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為真道竭力爭辯》之十點爭議〈一〉


第一篇 關於「李反對“三位一體”純正信仰」的指控

這樣的指控,完全是對李常受教訓片面認識所造成的誤解。關於李常受的三一神觀,我們略舉以下幾段引述,讀者可自行檢閱其正統性。

「神在以賽亞六章八節說,『我可以差遣誰呢?誰肯為我們去呢?』神稱自己一面作我,一面又作我們,這證明我就是我們,我們也就是我。神是單數的呢,還是多數的?你若說祂是多數的,祂說『我』。你若說祂是單數的,祂說『我們』。這就相當奧祕了,我們很難了解,只好照明文接受聖經的啟示。

還有,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那獨一的神,在祂的聖言中,竟多次稱祂自己作我們。這真是令人難解的奧祕!但我們應該相信,這必是由於神有父子靈的講究。」(《真理課程》,一級卷一,第二○頁,李常受著)

「主在馬太二十八章十九節說,『將他們浸入父子聖靈的名裏。』主在這裏清楚的說出父子聖靈三者。但主在這裏說到父子聖靈的名,所用的『名』字,在原文是單數的。這是說,父子聖靈雖是三者,名卻是一個。三者一個名,這當然就是三一。

主在這裏所說父子聖靈的名,這名是父呢,是子呢,還是聖靈?這實在是很難解答的問題。我們只好說,父子聖靈的名,就是父子聖靈,這一個名包括父子聖靈三者。這就說出神是三一的,祂雖是一位神,卻有父子靈三者的講究。」(《真理課程》,一級卷一,第二○至二一頁,李常受著)

「聖經也清楚提到這一位真神,是有父、子、靈三方面的講究。主在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說:『給他們施浸,歸入父、子、聖靈的名裏。』(原文)主在這裏清楚地說出父、子、聖靈三者來。但主在這裏說到父、子、聖靈的名,所用的名字,在原文是單數的。這是說,父子聖靈雖是三者,名卻是一個。實在奧秘,三者一個名。這當然就是三而一。

請問,主在這裏所說『父、子、聖靈的名』,這名是『父』呢,是『子』呢,還是『聖靈』?這實在是很難解答的問題。我們只好說,父子聖靈的名,就是『父子聖靈』。這一個名就包括父子聖靈三者。這就是說出神是三而一的,雖是一位神,卻有父子靈三者的講究。

主在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三節說:『人若愛我,……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祂那裏去,與祂同住。』又在十七章十一節說:『聖父啊,……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主在這兩處,都稱祂自己和父作『我們』。這必定也是出於父子聖靈的講究。」 (《關於父子靈三而一的神》第五頁,李常受著)

讀者若仔細比對,不難發現李常受所講論的三一神信仰,與《為》書作者在本篇第一段所提出「“三位一體”純正信仰的聖經根據」,並沒有太大的差異。

李常受是否背叛「三位一體」的純正信仰?

《為》書18~19頁:

「對於這一個具有根本性的信仰問題,李常受怎樣對待呢?他口頭上也承認相信“三而一”的神,但是他對“三而一”卻作另外解釋。他故意把“一體”二字砍掉,歪曲“三位一體”的原意;竭力攻擊說:“傳統的基督教只接受三而一的道理,說神是一位,卻有三個身位。……墮落的基督教講這個道理,在他們的頭腦裏就隱藏著一個觀念,父子靈是三位神。這種領會,就是大錯特錯。”“千萬不要以為你有三位神,以為父是一位,子又是一位,靈又是一位。這個觀念完全是傳統的,你必須把它丟到太平洋裏去。”“你千萬不要受傳統基督教教訓的影響。我知道在基督徒中間,盛行三而一神的道理,什麼聖父啦,聖子啦,聖靈啦,……不要以為說,聖父就是一位,聖子又是一位,聖靈又是一位。你這樣一位來,一位去,就變成三位了,結果就出來了異端。”李所謂“傳統基督教教訓”、“傳統”的觀念,實際是指正統的信仰“三位一體”,李竟反誣正統信仰是“異端”!」

該段摘自於李常受的《活在靈中》一書,第 16~17頁,原文如下:

「他們表面說,他們信神是獨一的,但是你和他們談來談去,他們就吐露出真情來,在他們的裏頭就是相信父是一位神,子是一位神,靈是一位神。…他們不信子就是父,也不信子就是靈。因此我就問他們,你們到底信有幾位神?」

很顯然的,李常受要信徒丟到太平洋的,並不是「“三位一體”的純正信仰」,而是「“三位神”的異端」。李常受在這裏所批評的「傳統基督教教訓」和「傳統」的觀念,並不是指「三位一體的純正信仰」,如《為》書作者所誤解的,更沒有「反誣正統信仰是“異端”」的意圖。這裏李常受所反對的,乃是傳統基督教中,將父、子、靈視為三位神的異端。後文也是如此。在《主的恢復-喫》一書,第42~43頁中,李常受不鼓勵信徒過分強調三一神的「位格」,以免使人誤認有三位神,而不是獨一的三一神。關於此點,達拉斯(Dallas)神學院創始人之一的多馬格里斐(W.H. Griffith Thomas)也表示:「這個字(『位格』,PERSON)是不夠達意而且會引起錯誤的,如所有人的語言一樣,它不可被說得太過份,不然就會產生三神論。當我們用這字來表達神格中的區別,並不是說這區別就是分開,反而這種區別是相聯於素質上彼此的互相內住」1。因此,本段乃是《為》書作者的誤解,而非「李常受對“三位一體”純正信仰的背叛」。

主耶穌是父,是子,又是靈

在《為》書19~21頁中,作者引用了李在《奧秘的啟示》、《活在靈中》、《神的經營》等著作中的言論,強烈抨擊李「胡講主耶穌是父,是子,又是靈的謬論」。究竟這是一個謬論,還是一個聖經的事實,我們必須回到引述的原文,以聖經的觀點重新檢視之。《奧祕的啟示》第 14頁原文如下:

「因為我們的頭腦太有限量,所以對基督的身位有許多的辯論,有不同的講解。近二十多年來,我為著生命的經歷,常常說到主耶穌是父,是子,又是靈。因為我說這個,所以遭遇到反對。有人寫書攻擊我說,『你怎麼能說主耶穌是子又是父?你怎麼能說他是子又是靈?』對於這位反對者,十年前我遇見他,曾問他說,『如果父不是子,子不是靈,你如何能說三而一的神呢?你所有的是一位神呢?還是三位神?』他竟然回答說,『是三位神。』我馬上警告他,『你切切不能講這個道。若說有三位神,這纔真是異端。』我說這件事是要給你們看見,因為人沒有看見基督是一切,所以才反對說,基督只是子,不是父,也不是靈。如果是這樣,基督就不是一切了。但是我們今天看見,宇宙中有父,有子,有靈。主耶穌是父,是子,也是靈。」

本段的關鍵,乃是「我為著生命的經歷」這句話。我們從「如果父不是子,子不是靈,你如何能說三而一的神呢?你所有的是一位神呢?還是三位神?」,以及「但是我們今天看見,宇宙中有父,有子,有靈」等敘述,便可看見,李常受並未忽略父、子、靈的分別。他指出宇宙中有父,有子,有靈,並且肯定三而一的神,否定「三位神」。那麼,李常受為何要說到主耶穌是父,是子,又是靈呢?這乃是為著信徒生命的經歷。就如本世紀初葉,著名的蘇格蘭神學家丹尼(James Denney)所言:「就著基督徒實際經歷來說,基督的靈與基督自己之間沒有區別的。」2當代英國神學家唐恩(James Dunn)更是強調基督與那賜生命之靈的一,他說:「被高舉的主似乎是與那靈完全是同一的,那靈就是信徒可經歷之新生命的源頭」3。他在另一處又說:「對保羅來說,信徒經歷被高舉的主與那靈是沒有任何的不同。…而且對保羅來說,基督只能在那靈裏,並藉著那靈被我們經歷,祂必須是那靈才能如此。」4現任英國國教澳洲大主教的康恩利(Peter Carnley)說:「就著對復活的基督的經歷而言,那靈乃是復活基督的實際,似乎是已足夠清楚的了。」5當代新約學者賴德(G.E. Ladd)論及保惠師也說:「如果保惠師是真理的聖靈,耶穌就是真理(約十四6)。如果保惠師是聖靈,耶穌就是神的聖者(約六69)。正如保惠師現在是另外一位保惠師,祂也曾經是另外一位耶穌」6再者,教導神聖三一領頭的奧古斯丁(Augustine)根據「我與父原為一」(約十30)這一節經文,看見了對於兩個主要異端的完整駁斥。他說:「撒伯利烏派(Sabellians)說,在神格中只有一個身位,這節經文藉由說到兩個可區別的身位,使撒伯利烏派安靜下來。亞流派(Arians) 說,子次於父,這節經文藉由說,子與父是一,使亞流派安靜下來。」7。前述幾位神學家並未忽略父,子,靈的分別,然而,他們仍指出,子與父是一,並且就著生命的經歷來說,基督的靈與基督自己之間是沒有區別的。因此,李常受說「我為著生命的經歷,常常說到主耶穌是父,是子,又是靈」是絕對合乎正統三一神的真理。

至於《為》書所引,李常受在《神建造的論據》第54頁中的敘述,原文如下:

「十八節:『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必到你們這裏來』。很希奇,主的話到這裏就轉了一個彎。十六和十七節是說聖靈來。到十八節就說主自己來。請記得,聖靈就是主自己。十八節的我就是十七節的祂。所以聖靈就是主的化身,就是主換了另一個形狀。這就如空中的水蒸氣到了某種溫度就變作水,換了另一個形狀。所以可說水就是蒸氣的化身。溫度若再冷到零度,水就結成冰,冰又是水的化身因為又是一個形狀。所以氣也罷,水也罷,冰也罷,都是一個東西。用這個小比方來說明三而一的神是很恰當的。子是父的化身,靈又是子的化身。一面說有父,有子,有靈,另一面說,父,子,靈就是一位。」

李常受明言:「一面說有父,有子,有靈,另一面說,父,子,靈就是一位。」李常受一如兩千年來所有正統基要解經家所為,很平衡的顧到父子靈有別與父子靈是一的兩面。但是《為》書作者卻以此為據,認為李常受忽略三者的分別,只講論「父、子、靈是一」,實為錯誤的領會。

古代異端『模態說』的翻版?

《為》書 21~22頁:

「李常受以上這些話,概括起來就是說……父、子、聖靈,乃是一位神在“三個階段”,為了要解決人三種不同“需要”,而分“三步”表現為“三個形態”而已。這是在實質上否定了神“三而一神”的三個位格。這與第二世紀末葉普拉克西亞 (Praxeas)所倡導的“模態說”(Modalism,或譯“形像論”)異端,簡直沒有兩樣。“模態說”認為,“聖父、聖子、聖靈只是一位神的三種不同顯現模式或形態;作為人類的創造者,即為聖父;顯現於世,就成為人類的救世者聖子;顯現於人的心靈,就成為人類的聖化者聖靈”。故無所謂三位一體。“李的謬論,與古代基督教“一位論”者,“模態派”的代表人物撒伯里烏(Sabellius,或譯撒比留,二至三世紀)的說法也相似,撒伯利烏宣稱“神只有一位,聖父、聖子、聖靈只是同一位神的三種不同顯現,猶如一個人具有靈、魂、體三個方面,一個太陽具有天體、光源、熱源三個方面一樣”。由此可見李常受的謬論,簡直是“模態說”的翻版;他講的比喻,比撒伯利烏講的更具體、更明顯。所以說他是異端,一點沒有過分。」

綜觀教會歷史與神學發展史,形態論(或作「模態說」)實為學者所共知的議題。然而一般未經受神學訓練者,或一知半解的所謂「衛道者」一看到對神聖三一的身位作進一步探討時,立刻發出半調子的不平之鳴。在神學史上,最早兩位代表形態論思想的是帕克西亞(Praxeas)和挪威都(Noetus)。帕克西亞教導說,父與子是相同的一位,父自己成為人,在基督裏忍受飢渴,受苦而死亡8。這看法也稱為「父神受苦論」。教會歷史家薛夫(Phillip Schaff)說,帕氏以為:「父與子的關係是如同靈與肉體,同一位神作為靈即是父,作為肉體即是子,他以為大公教會的教訓是相信三神論。」9 而在特土良之《駁帕克西亞論》中指出帕氏教導說,「道」沒有獨立的存在,不過是一種空洞虛無並無形無體的事物(《駁帕克西亞論》7); 父自己進入童女腹中,成為自己的兒子(《駁帕克西亞論》10); 父受苦、受死並復起(《駁帕克西亞論》1,2) 10。挪威都於公元200年左右11,也發表了與帕克西亞同樣的看法,教訓人說基督就是父自己,父自己降生受苦而死亡12。挪氏教導說基督若是神,祂就必須與父完全一樣。他認為在神格中沒有區分,所以若基督受苦害,父也必受苦害13。根據他的學說,只有一位神,就是父,祂隨己意顯現自己,子只是父向世人的顯現。他認為有一段時候,就是當神在世上時,父被稱為子。對挪氏而言,子是父隱藏在肉身裏14。形態論的目標是要除去基督徒敬拜三位神的思想15,同時它也要確認基督的神性。但是形態論實際上是犧牲了基督獨自的位格,而把祂併入了父的素質裏16。

撒伯利烏的說法在此僅簡述之。撒伯利烏比他的前輩們更注意保衛神的獨一性,他強調神只是一位並且是一個實質17。根據他的說法,父,子,靈是同一位,他們只是這一位神,因環境而有不同顯現的三個名字。作為父,祂是創造者,統治者和立法者。作為子,祂成為肉體來作救贖主。作為靈,祂是那感動使徒者,使人重生者和那聖別人的18。撒氏認為,祂是同一位神在不同時間相繼的彰顯,正如一個人可以當不同的角色19。撒氏宣稱,神不同時作為父,子,和靈,而是相繼的從一行動轉到另一行動,同一位神有時顯為父,另一時顯為子,又另一時顯為靈,而從未同時顯為父,子,靈20。撒伯利烏的基本觀念是:神的獨一性在歷史上,顯現於三個形態或三個時期,但在完成救贖後,又回到祂原有的「一」裏21。撒氏教導說,子的顯現結束於祂的升天。在這之後,靈的顯現繼續於人的重生和聖別22。所以他所謂的「三一」並不是「神內在實質的三一」,而是「顯現上的三一」。神是一個神聖素質,父,子,靈只不過是啟示祂自己之三個不同形態的名稱而已23。撒伯利烏與正統神學主要的差異,乃是他把父,子,靈當作暫時的現象,在完成任務後,就回到一種抽象的個體 24。撒氏否認父,子,靈在神內在所是裏的永遠共存,他堅持說父,子,靈只是一位神在時間裏相繼暫時的表現。

李常受曾經使用過「形態」一詞解釋這位三一神在每一個時代的工作。但是,並非使用「形態」的詞就是講「形態論」的異端。事實上,許多正統神學家,皆曾用「形態」一辭形容神聖三一之分別,例如,加帕多家(the Cappadocian)教父們大用modes of existence一辭,但他們所說的顯然不是形態論。

根據聖經駁斥謬論

在《為》書第22~31頁中,作者試圖引用多處經文,證明李氏傳講異端教訓。細觀其中爭執,不外乎二點:第一,作者不承認子就是父的化身;第二,作者不相信子就是那靈。對此,李常受在小冊《何等的異端-兩個聖父、兩個賜生命的靈、和三個神》中,作了清楚的陳明,以下略摘數段:

有些批評我們的人說:『李常受教訓基督就是父與靈,他是在教導形態論,否認神格三個身位的共存。』我否認這個指摘。倘若批評的人問我是否相信馬太三章十六和十七節,那裏說子站著,靈降下,而且父說話;我就要回答說,我至少和他們一樣地相信。父、子、靈三者同時都在。我全然相信神格三位的共有和共存。我不僅相信馬太三章十六和十七節,並且相信與這個主題有關的所有經節。例如,啟示錄一章四至五節說:『但願從那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神;和祂寶座前的七靈;…並耶穌基督;有恩惠平安歸於你們。』在這些經節中,父是位『昔在今在以後永在』者;靈是『七靈;』子是『那誠實作見證的,從死裏首先復活,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穌基督。這裏,父、靈、子的存在不僅是在基督復活以後,甚至是在祂升天和五旬節之後。許多別的經節啟示同樣的事情。林後十三章十四節說:『願主耶穌基督的恩典,神的慈愛,聖靈的交通,與你們眾人同在。』(原文。)在此我們看見基督的恩典,神的慈愛,和聖靈的交通。再者,以弗所三章十四至十七節說:『我向父屈膝,…求祂…藉著祂的靈,用大能叫你們…剛強起來。使基督安家在你們心裏。』(原文。)這裡又一次說到,父、靈和基督同時都存在。指摘我是形態論者乃是錯誤的,我絕對否認。形態論是教訓說,神不同時是父和子,並且子的啟示結束於升天。父、子、靈的永存為形態論所否認。形態論是異端,我們不相信。

子稱為父

但有些批評的人會抗辯說:『你不是說子就是父,而且基督就是靈嗎?這正是形態論者所說的。』對此我要回答說,我不在意形態論,我只在意聖經純正的話。以賽亞九章六節說,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嬰孩稱為全能的神,這位子稱為永在的父。說子就是父不是一種解釋,乃是引用的話語。倘若你仔細讀這一節,你會從上下文會看見,全能的神是指著嬰孩,而永在的父是指著子。許多世紀以來,所有基要派的聖經學者都同意,那位生在馬槽裏的嬰孩就是全能的神。只有猶太人和不信的人會否認這事。然而絕大多數的基督徒只相信這節聖經的一半。他們忽略或曲解另外的一半,關乎子稱為永在的父。現在我們詳細來看這一節,附帶提到各種的曲解。以賽亞九章六節說:『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祂的肩頭上;祂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在這節聖經中有兩條線和兩個點。第一條線是:『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第二條線是:『有一子賜給我們。』本節的中間說,祂是那位執行神的經營者,因『政權必擔在祂的肩頭上。』這表明為我們而生的嬰孩,以及賜給我們的子,執行神的經營。在本節的後半我們看見嬰孩的名和子的名。『祂的名』是指嬰孩和子的名。祂名稱為奇妙、策士、和平的君。在這些名之間有全能的神和永在的父。無疑的,『全能的神』是嬰孩的名,而『永在的父』是子的名。所以依據這一節的兩條線,為我們而生的嬰孩稱為全能的神,而賜給我們的子稱為永在的父。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意,為我們而生者嬰孩,就是生在伯利恆的馬槽裏名叫耶穌的嬰孩。不僅如此,我們都同意這嬰孩真是全能的神。每位真正的基要派基督徒都承認這事。不承認這事的就不是真基督徒。然而,許多基要派基督徒對於第二條線有問題。他們不相信子就是父。

因著我們相信以賽亞九章六節所說的意思,我們被指摘為形態論者。那些指摘我們的人落入成為三神論者的危機中。神聖的三而一有一的方面和三的方面,形態論強調一的方面,誤解並干犯分三的方面;但三神論強調三的方面,否認一的方面。但聖經中的純正啟示包含真理的兩面。所有正統的基督徒都相信,為我們而生的嬰孩就是全能的神,但有些人忽略甚至反對第二點:給我們的子就是永在的父。在這裏他們遇到一大難處。因為他們遇到難處,他們就曲解這節聖經。」

「因此,對於以賽亞九章六節,有兩種主要的看法:按照聖經明確、印出來的話,子稱為永在的父,因此說子是神格中的父;還有說這位父不是神格中的父,而是另一位父。倘若你是天上法庭的審判官,你對這節聖經的兩種領會要做何種裁決?至於我,我要贊成聖經所說的,不贊成任何曲解。那些曲解這一節的人,並不照著明確的話來相信聖經,反倒以曲解來相信聖經。符合他們見解的,他們就接受;不符合他們見解的,他們就曲解。如果你曲解聖經的話,你將受到虧損,因為你更改聖潔的話。你刪減或加添神的話,這是非常嚴肅的。不論我是否了解聖經所說的,我相信它所說的。聖經說子稱為永在的父,我說:『阿們,子就是父。』我不在意人如何解釋這一節;我只在意聖經說什麼。」

「現在讓我們翻到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這節說:『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活的魂;末後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原文。)根據這一節,末後的亞當,就是基督,成了賜生命的靈。有些人曲解這一節,說它提到『一位賜生命的靈,』而非『那位賜生命的靈。』但除了賜生命的靈以外,難道有另一位賜生命的靈麼?說有兩位賜生命的靈是教訓另一個大異端。不論是定冠詞或不定冠詞,末後的亞當─基督自己─成了一位靈,就是賜生命的靈。在這點上我們必須參看約翰六章六十三節,在那裏主說:『賜生命的乃是靈。』(原文。)在這一節中主耶穌說祂是生命的糧,賜生命給人。最後,祂指明為了作生命的糧來成為神的生命,祂必須成為靈,因為賜人生命的乃是靈。再者,林後三章六節說:『那字句是殺死人,靈是賜人生命。』(原文。)本節中的靈不就是聖靈麼?我們能說除了這位賜生命的聖靈以外,還有另一位賜生命的靈麼?不,我們不敢這樣說。」

「現在我們來到林後三章十七節:『如今主就是那靈。』這一節清楚而簡單,批評的人無可曲解。本節中的『那靈』就是第六節所提到的靈,那裏告訴我們字句殺死人,但靈賜人生命。如今主就是那賜生命的靈。根據達祕的新約聖經,林後三章七至十六節是括弧的話,顯示十七節是接著六節的。十七節說:『如今主就是那靈。』這裏的靈就是第六節所說賜生命的靈。林後三章十七節中的主,當然是耶穌。許多基督徒作者,包括阿弗德(Dean Alford)和慕安德烈,都說這位主就是耶穌,而且這位主就是那靈。 」

由上述引文可見,李從未「存心把信徒對三而一神的信仰“搞糊塗”」,也從未「企圖以“一位三形”的異端邪說,來取代“三位一體”的正統信仰」(見《為》書35 頁)。這些乃是《為》書作者,在對李的三一神觀缺乏全面認識的情形下,斷章取義所導致的誤解。事實上,李本人曾在上述的小冊中,十分明確的定罪了形態論和三神論,這是兩個基督教歷史中,極易落入的異端教訓。以下是他的發表:

「形態論的異端

在奈西亞會議所制訂的正統信經否定了以撒伯流為例的形態論,以及以亞流為代表的三神論。撒伯流不相信父、子、聖靈同時存在。對他而言,祂們僅僅是一位神三種顯出,祂依照情況而以不同的方式表明祂自己。反之,亞流相信三位神。據他說,父是一位神,子是另一位神,聖靈又是另一位神。這當然是異端。雖然亞流的異端在奈西亞的會議被定罪,但許多基督徒,也許包括一些批評我們的人,今天在潛意識裏仍然是持守三位神。連你們許多人,已往在裏面深處,也暗地持守這種信仰。

形態論在聖經有一些根據,但引申得太過,到了異端的極端。形態論者看見一的方面,但是誤用三的方面,說在父和子的啟示停止以後,只有靈存在。他們否認在永遠裏神格三位中間的共存和共有。他們否認這個,但我們相信。形態論忽略了聖經真理兩面性的保障。聖經中的每一個真理都有兩面。若是你要安全,就必須在這兩面中間採取平衡。依照神的規則、原則和定律,在宇宙中的東西,沒有兩面就不能存在。甚至一張紙也是這樣。因著形態論者持守一面而誤用另一面,就失去了他們的平衡和保障。

三神論的異端

反之,三神論者持守三的方面,卻忽略了一的方面。他們說:『倘若父、子、靈不是三位神,那麼他們可能是三個身位?』事實上,用『三個身位』這個稱呼來解釋父、子、靈並不十分令人滿意,因為『三個身位』真正的意思就是三個人。因此,以羅馬書的註釋而聞名的多馬格里斐(Griffith Thomas,)在他的『神學原理』一書中,關乎神格的三一性這樣寫者:『“身位”這詞有時也遭受反對。如同所有人類的語言,這詞易於被責難為不正確,甚至有實際的錯誤。當然不能把這詞引申得太過,否則將導致三神論。』因著否認子就是父,以及主就是靈的事實,批評我們的人自然而然落入三神論的危機中。儘管會否認是三神論者,但在下意識和潛意識裏,他們卻持守神格的三的身位是三位神的觀念。大多數的人不敢承認這事,但有些人的確承認。……

把神格中的『三個身位』引申得太過,必然會『導致三神論。』這樣作的人自然而然就落入神論異端的極端中。三神論沒有這一方面的保障。但聖經一再地說,只有一位神。因為三神論者持守三的方面,而忽略一的方面,他們也沒有平衡或保障。

形態論和三神論都走向一個極端。但我們是在中間,是平衡的。我們相信子就是父以及主就是靈,我們只是引用聖經。我們指出過,我們也相信諸如馬太三章十六至十七節,林後十三章十四節,啟示錄一章四至五節,和以弗所三章十四至十七節這樣的經節。我們相信關乎三一神真理的兩面。我們定罪形態論和三神論為異端。」

李常受的三一神論

李常受的三一神論,可歸結於以下七點:

  1. 神是獨一的─賽四四6;林前八4,6。
  2. 神是三一的─創一26;太二八19;林後十三14。
  3. 三者都是神─彼前一2;來一8;徒五3~4。
  4. 三者都是永遠的─賽九6;約一1;來九14。
  5. 三者同時並存─太三16~17。
  6. 三者是一─約十30;十四8~11;林後三17。
  7. 三者都在我們裏面─加四6;弗四6;羅八10;約十四17。

聖經對三一位格之關係的啟示,可見於以下兩類經文。第一類經文,啟示出父、子、靈互相內住。其例見於約翰十四章九至十節,耶穌說:「…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你怎麼說將父顯給我們看呢﹖我在父裏面,父在我裏面,你不信麼﹖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不是憑著自己說的,乃是住在我裏面的父做他自己的事。」 父與子的關係之一,乃是互相內住。就是位格之間彼此滲透(interpenetrate),互相內在(coinhere)。這個互相內住與彼此滲透,說出了神格中父、子、聖靈的區別,並且保存了「三一神是獨一之神」的事實。

第二類論到神聖三一中位格關係的經文,是將三一神中的一者,以另一者稱之。此類的經文,見以賽亞書九章六節和哥林多後書三章十七節。在以賽亞書九章六節中,子被稱為永在的父;在林後三章十七節中,主(指基督)被視作那靈。「主就是那靈。」這些論到位格而彼此借代的經文,必須以位格相互內住之經文來解釋,方能明白。因此,以賽亞所說「子被稱為…永在的父」,其意義正如耶穌所說的:「我在父裏面,父在我裏面…。」二者都是神的話,必須一併領會。前者將二者視為一,後者指明二者相互內住。只要將兩類經文放在一起,聖經便會不辯自明。

從這些經文中,我們可以看出,神格中的獨一性,帶有以下的性質:其中一者的工作,可歸於另一者;並且三者作工如同一者,在一個名裏(太二八19),是一位神(林前八 4,6)。

史壯博士(Dr. Augustus Strong)在其《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第三三○至三三四頁,充分討論了聖經所啟示三一神之位格關係。論到三者共有一個素質時,他表示:「這個素質上的一,說明了一個事實,就是父、子、聖靈,就位格而言,乃是不同的;在這些位格之間,有著內在的交流,和相互的內住,使其在一定的限制的下,其中一者的工作,可以歸於另一者,其中一位的彰顯,可以被視為是另一位的彰顯。這個限制就是,雖然子是由父所差,那靈是由父和子所差,但我們絕不可將其反過來,說父是由子或那靈所差。聖經說到這個內在的交流,是為了避免我們將父、子、靈的分別,當作實質的區分…。這個內在的交流,也說明了為何基督被稱為『那靈』;『那靈』被稱為『基督的靈』;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末後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後三章十七節『主就是那靈』;加拉太書四章六節『差祂兒子的靈』;以及腓立比書一章十九節『耶穌基督之靈的幫助』。」

事實上,聖經中沒有三一神的道理。在聖經裏,三一神的啟示與祂和人的關係並人對祂的經歷有關。第一處指出三一神的經節是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這不是一個道理;乃是啟示神與人的關係。神格的三位─父、子、靈,第一次被啟示出來是在馬太二十八章十九節。這一節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把他們浸入父、子、聖靈的名裏。」(原文。」這也不是一個道理,乃是一個經歷。倘若我們想要明白三一神的道理,卻忽略了經歷,我們將會落在難處中。在道理上,我們可以說父、子、靈是分開且不同的。但我們的經歷如何呢?照著我們的經歷,祂們是三位還是一位呢?新約啟示父、子、靈都在我們裏面。(以弗所四章六節;林後十三章五節;約翰十四章十七節。)當你用心思談論祂們,祂們是三位;但是當你運用靈經歷祂們,祂們就是一位。我們必須單純地相信明確的話,對聖經所說的說「阿們,」並且應當顧到我們的經歷。


附註:

1  W. H. G. Thomas,The Principles of Theology,Longmans,1930,p. 31

2   James Denney,The Second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Hodder & Stoughton,1916,p. 134.

3   James Dunn,“1 Corinthians 15:45-last Adam,life-giving Spirit,”Christ and the Spirit in the New Testa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p. 127: “The exalted Lord seems to be wholly identified with the Spirit,the source of the new life experienced by believers.”

4   James Dunn,Christology in the Making,SCM Press,1980,p.146,p. 196

5   Peter Carnley,The Structure of Resurrection Belief,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引自 D.R. Griffiths,“The Lord is the Spirit”,Expository Times,Vol. 4,1943,pp. 81-83.

6   賴德(G.E. Ladd) ,賴氏新約神學,中華福音神學院,2000,頁344

7   J.C. Ryle,Expository Thoughts on the Gospels,Grand Rapids,Michigan: Zondevan,1956,Vol. 1,p. 30

8   P. Schaf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erdmans,1950,vol. 2,p. 576

9   同註8,vol. 2,p. 577

10  Against Praxeas

11  同註8,p. 578

12  W. Walker,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Charles Scribner’s Sons,1959,p. 69

13  J. N. D. Kelly,Christian Doctrines (New York: Harper & Row,1960),p. 120

14  J. F. Bethune-Bak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Early History of Christian Doctrine,Methune,1929,p. 104

15  F. F. Bruce,The Spreading Flame,Eerdmans,1953,p. 255

16  同註8,p. 576

17  A. C. McGiffert,A History of Christian Thought,Charles Scribner’s & Sons,1931,p. 238

18  同註12,pp. 69~70

19  同註12,pp. 69-70; 同註17,p. 238

20  同註12,pp. 69-70; 同註17,p. 238; 同註14,p. 105

21  同註8,vol. 2,p. 582

22  同註8,vol. 2,p. 582

23  同註2,p. 105

24  同註8,p. 583

25   J. N. D. Kelly,Early Christian Doctrines,New York: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1978,pp.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