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論與三元論的探討〈二〉


不同派別之人觀

一、一元論

在未討論聖經提供之資料之先,不妨在此先探討一下以上各家各派所主張的人觀神學。不少學者在討論這問題時,首先提出聖經視人為一個整體的事實。根據這說法,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聖經提到人時,並沒有以他為一個分割對立的個體,他的行動、決志、思維、反應,乃是整個人的作用。譬如聖經說雅各的後代七十個『魂』下埃及[6],不是指七十個脫了體的魂下埃及,乃是指七十個整個的人。這種學說並不是錯,也沒有甚麼深奧的地方,就猶如說『一個人』,是指整體的人;或『一口兩口』的口,不是指身體上某器官而已,而是指整個人而言。這種『人是一個整體』的理論於近代神學界特別流行[7],不少這方面的學者甚至否定將人分為身體與精神二元之可能,其結果是心理學上的一元論。一元論認為人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也不能分裂,如Philip Hefner云:『現代科學對人類與人性的認識,並不容許二元觀或三元觀,只將此二元三元看作一種比喻或說法上的講究。』[8]一元論認為人的存在就是『自我』;靈、魂、體都是對自我不同的認知。Bruce Milne在其著作Know the Truth中說:『今天二元論三元論之爭,已大體被人性整體論代替,根據此理論,人不是由不同部分組成的,而是一個「魂體」(psychosomatic)合成的整體。』[9]Anthony Hoekema在其書Created in God’s Image中云:『我們當否定「二元論」一詞,因該詞不能正確地表達聖經之人觀,並且本身大有問題。…似乎人可以切成兩份,但人在今生不可能切成兩份。…聖經描寫人為一個整體,一個個體的存在。』[10]

一元論的大難題,是人死了以後怎麼辦?根據聖經,人死後仍有自我的存在。在路加福音耶穌說到拉撒路與財主的事實[11],十字架上主耶穌對強盜的話[12],並保羅在腓立比一章所說的[13],都強力證明人死後仍然有存在的事實。只是人死後身體已去,其存在是在那部分存在呢?此問題一元論或人性整體論者無法回答。因這緣故,一元論容易發展為絕對唯物論或絕對唯心論[14]。唯物一元論者認為人心理一切現象皆腦部白質灰質之作用,故人死如燈滅,類似中國古代南北朝范縝之《神滅論》所主張的;有神學家主張此死後觀,認為人死後不再有自我,直到末日神將身體、靈、魂重新組合[15]。George Jennings在Journal of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ation美國科學協會期刊指出,許多社會科學家、人類學家、與心理學家之所以否定靈魂之客觀存在,是因為基本上對靈魂沒有研究,缺乏經驗[16]。連基督教學者Jeffrey Boyd在《心理學與神學期刊》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Theology中也承認,許多福音派之神學家將靈與魂混用,將人視為一整體,其主要原因是對靈界缺少經歷,因而導致福音派神學中人觀之落後與淺見[17]。例如Calvin Seerveld認為福音派應揚棄靈、魂、體之人觀,摒除此過時觀念[18]。John A. T. Robinson指出,人觀之差異來自希伯來文化與希臘文化之分別,希伯來文化視人為一整體,故此舊約皆持此人觀,至新約因希臘文化引入始有分歧[19]。

人性整體論之另一傾向,則為絕對唯心主義,人不是分成魂、體兩部,而是一個精神存在的整體,堅持此理論者認為人的身體其實只是他的自我認知的投影,真正的存在是非物質的,是主觀的,有『我』才有『物』。基督教科學會Christian Scientists,進化神學Process Theology,並現代諾斯底主義Neo-Gnosticism即持此類理論,與中國王陽明之『意之所在便是物』說的基本上是一樣東西。許多所論人性整體論神學家,骨子裡有這類絕對唯心論思想,Millard Erickson在其《基督教神學》Christian Theology一書中,已指出此種種一元論教訓之差錯[20]。

羅馬天主教之傳統亦支持一元論,至於中世紀之神學,如Thomas Aquinas亞奎那,則在柏拉圖二元論與亞里士多德一元論中採折中主義,認為人是由靈質與物質合成之整體,並相信靈魂死後尚存[21],只是二十世紀天主教人觀認為死後靈魂去向是一奧祕,天主教教義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第365條認為:『魂是體之「形」,而物質之身體是因屬靈之魂而成一活的人,故此靈與體非二質聯合,而是二者聯成一質。』[22]

如上文指出,一元論之最大弱點是不能解釋聖經多處靈或魂與身體之對比。例如舊約但以理書七15原文:『我的靈在我體中愁煩』。最明顯者為馬太十28主耶穌說:『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並且人死後之去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故此,F. Delitzsch說:『任何認為魂與體無分別之結論,皆為與聖經相背之結論。聖經從頭至尾所啟示之世界觀是兩極的(即物質與非物質的)。故此,它啟示的人觀也是兩極的,靈質與物質基本上是兩種不同本質的東西,人乃是由兩種基本上不同的元素組成的。』[23]由以上觀之,整體一元論之說法並不合真理,人是清楚分為不同部分的。『親愛的,我願你凡事興盛,身體健康,正如你的魂興盛一樣。』(約翰三書二節。)

二、二元論

二元論基本論點是人類由二種不同元素構成-屬物質的與不屬物質的。大部分所謂改革宗Reformed Churches之神學家皆為二元論者[24]。二元論者對其持守之觀念十分拘泥,認為此人觀是惟一可接受之觀念。十九、二十世紀數位知名神學家皆為二元論者,如A. H. Strong,在其系統神學中宣稱:『人有二重本性,一方面他是屬物質的,一方面是屬非物質的,他是由體與魂(魂又稱靈)所組成,人由二元素組成的思想,是出自人之知覺,此知覺與聖經見證不謀而合。』[25]二元論一面接受一元論中所說,視人為一整體,並以聖經證明此點,一面又指出物質與非物質之明顯分別,從而得出二元之結論。

在二元論者中,又分為受希臘哲學影響之二元論,和整體二元論兩種。希臘派二元論源自柏拉圖主義。柏拉圖的人觀散佈於其諸著作中,並沒有清楚宣明是二元或三元,不過如Bruce Milne所言:『柏拉圖認為人分為兩部分,體與魂,人死後魂自體內被釋放,而該神聖火花自人之幻影生存(即肉身監獄)中昇華至實體世界。』[26]在他以後,許多希臘哲學家都有類似主張,他們認為身體是邪惡的,靈魂是美好的;身體是靈魂的監獄,靈魂是身體的精華。諾斯底主義更進一步認為,一切物質(不單是身體)都是敗壞的,只有知識是高超的。成聖的路是超脫物質的綑縛,領受從上頭來的智慧。有人說三元論是受柏拉圖哲學影響[27],說這樣話的人其實對柏拉圖思想大概未有深入研究。柏拉圖思想屬希臘體系,而希臘哲學基本上是二元的;二元論的基礎是兩極主義,而兩極主義是諾斯底主義的支柱[28]。亞里士多德寫了一本DE ANIMA《論人》,其中清楚提倡二元論人觀。歷史上因Apollinaris之異端在教父中產生反彈,因而日後教父皆以希臘二元模式否定Apollinaris之錯謬三元模式(亞氏之錯謬後文詳論)。Delitzsch在其《基督教心理學》系統一書中指出,奧古斯丁以後所有人論皆受希臘哲學濃厚影響,少有根據聖經啟示發揮之言論[29]。

除以上受希臘哲學渲染之二元論外,又有所謂整體二元論Holistic Dichotomy。整體二元論相信人有體與魂之分,但堅持這兩者合成為一整體。整體二元論又分有不同學派,如『最低限兩極』(minimal dualism)學說(由C. S. Evans提出);『相互性兩極』(interactive dualism)學說(由Gordon Lewis提出);『有限度合一』(Conditional Unity)學說(由Millard Erickson提出);『魂體合一論』(Psychosomatic Unity)學說(由Anthony Hoekema提出)等等。這些學說雖有不同,但基本上並不認為身體是邪惡的,也不認為身體是靈魂的監獄,相反的他們認為身體是靈魂的工具,是彰顯靈魂的憑藉。柏拉圖式二元論認為物質與非物質是不協調的,而整體二元論認為兩者是彼此協調的[30]。

二元論的聖經根據,由A. H. Strong分析之,可分四類:(一)神創造的過程。二元論者認為神用自己的氣(靈)吹在地上塵土上,結果產生活的魂,故結果是『土』與『魂』兩件東西。(二)『魂』與『靈』二詞彼此更替之用法,二詞皆與情感有關(創四十一8,詩四十二6),皆與基督捨命有關(太二十28,二十七50),皆與人死後狀態有關(來十二23,啟六9)。(三)『魂』或『靈』一詞,有別於神的靈,也有別於身體(民十六22,十二1,林前二11);『魂』與『身體』是兩件截然不同的東西(王上十七21,創三十五18,雅各二26)。(四)『魂』或『靈』或『體』,在聖經中都可用以形容整個人(約參2,林前五3,太十28)。[31]

支持二元論之另一位神學家Louis Berkhof,在其《系統神學》一書中,勾畫出歷史上之發展。接著以聖經支持其二元論立場,所提諸點與以上Strong氏論點大致相同。於討論二元論之不同學派時,Berkhof指出另外幾種不同的二元論觀。(一)『偶然二元論』(Occasionalism),即『體』與『魂』基本上分軋運作,只有神作工時二者才有機緣彼此配合。(二)『平衡二元論』(Parallelism),即『體』與『魂』雖各自有別,然從頭一天二者就彼此協調,『體』動時,『魂』亦相對反應;『魂』動時,『體』亦跟著行動。(三)『實用二元論』(Realistic Dualism),Berkhof認為此是最合理的理論,主旨為『魂』與『體』之相互作用奧祕難明,不必強解,有時互動,有時分開[32]。

至於『魂』是何物,二元論者也有不同見解。Gordon Clark認為,『魂』是神的靈與塵土合成之結果:『神以二元素造人,地上塵土與祂自己的氣息,此二者結合成nephesh(即希伯來文之『魂』)。…舊約之『魂』代表合成之整體,而不代表任何個別組成之元素。』[33]有人將此比為藍色鏡加上黃色鏡產生綠色,故綠色本身並不存在,是藍鏡與黃鏡合在一起才產生的,分開就消失了。Strong對『魂』之定義為『人之非物質部分,被視為人之自我和自覺,擁有並推動人之身體』;而『靈』則為同樣非物質部分:『被視為理性與道德機關,有接受神聖感染和神聖同在的潛能。』『靈』與『魂』的分別在於『靈是人本性中神覺的一部分,有接受聖靈的潛能,魂是人本性中物覺的部分,可接觸感官世界。人之非物質部分雖具此二重功能,然其本質仍一。』[34] J. O. Buswell所著的《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中之人觀,完全根據英國西敏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發展,認為聖經中所有非物質名詞(他共列出七項,即『心』、『心思』-指思考、『心思』-指內省、『情感』、『魂』、『靈』、『心志』)皆指同性質之東西,只是不同作用時以不同名詞代表[35]。他認為『魂』與『靈』的分別在上下文之應用,當應用在與身體有關之地方稱為『魂』,當應用在與身體無關之地方稱為『靈』。這種說法實有牽強之處。Buswell引啟示錄六9,二十4之『魂』,解釋其之所以稱『魂』,是因與身體有關。而另引來十二23,約四24之『靈』,解釋其之所以稱為『靈』,是因與身體無關;此論點根據很弱[36]。無論如何,二元論支持者雖承認人之非物質部分有不同講究,但不承認這些講究是質不同的講究,而是功用不同的講究。

三、三元論

三元論相信人分為三部分,即靈、魂、與身體。說其分為三部分,意思不是分為三個人格或三個獨立的人性。三元論與二元論一樣,相信人是一個整體。J. B. Heard指出,人分為物質與非物質兩類,這是任何人都可以理解的;所有哲學家都能明白此點。故此,所有哲學家也都說到這裡為止;他們不能領會非物質界裡又有靈與魂之分。這原不足為怪,因為他們根本未有神的靈的內住,亦未對神有認識。他們若對靈與魂之分有認識,這才是為怪[37]。

三元論的講法絕對不是如有些人所說從倪柝聲才開始。在初世紀,大半教父皆主張三元論,如Irenaeus,Justin Martyr,Clement of Alexander,Origen,Didymus of Alexandria,以至加柏多加之教父,如Gregory of Nyssa,Basil of Caesarea等,皆為三元論者[38]。近代神學中最出名的三元論者,在德國為Delitzsch。除他以外,又有Roos,Schubert,Olshausen,Beck,Hofmann等;在英國則有J. B. Heard,Bishop Ellicott,Dean Alford,J. N. Darby等。許多現代福音派學者雖然倡導二元論,但在比較學術性圈子中也有不少一元論的反調聲音,而最具影響力之Scofield Reference Bible,則是徹底之三元論神學;在其帖前五15註解中云:『人是一個三合體,靈與魂不是一樣東西,來四12證明二者可以分開,林前十五44亦證明在死亡與復活的真理上,靈與魂是清楚分開的。』[39] G. H. Pember彭伯先生說:『身體可稱為知覺,魂可稱為自覺,而靈可稱為神覺。身體包括五官之知覺,魂包括支持生存之理性,並出自感官之情感,而靈則是人最崇高部分,直接從神而來,並為接受神、敬拜神的惟一機關。』[40] Oswald Chambers也是提倡三元論的作家之一,他認為『靈是人素質的根基,魂是人素質的形像,而體是人素質的彰顯。』[41] 這聽起來好像有點玄,但他接著說:『魂存在的目的乃是彰顯靈,而靈奮鬥的目的乃是藉魂得彰顯。』[42] 這就很清楚的說明靈與魂之分別,並其彼此之間的關係。達拉斯神學院教授L. S. Chafer在其《系統神學》中支持三元論,但亦不否定二元論:『聖經支持三元論,也支持二元論,靈與魂之分別,如生命本身一樣,是一個奧祕,任何人想出來的定義都不會是圓滿的。』[43] 他又說:『有人以為聖經只教訓二元論,但是靈與魂此二詞在許多地方是不能交換使用的。這真理是與二元論相牴觸的。』[44] F. B. Meyer是二十世紀有分量的作家,他說:『如果我不知道如何分別靈和魂,我今日的靈命就不知如何了。』[45] 以上所提之作者,皆是基督教中比較有水準的神學家,他們都肯定三元論的人論。

當然,人之分為三部分,究竟三在哪裡,各人見解則有不同。古教父Irenaeus說:『被塵土所塑造的肉身不是完整的人,而是人的一部分;魂本身若獨立也不是一個完整的人,也是人的一部分;人的靈也不是完整的人,它既稱為人的靈,就說明也是人的一部分。』[46] 他只說出靈、魂、體乃是人的三部分,但沒有指出是在本質上,本性上,元素上,功用上,器官上,或其他甚麼上是三部分。馬丁路德說人分為三部分,靈如同至聖所,魂如同聖所,而體如同外院,則以三部分比作三個互不侵犯的居域[47]。J. B. Heard認為靈、魂、體不能算是三種不同的性(Nature),只能說為一性的三種表現[48]。但往後又說三元論主張三性(nature)聯於一人位(person)[49],以後又說是三成分(factors)[50],並以眼膜,眼水晶體,與眼淚液比作此三者[51]。Delitzsch則云三者為一性(Nature)三質(Substance),但又云人是一個存在(being)中之三元素(elements)或三原則(principles)[52]。Olshausen在The Trichotomy of Human Nature Adopted by New Testament Writers中將靈與魂分為上等與下等的功能[53]。無論用甚麼名詞或比喻來區別這三者之不同,大半學者皆承認靈、魂、體有其分別,即使二元論者不承認靈與魂是兩個實體,也得承認他們在用法上有不同,用法上的不同即指明功用上的不同,而功用上的不同就證明器官上的不同[54]。


註6:出埃及記一5

註7:參林榮洪, 同註1, 附篇

註8:Philip J. Hefner. “Forth Locus: The Creation. “Church Dogmatics. ed. Carl E.  Braaten and Robert W. Jenson.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4. 334

註9:Bruce Milne. Know the Truth. Downers Grove, IL: Inter Varsity Press. 1982. 97

註10:Hoekema. Created in God’s Image. 209-10

註11:路加福音十六19-31

註12:路加福音二十三43

註13:腓立比書一23

註14:同註10. 212

註15:L.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688-90

註16:George J. Jennings. “Some Comments on the Soul.”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ation. 19/1. 1967. 7-11

註17:Jeffrey H. Boyd. “The Soul as Seen Through Evangelical Eyes.” 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Theology 23. 1995. 161-70

註18:Calvin Seerveld. “A Christian Tin Can Theory of Ma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ation 33. 1981. 74

註19:Millard J. Erickson. Christian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3. 526

註20:同註19. 212

註21:同註19. 209

註22: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New York: Double Day. 1994. 104

註23:同註3. 104-105

註24:改革宗為接受加爾文(John Calvin)神學傳統之宗派。加爾文一生著作以Institute of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為主,該書含蓋其神學架構的全部。主要接受加爾文神學的宗派有長老宗。該神學重點為神的主權、神的榮耀、神的揀選和神的約,強調客觀真理,對主觀經歷多取懷疑態度。對屬靈神學、靈修神學頗有抗拒,對成聖之道認識較淺。欲探討改革宗神學並其傳統,可參John H. Lei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Reformed Tradition. Atlanta: John Knox Press. 1977

註25:Augustus H. 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 Philadelphia: Judson Press. 1907. 485

註26:同註9. 97

註27:見梁家麟,《屬靈人》與倪柝聲的三元人觀…, 建道學刊1999年12月, 頁196

註28:見W. L. Rees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and Religion-Eastern & Western Thought.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 1980. Dualism. 136. John Laidlaw指出,柏拉圖雖有說到人之三分,但其三分不是三元論。參John Laidlaw. “The Trichotomy in its Historical Connections.” 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Man. Note to Chapter V. Edinburgh: T&T Clark. 1895. Rpt by Klock & Klock, USA. 1983. 98-108. H. B. Heard亦指出同樣論點,即柏拉圖實為二元論者。見其著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n. Edinburgh: T&T Clark. 1868. 65

註29:同註3. 4-5

註30:Gordon R. Lewis and Bruce A. Demerest. Integrative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0. 48-49. Quoted by Boyd in One’s Self Concept in Biblical Theology. .211

註31:同註25. 485

註32:同註15. 195

註33:Gordon H. Clark. 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Man. Jefferson, MD: The Trinity Foundation. 1984. 37

註34:同註25. 486

註35:J. O.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2. Vol. 1. 238-241

註36:同註35. 239-240

註37:J. B. Heard. 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n-Spirit, Soul, and Body. Edinburgh: T&T Clark. 1868. xiii

註38:同註37. 5

註39:The Scofield Reference Bible, ed. C. I. Scofield,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9, p.1270

註40:同註39, p.77

註41:Oswald Chambers. Biblical Psychology. 2nd ed. Grand Rapids: Discovery House. 1995. 46

註42:同註41. 210

註43:Lewis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Dallas, TX: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 2:181

註44:同註43

註45:轉錄自屬靈人, 倪柝聲文集第一輯,第十二冊, 台灣福音書房, 頁10

註46:Irenaeus. ”Against Heresies.” The Ante-Nicene Fathers. Vol. 1. WM. B. Grand Rapids: Eerdmans Publishing. 1979. 532. 艾格紐清楚為三元論者,以上所引段落出自艾氏對神完全之救恩之領會,他又引帖前五23作證,說明神使人成聖,乃其靈、魂、體三部分之成聖。

註47:“the Magnificat.”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 III.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32-133

註48:同註37. 119

註49:同註37. 120

註50:同註37. 121

註51:同註37. 118

註52:同註3. 109-119

註53:Olshausen, Opuscula Theologica, Berlin, 1834, p.154; 轉錄自John Laidlaw, 同註28, p.69

註54:例如絕對二元論神學家A. A. Hodge在他Outlines of Theolog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72. 300也承認『靈指人心理中與理性有關部分,魂指人心理中與身體本能與促動力有關部分。』另一位眾所周知之二元論神學家Louis Berkhof在其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39. 194也承認『靈指人裡面屬靈部分,作為支配身體之生命與行動原則,而魂則特指人之行動之主體或主題。』Lange於其帖前五24註解中 (p. 95) 亦云靈與魂雖不能指不同『部分』或『本質』,但卻肯定指不同之『關係』、『方面』、『功用』,並指出靈是『向上』之部分,魂是『向下』之部分。許多其他學者也以此『向上』、『向下』區別分辨之。Hodge雖然反對靈與魂是兩種不同本質,但卻十分強調魂與體是兩種不同本質。而他強調『魂體不同質』的理由,是因為這兩者表現不同、功用不同:『我們分辨一件東西的本質的路,乃是根據它的現象。因為有某種現象、常理告訴我們,該現象之表現背後必然有某種本質。根據此不易之理,如有兩種現象是彼此不同,甚至相互牴觸的,則其背後之本質必是不同的。』(同上p. 42)根據他這話,則靈與魂既有表現之別,則定有本質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