》(The Mindbenders)和《神人》(The God-men)兩書的訴訟,獲得對方公開的撤銷聲明,和一千一百九十萬美元賠償的判決。接下來的十五年裏,坊間少有公開反對的聲浪。然而,『邪教』的標 籤仍存,外界對地方召會或倪、李兩位弟兄之職事的印象,也沒有改善。儘管我們阻止了邪教洗腦及邪惡的野蠻指控,然而在校園和其他基督徒團體、派別、和院校 中,邪教標籤仍舊存在。

二○○一年初,『辯護與證實服事』成立,為一『辯護並證實倪柝聲和李常受弟兄所盡的新約職事,以及地方召會實行的專項服事』。此舉是為了因應網路和書刊上 日漸增多的消極文字。儘管當時並沒有預期訴訟,然而我們確見,在寫作、接觸反對者、和中立團體上有極大的需要。

《邪教暨新宗教百科》(以下簡稱ECNR):就在我們試著以基督徒之間的交通,處理八○年代以來,第一本以邪教行為誹謗我們的著作─ECNR時,對方卻回 以一紙律師信函,以及對我方提出告訴(此訴為法院駁回)作為回應。ECNR的作者之一,約翰威爾敦(John Weldon),曾於一九七五至八五年間,為兩個敵對主恢復的反邪教團體工作,並曾參與《神人》訴訟案的辯護工作。兩位作者和出版商都拒絕與我們協商。我 們只好在二○○一年的最後一日,提出誹謗之訴。然而在證據及法理兩者均為確鑿的情形之下,本案從未獲法庭開庭審理。

對《邪教暨新宗教百科》(ECNR)一案
我們為何不應說敗訴的十個原因:

1. 當基督教出版商又開始將我們標示為危險的邪教時,我們起來否認這些錯誤的指控,並且挑戰此一邪教標籤。我們起來抵擋這個趨勢,而此趨勢也已經止住。ECNR已經停止發行,二○○一年以後,也沒有其他這類書籍問市。

2001年1月至12月之間,我們先後六度致函(刊於cftfc.com)Harvest House出版社,以及該書作者約翰‧安格堡(John Ankerberg)與約翰威爾敦(John Weldon),試圖以基督徒交通的方式,解決此一爭議。正當我們在尋求和平解決之道時,Harvest House卻於2001年12月14日,在俄勒岡州(Oregon)的法院,首先對我方提出告訴。因著法律追訴期限將盡,我們只好訴諸司法,於2001年12月31日在德州,向該書出版商及作者,提出誹謗之訴。對方的告訴,旋即遭俄勒岡州地院駁回。

無論是在訴訟前、訴訟期間、或訴訟之後,Harvest House、安格堡與威爾敦,均一再拒絕與我們以基督徒弟兄的方式會面,以認識召會及職事之真理。Harvest House不顧許多人對ECNR誹謗內容之抗議,主動興訟,甚至在我們提出告訴後,仍繼續再版該書。
這本邪惡的書,以前所未見的野蠻、和犯罪的指控,在美國及海外誹謗我們。在我們歷經一年之久,試圖以基督徒之間交通的方式來解決該書中駭人的扭曲,卻屢遭 作者、及出版商的拒絕後;我們只剩下兩個選擇:一則是,置之不理,任憑謊言繼續散布。或是在主裏站住,為著我們年長的同工─倪弟兄和李弟兄所服事給我們之 主恢復的真理與實行爭戰。我們為此爭戰,明顯地證明,我們不接受這些指控。

2. 在訴案調查期中,我們已確實證明書中所有論及我們的惡事(財務詐欺,責罰,謀殺等),包括『邪教』指控,均屬不實。固此,我們根本不該被列入該書。

3.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已確實證明作者任意枉顧事實。威爾敦在宣誓下說謊,自曝其人品與治學方法。出版商認可的出版流程裏,盡無人負責檢視ECNR的內容,或是覆驗事實。甚至在Harvest House再版該書多次後,主筆作者竟書面承認,自己不知道『地方召會』算不算是一個邪教。然而Harvest House卻持續發行該書。
安格堡和威爾敦在一些福音派基督教人士中,捏造虛有的學者之名;然而,我們調查發現的事實,證實有些他們所據稱的學術研究是造假的。兩位作者多次自稱擁有 一個哲學博士學位(PhD),四個其他的博士學位,以及五個碩士學位。然而,這兩位作者加起來,其實只有一個碩士學位是得自合格學術機構的。威爾敦要一個 秘書從他的稿子裏,挑出『最要命』、『最具殺傷力』的引文,給這些人來個『迎頭痛擊』;他們”入人於罪”的暗藏手法,掩飾在書中的學術陷阱之下,成為對水 流職事站和地方召會可怕扭曲的敘述。

Harvest House的編輯程序,不含對ECNR進行任何具體的編輯,或查證。事實上,在該書出版之前,沒有任何一位Harvest House的編輯人員讀過該書。此外,Harvest House的發行人Bob Hawkins, Jr.作證,因為水流職事站是Harvest House在市場上的競爭者;所以他從未閱讀,書中有爭議的部分。在收到我們清楚指明主筆者預設之偏頗立場的抗議函之後,也從未對作者的研究,作過任何察證工作。

從1980年代早期到1999年初,作者安格堡和威爾敦至少在八篇不同的手稿中說到:『從神學上來看,李常受和地方教會不構成邪教。』威爾敦甚至在 ECNR三度再版,也就是Harvest House對我們提出告訴的同一月份,向另一位反邪教人士Jim Moran承認,他不知道地方召會算不算是一個『邪教』,『要證明此事,得花上更多的時間和空間,這是我們目前作不到的。』同時,安格堡與威爾敦也為 ECNR的再版,修訂了一章,文中說到:『地方召會…是本百科中一個特別的團體。它並不屬『邪教』,本書介言中所提的邪教特徵,也不適用於此團體。』

4. 我們以多面的事實證明,該書乃是蓄意造假、破壞,故應屬誹謗。在法庭上宣誓作證中,出版商和作者都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實ECNR中所論我們之犯罪且不道德行為的誹謗性指控屬實;然而,他們卻不願意、也不承認這些指控為不實。

5. 我們的訴求是,讓陪審團決定,讀者是否會將ECNR所論的邪教『特質』,套用在我們身上(因為該書將我們列為邪教,我們也有證詞指明人們確實有此認 定)。地院兩度同意此一訴願。然而,德州上訴法院卻駁回了地院的判決。這是整個過程中,我們唯一『打輸』的部分。

地院至少兩度駁回,被告所提訴訟無效的動議。地院法官詳盡地審閱證據,聆聽言詞辯論,我們認為,兩位法官所作的裁決,反映出本案在法律上充份的適法性和證 據力。然而,Harvest House卻在本案尚未正式開庭聆詢之前,對地院駁回訴訟無效的裁決,向德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經過一次簡短的言詞辯論,德州上訴法院推翻了地院所作的三 次裁決,同意被告的訴請,裁定不受理。高等法庭裁示,儘管ECNR論及非宗教的犯罪行為,本案仍屬一樁『宗教』性爭議。此一裁決及其裁決之依據,均具嚴重 的瑕疵。

6. 德州高等法院的裁決無視該書明確的用語。面對ECNR的明確陳述,高等法院竟作出相反的認定,裁定『邪教』一詞純屬宗教用語,故不在司法審理範圍之 內。高等法院的裁定,立下了一個危險的判例;一本著作只要以宗教為名,便可任意誹謗他人,而不負刑責。德州高等法院的判決根據,旋即遭威斯康辛州 (Wisconsin)一處聯邦法院推翻;然而對我們(就本案)而言,傷害已成事實。

法院將『邪教』一詞裁定為宗教用語,漠視了本案真正訴求的內容。法院之所以如此裁決,可能是受到對方『法庭之友』意見書裏不實指控的影響,這些出版商聯盟 聲稱『地方教會』為一類似山達基(Scientology)教派的邪教,並且是屬反對基督教的。因此對高等法院而言,本案成為『基督教出版商』對抗邪惡的 『邪教』。

高等法院的裁決,實質上就是,若一方對另一方所作之犯罪性的指控,是在『宗教性』的文意之中,則其所造成之傷害,不得以誹謗之訴求償。德州高等法院的裁定,立下了一個危險的判例;我們和許多憲法學者,及宗教專家對此的看法是一致的。此裁定也已為威斯康辛州(Wisconsin)的一處聯邦法院所詬病。高 等法庭的裁決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在沉蟄五年之後,ECNR將以更為扭曲的內容,重新出版;而其他的人,也可能效法ECNR的行徑,將誹謗性的指控摻入『邪 教』和神學論點的內容,中傷我們。

7.   我們將高等法院錯誤的裁決,上訴至德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兩院都未對高院裁決的正確性作出判決。兩院都只是不願受理或聆詢,我們對高等法院錯誤裁決之訴。

儘管我們覺得上訴德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勢在必行;然而,我們很清楚,本案被受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多屬自由心證。以聯邦最 高法院為例,受理案件的機會僅及百分之一。德州最高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均拒絕重新檢視高等法院具瑕疵的判決。這指明二者均未檢視本案案情的適法性,或肯定 高等法院的裁決。未受理重審本案的裁定,並不表示他們認同,原錯誤的裁決。

此外,所有經審本案的司法機構,從未對ECNR中論及水流職事站,或地方召會的任何指控,作過任何程度的驗明或證實。相反的,本案的證據(包括ECNR作 者安格堡與威爾敦的宣誓證詞)多次清楚顯示,本案主要爭議的不實言論,是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作為基督身體上的肢體,和國家的公民,我們相信,在這件事的 處理上,包括向此地最高的司法機構上訴,如同保羅上訴於該撒(徒二五11,二六32),我們都是以最高標準的責任感行事為人。我們在主裏相信,如此『站立 得住』是對的。(弗六10-14)

8. 因此,從未有任何法院裁定ECNR的指控是真實的,以及我們是否應被列於該書之內。法院的記錄中沒有任何內容可資證實該書內容屬實;相反的,在哈里斯郡(Harris County)地方法院的紀錄裏,有堆積如山的證據顯示,該書內容既虛謊又惡毒。

9. 在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不受理我方上訴之請後,Harvest House,安格堡及威爾敦,並未嘗試證實其在ECNR書中邪教的指控。他們似乎已經放棄以『邪教』或類邪教行為的指控。取而代之的,他們將爭議轉到聖經的解釋和領會上,以斷章取義的手法和類似技倆,捏造不實的陳述。

訴訟結束之後,該書作者和出版商的支持者,於網路上刊登了一封『公開信』。該信聲稱某些職事書報的內容,以及地方召會的實行,『看似違背』了正統基督教信仰。舉例而言,他們反對我們相信三一神在子裏成為肉體。為了闡明此事和其他的真理,弟兄們發表了一篇公開回應 (http://lctestimony.org/OpenLetterDialogue.html),並接觸了幾乎所有簽署該信的人。沒有一位簽署者答 應與我們會面,以便進一步的了解。然而,這封公開信最近已被其贊助者從網路上撤除。它是否會被其他的攻擊內容取代,仍待觀察。

10.二○○一至二○○七年─從『邪教』成為『基督徒』。如各位所知,只要有人─包括原先反對我們的人─深入本案的細節,或是深入我們信仰的內容,就會對 我們做出熱情的支持。我們從一開始就定意,除了對付這本誹謗性的書籍外,我們希望也能找到一些真正的信徒,使他們對我們有比以往更深入、更準確的認識。就 此,主實在大大的祝福了我們。

儘管訴訟案的結果令人失望,然而至今我們所得到的收穫,卻是令人鼓舞的。因為法庭上的勝訴,無法肯定我們的信仰與實行;然而,在此訴訟期間,許多人接受我們的邀請,去誠實的研究,並評估我們的教導、實行、和歷史。其中包括了:富勒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校長Richard Mouw,神學院長Howard Loewen,和神學教授Veli-Matti Kärkkäinen;基督徒研究所CRI(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及其所長漢尼葛夫Hank Hanegraaff,又名『聖經解答者』(Bible Answer Man);真道實踐會(Answers in Actiom)同其會長Gretchen Passantino;Gordon Melton博士率領的美國宗教研究所(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Religion);丁道爾出版社(Tydale Publishing)編輯John Van Diest;以及福音派基督教出版協會(Evangelical Christian Publishers Association)。見www.lctestimony.org之相關文件,及http://contendingforthefaith.org/en/local-church-et-al-vs-harvest-house-et-al之法庭之友簡介。

五年來,以上人士和團體,及許多福音派人士,認同主恢復裏的聖徒是真正的基督信徒,主的恢復也是基督身體裏真正的活動,這樣的認同在來日將擴展、並影響更多的人。我們盼望這些人數能繼續增加,並且繼續積極地與同為信徒者有交通。我們該為此禱告。

結論:主所給我們的,原超過法庭上的勝利。祂給了我們許多見我們遭受誹謗,不願袖手旁觀的友人。祂給了我們新的機會,見證祂賜給祂恢復的真理。祂也使眾召會和眾聖徒,在幫助新人和他人向我們敞開的事上,有更剛強的肯定:

『富勒神學院的結論是,地方教會及其成員的教訓與實行,在每一基本面,均體現出純正、合乎歷史、並合於聖經的基督徒信仰…。因此,我們能彀毫無疑慮地接納 他們為真信徒,是基督身體上的肢體;並且毫無保留的推薦所有的基督信徒,都和我們一樣,向他們伸出右手彼此相交。』─富勒神學院

『要申明的一點是地方教會(水流職事站)與邪教根本沾不上邊,所以他們的義憤填膺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同意富勒神學院的研究結論,地方教會在“每一基本 面,均體現出純正、合乎歷史、並合於聖經的基督徒信仰”。』─ 《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社論

『從我對地方教會和水流職事站直接的研究和大量的互動所作的結論,「邪教」一詞,無論是從社會學的角度,或是從神學的角度,都不該被套用在地方教會之上』─漢尼葛夫(Hank Hanegraaff),基督教研究所(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所長暨董事會主席,以其廣播節目『聖經解答者』(Bible Answer Man)而享譽全國。

『經過三年審慎的研究,對話,查考,以及神學分析,資深護教人士,同時也是真道實踐會(Answers In Action)會長及創辦人之一的巴莎迪諾(Gretchen Passantino),連同基督徒研究所(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的兩位共事者,所長漢尼葛夫和《基督徒研究報》(Christian Research Journal)總編米勒(Elliot Miller)結論:與倪柝聲、李常受的教訓,並水流職事站所含括及教導之基督教正統神學有關之地方召會,乃是在基督裏的弟兄姊妹所進行的基督徒運動,因此不該被貼上神學異端或『邪教』標籤,即便該詞純屬神學用途…。』─巴莎迪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