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引言
貳、古教父時期
一、游斯丁(Justin Martyr, 100~165)“On the Resurrection”(論復活)
二、愛任紐(Irenaeus, 130~202)“Against Heresies”(反異端)
三、他提安(Tatian, 110~185)“Address to the Greeks”(與希臘人對話)
三、改教時期
四、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The Magnificat”(尊主頌)
五、康門紐(John Amos Comenius, 1592~1670)Natural Philosophie Reformed by Divine Light(由神聖之光修正之天然哲學)
肆、十九世紀
六、 德理慈(Franz Delitzsch, 1813~1890)A System of Biblical Psychology(聖經心理學)
七、貝克(Johann Tobias Beck, 1804~1878)Outlines of Biblical Psychology(聖經心理學綱要)
八、奧斯特茲(Johannes Jacobus Van Oosterzee, 1817~1882)Christian Dogmatics(基督教教義)
九、葛岱(Frederic Louis Godet, 1812~1900)Commentary on First Corinthians(哥林多前書批注)
十、艾利考特(Charles J. Ellicott, 1819~1905)The Destiny of the Creature(造物的命運)
十一、赫德(John Bickford Heard, 1828~?)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n(人的三分本質)
十二、阿福德(Henry Alford, 1810~1871)The Greek Testament(希臘文新約批注)
十三、孚實德等(Jamieson, Fausset & Brown)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新舊約批注)
十四、泰爾(Joseph Henry Thayer, 1828~1901)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希臘文辭典)
十五、達秘(John Nelson Darby, 1800~1882)Letters of J. N. D.(達秘的書信)
十六、彭伯(George Hawkins Pember, 1837~1910)Earths Earliest Ages(地的最早年代)
十七、霍普金斯(Evan Henry Hopkins, 1837~1918)The Law of Liberty in the Spiritual Life(屬靈生命得釋放之律)
十八、皮爾森(Arthur Tappan Pierson, 1837~1911)The Bible and Spiritual Life(聖經與屬靈生命)
伍、二十世紀
十九、 宣信(Albert Benjamin Simpson, 1843~1919)Wholly Sanctified(全然成聖)
二十、 章伯斯(Oswald Chambers, 1874~1917) Bible Psychology(聖經心理學)
二十一、艾朗賽(Harry Allen Ironside, 1876~1951)Death and Afterwards(死亡與死后)
二十二、梅爾(Frederick Brotherton Meyer, 1847~1929)The Five “Musts” of the Christian Life(基督徒生命的五個“必須”)
二十三、慕安得烈(Andrew Murray, 1828~1917)The Spirit of Christ(基督的靈)
二十四、賓路易師母(Jesse Penn-Lewis, 1861~1927)Soul and Spirit-A Glimpse into Bible Psychology(靈與魂——聖經心理學淺釋)
二十五、史百克(Theodore Austin Sparks, 1888-1971)What is Man?(人算什麼?)
二十六、賈玉銘(Yu-ming Chia, 1880~1964)(神道學)
二十七、倪柝聲(Watchman Nee, 1903~1972)(屬靈人)
二十八、李常受(Witness Lee, 1905~1997)(神的經營)
二十九、司可福(Cyrus Ingerson Scofield, 1843~1921)Scofield Reference Bible(司可福聖經批注)
三十、 泰善(Henry Clarence Thiessen, 1885~?)“The Unity and Permanent Constitution of Man”(人的整體性與固有組成)
三十一、費滋華德(Perry Braxton Fitzwater, 1871~1957)Christian Theology-A Systematic Presentation(基督教神學)
三十二、崔福(Lewis Sperry Chafer, 1871~1952)Major Bible Themes (主要聖經真理)& Systematic Theology(系統神學)
三十三、胡特華(John Woodward)Man as Spirit, Soul, and Body(靈、魂、體的人)
陸、結論
引 言
聖經將人分為靈、魂、體三部分,這三部分各有其不同的功用。帖前五23說:“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在過去兩千年教會歷史中,一直有人持守這真理。在眾多神的仆人中,也有不少人著書立論闡明此真理。從第一世紀古教父開始,即有文獻論及此題目。其中有些論文不是直接討論這題目,而是間接提到。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這樣的見証是汗牛充棟的。
鑒於華人信徒對這方面的文章涉獵較少,特別缺少有學術參考價值之文章,故本書特將這方面的文字作一整理,收集了歷代一些比較知名的教會領袖和神學家,對這題目的貢獻,輯成合輯,以期讓讀者能從頭手數據中對這問題得到印証。
三元論[1]的論題,在神學中屬於人論范疇,也屬聖經心理學范疇。這方面的著作,在近代並現代西方著作中,不乏出版。本書所提到的三十多位作者,主要皆為華人信徒或領袖比較熟悉的名字。雖然他們對人的靈、魂、體如何是三元的解釋,不完全一致,對這三元如何應用在神學並信徒經歷上也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承認人的靈與魂是有別的,不是同義的。目前華人神學界並坊間的基督教刊物中,對這方面提出不少挑戰與爭議。盼望這合輯,能在這方面產生有益的對話與切磋。
因為所選之文章有些風格與用詞古老,或典故不詳,故譯者在該文並批注中略加解釋,以期讓讀者比較容易進入該文意義。
古教父時期
系統神學家伯克富(Louis Berkhof)曾雲:“在早期基督教希臘語教父並亞力山大派教父中,人之三元論甚被接受。雖然在各教父間,其認知各有不同,但在亞力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俄利根(Origen)、女撒的貴格利(Gregory of Nyssa)的文章中,皆有言及此三元論。”[2]以上所提到的三位教父,都是比較知名的。十九世紀神學家赫德(J. B. Heard)在其一本書《人的三分本質》(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n)中又雲:“愛任紐(Irenaeus)、殉道者游斯丁(Justin Martyr)、亞歷山大的革利免、俄利根、亞歷山大的荻地模(Didymus of Alexandria)、女撒的貴格利、該撒利亞的巴西流(Basil of Caesarea)都一致認為魂與靈是不同的,並指出靈是最真切具有神的形像的。”[3]除了前面所提三位教父外,赫德又加上四位教父,並指出他們七位都一致認為魂與靈是有分別的。
為何那麼多教父都同意人是三部分的,但到教父后期這又被否定呢?原因是歷史上的亞波裡拿留(Apollinarius),將三元論解釋錯誤了。他將基督的道成肉身說成“道”隻取了人的魂與體,而以道之神性代替了人的靈[4]。這就使基督的人性打了折扣。在公元三八一年第二次大公會議中被定為異端,之后奧古斯丁更加強調二元人觀,以致自此以后,三元論有一千多年就再不復被提起了。
本段節錄了三位教父的文章,游斯丁、愛任紐與他提安(Tatian),皆有論及三元論,隻是程度不同,並且都不是專題討論,而是帶手提到。但是他們的寫法,還是相當生動。古教父們常會以一些很新鮮的方式來比喻一些真理。Lockyer指出:“古人有他們恰切的方式來描寫人的三部分,他們以馬車喻人的身體,驅使馬車之馬匹喻以人的魂,而手執馬鞭駕駛馬車之馬主喻以人的靈。”[5]這些比喻手法,有些今天還是十分適用的。
改教時期
中古時代,天主教繼承教父奧古斯丁的傳統,有一千多年之久,都認為人是二元的[6]。改教初期,更正教基本上在這方面並沒有多大突破,主體上仍照著天主教的傳統,接受二元論。隻是其中也有例外,本段介紹改教期間兩位比較知名的領袖,就是馬丁路德與康門紐(Comenius)。這兩位都是主張三元論的。除了他們兩位之外,另外亦有不少提倡三元論的人士。伯克富稱這些少數人士為次等光(lesser lights[7]),但沒有指明這些人是誰。改教的原動力之一,是當時的一股回到研究希臘原文的風氣,而這運動的首要人物,是荷蘭人伊拉斯姆(Erasmus),伊氏本人就是一個三元論者,在他與路德的一篇對辯文中,他清楚主張人是分靈、魂、體三部分的。除了伊氏以外,路德的啟蒙老師 John Tauler 也是三元論者。這些路德之前並與路德同期的人物,都接受三元論的思想,很可能他們的思想對路德有一點影響。除此之外,在本段節錄的另一位改教期的領袖,十七世紀的康門紐,他是近代教育科學觀的祖先,特別對兒童教育,有先驅性的貢獻。他的三元論,可見於所選的一文。
十九世紀
路德改教,帶領人回到聖經,從原來天主教真理的准則——傳統與聖經,轉為“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許多原來受傳統封閉的真理漸被恢復,隻是在聖經人論方面,主體上仍未有多少進展。大體改教教師在聖經人觀上,沿用中古時代遺留下來的半柏拉圖、半亞裡士多德之二元人觀概念。直至十九世紀,德國才有深入研究原文的工作。這工作起始於本格爾(Bengel),從他開始,各類學者如雨后春筍,不同的著作層出不絕。故十九世紀可視為聖經研究的黃金時期。在這時期中,德國的神學家著作最為顯著,而英國方面所作的貢獻也不少。本段引用十九世紀十三位不同作者在三元論上的貢獻,其中兩位是德國人,一位是瑞士人,一位是荷蘭人,八位是英國人,一位是美國人。這十三位作者中,有神學家、聖經學者、牧師傳道人等,一致見証三元人論。
二十世紀
進入二十世紀,三元論的教訓特別在幾類基督徒中最被接受,福音派的信徒沿襲了十九世紀成聖運動的傳統,借司可福聖經並聖經學校運動等,多有接受三元論思想者。二十世紀屬靈運動幾位主要人物,如宣道會創辦人宣信博士,慕安得烈,賓路易師母,梅爾博士,章伯斯(Oswald Chambers)等,皆主張三元論。在東方則主要有倪柝聲先生,他在其著作《屬靈人》上、中、下三冊中,將此真理大加發揮。除此之外,司可福與美國達拉斯神學院前輩崔福(Chafer),並解經家艾朗賽(Ironside)等都清楚贊成三元論。近二十年來,在基督教輔導學中,更越來越多人接受三元論的人觀,並以此應用於實用神學中,三元論的教訓,不但沒有式微,反而越來越被接受。
註:
↑注1. 本書沿用“三元論”,並非指編者認為人可分為三種可分開各自單獨運作的元素,更不是指希臘哲學之三元宇宙觀,這三元並非指宇宙是由三種元素所創造而成。隻不過“三元論”這詞是基督教人論中已公認之名詞,泛指人有靈、魂、體三部分。嚴格來說,編者並書中各作者所呈現的,乃是“三分論”,即人有三部分,在英文三分論可視為 tripartite man,與 trichotomy of man 相對,嚴格說,人不是 trichotomous,而是 tri-partite。至於靈、魂、體本質的討論,可見於本書第六篇德理慈一文。
↑注2. Louis Berkhof,
↑注3. J. B. Heard, 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n(Edinburgh: T&T Clark, 1868), 5.
↑注4. 見Williston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3rd ed.(NY: Charles Scribners’sons, 1920), 132.
↑注5. Herbert Lockyer, All the Doctrines of the Bible(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4), 144-145. Delitzsch 指出此比喻為腓羅(Philo)所用(見本書 Delitzsch 之 A System of Biblical Psychology,第4章的批注)。
↑注6. 奧古斯丁為何接受二元論而否定三元論,前一段已討論過。他的立場,是對亞波裡拿留(Apollinarius)異端的一種反應。后者認為人是三元的,但在耶穌身上,其“靈”為“神之道”所替代了。為著反對這種錯誤的基督論,奧古斯丁並其他教父一股腦兒將三元論否定,而代之以二元論。
↑注7.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