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唐崇榮弟兄書


唐崇榮弟兄賜鑒:

三月八日承蒙李文正先生安排,幸會先生,機會難得,誠如先生所言,交通並非苟同,批判誠有必需。屬靈之事,非三言兩語可解釋清楚。是日交通雖酣,言猶未盡。麟於次日三月九日向李弟兄建議與先生再次交談,先生婉謝,未能如願以償,至以為憾,雖無緣面談,文字溝通尚可,故敢冒昧提筆再論真理。

壹、先生首提魂與情感心思意志關係問題,蓋人有情感心思意志,乃眾所公認事實,聖經多處指明魂有情感之作用,(申六5,撒上十八1,申十四26,結二十四21,歌一7,太十二18,詩一零七18,)心思之作用,(詩十三2,箴二10,二四14,)意志之作用。(代上二二18,伯六7,七15。)【以上各處之『心』原文皆為『魂』】聖經又指明人有靈、魂、體之分,其理至明,其證甚多,茲舉其二,(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清楚分列三詞『靈、與魂、與體』,靈為πνεμα,魂為ψυχη,體為σωμα,三詞以και分開,若為同義,何必字異,又何必以και(『與』)字分開?神的話一點一畫不能改變,每詞皆有其正義,不能絲毫含糊。(二)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清楚云神的話將魂與靈剖開,若如先生所解云『神的話大能至不能分開之靈與魂亦能分開』,則必引致如下結論:1、按先生解經原則,下文必須解為『神的話大能至不能分開之骨節與骨髓都能分開』此話首先不合事理,蓋骨節骨髓明顯能分。2、即合事理,亦不合情理,蓋神的話之作用豈僅為分開不能分之骨節骨髓者?3、回到上文,若如先生所解,『不能分開之靈與魂亦能分開』則靈與魂到底藉神的話,還是能分開。先生之解經,恐不能自圓其說。

馬丁路德為更正教公認正統教師,他明言人分靈魂體三部分,並以靈為至聖所,魂為聖所,體為外院,先生云不能說這些是人的『部分』,只能說是人的『功用』,然路德清楚云此三者乃人之三部分,Three Parts,(見附文一,)又先生以傳道書三章二十一節圖證動物亦有靈,然此靈之與人靈不同,如同動物之魂與人之『活的魂』不同一樣(創二7描寫人之Living Soul原與一21描寫動物之『有生命之動物』在希伯來文原為同字,故同字不一定指同事。)故此傳道書三章二十一節本身並不證明任何論點。以上為靈魂體分論之真理。

基於以上靈魂體三分論,探求心思情感意志之所在,可知此三者首先不可能在人『體』中,聖經說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箴二十27,)是敬拜神的地方(約四24),是人重生之處,(約三6,)是見證我們是神兒女之所在,(羅八16,)更是主與我們同在之處。(提後四22。)猶大書十九節說,背道之人屬乎魂,沒有靈(意即其靈不起作用,參Henry Alford, D.D., Dean of Canterbury, NT for English Readers, Moody Press)。然而事實說明背道的人心思意志情感仍甚活躍,憑此可知此三者之活躍,必活於人魂中,故聖經雖無一節特指心思情感意志專屬於魂,其理至為明顯。

貳、先生提及『啟示』與『光照』問題,認為今人只能有『光照』,只有寫經之人有『啟示』。此為用詞之爭,原不值討論,惟先生強調啟示只能應用於聖經六十六卷之聖言,之後無人能有任何啟示,只能有illumination,此說純屬無稽。查林前十四章二十六節說信徒聚會各人『或有啟示』,則保羅承認聖經作者外之人亦可有啟示。在教會聚會中任何人皆可能有啟示。當然我們同意聖經之經典(Canon)只有六十六卷,此外無人能加能減。惟對此經典,信徒得蒙啟迪,除去蒙蔽,看見真理,此誠為啟而示者。如彼得蒙父『啟示』,得認識基督,(太十六17,)此對基督之認識,非僅彼得一人獨有,歷代聖徒皆憑此啟示認識基督。堅持一詞之意義,並無任何價值,只啟爭端。

參、先生質疑以弗所書四章八節倪弟兄對『擄掠仇敵』一詞之解釋,按『仇敵』一字原文αιχμαλωσιαν,英文KJV並ASV都譯為captivity,可泛指一切被基督所擄掠的,包括黑暗權勢、罪、死、撒但等,亦可專指被擄的人。採前者解法,大不乏人,教父Chrysostom解為『魔鬼、死亡、咒詛、罪』,(見附文二,)解經權威Matthew Henry解為『所有屬靈仇敵,包括罪、死、魔鬼』,(見附文三,)希臘文權威G. Kittel更解作『諸靈』spirits。(見附文四。)倪弟兄於『工作的再思』解釋此段時說:『基督已經得勝,升上高天,擄掠了一切從前轄管人的勢力,叫人在基督裏也完全勝過撒但』(倪柝聲文集二輯十冊十七頁)明顯他解釋captivity為『轄管人的勢力』,引申為撒但,此解原無可厚非,一知半解者若咬文嚼字,難免見笑專家。順便可提李常受弟兄於解釋該段時,一面清楚將此字解作『被擄的』(見以弗所書生命讀經三十八篇『成全聖徒的恩賜』)一面又平衡的指出其各面意義,(見新約恢復本以弗所書四章八節註解二,)先生自稱熟讀李弟兄著作,自應曉得此事,不需麟點明

肆、先生所提關於『主小我大』,『生』神『熟』神等用詞,涉及三一神所經過之過程問題。神是三一的神,祂在基督裏成為肉體,(約一14,)最終成為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此過程使在人不能靠近光中(提前六16)之自有永有(出三14)的神成為可接受、(約一12、)可內住、(約壹四15、)可見可摸、(約壹一1、)可喫可喝(約六57)的一位。在此同時,祂的神位神性並無改變,祂仍為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羅九5)。以其神性說,祂『與父原為一』;(約十30;)以其人性說,祂是『大衛後裔生的』。(羅一3,4。)在祂的復活裏,祂被神生為長子,(羅一4,行傳十三33,)並『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在此靈裏,祂成了信徒『生命的糧』。(約六51。)說到所謂『主小我大』,出處為李常受所著『喫主』一書第二篇,惟讀書必須讀上下文,其中十六頁李弟兄清楚說明『你不要錯解,我不是說,主耶穌本身比你小,祂的本身不知比你大多少倍,不知比你高多少倍,祂本身是高大,但為著來給你喫,為著來給你享用,祂的的確確是變作一位小耶穌』(十六頁)他又說:『我再說,耶穌本身是偉大的,但是為著給我們喫,為著給我們享受,祂甘心卑微。取奴僕的形像(同頁)』由此觀之,李弟兄從未否認基督之神性,換句話說,從未否認基督之偉大,全能全智,只是在其經過過程裏,作為生命之糧,甚至作迦南婦人撿起之碎渣兒,祂是微小可喫,任何有識之士皆不會以此枉作文章,大驚小怪。李弟兄該章主旨說明主來世間不是要人為祂作工,乃是要以自己作生命餧養人,福音好比筵席,主親自作成一切,今天人只需進入神在基督裏所預備的福分,就能享受福音,若死抓住李弟兄一、兩句話,不看上下文,不僅是斷章取義,更是惡意曲解。

伍、『生』神『熟』神的問題,其解釋出於同理,若明此理,則問題迎刃而解。神在成肉身之前,為人所不能親近者,此之為『生』。神在基督裏成為靈,為人所能接受者,此之為經過過程。『生』與不『生』之分,指神在基督裏所經過之過程而言,非指神素質而言,未知先生有否研究過神學上有Essential Trinity,與Economical Trinity之分(素質之三一與經綸之三一,見L. Berkhof : Systematic Theology p.89; Hasting’s Dictionary of Christ and the Gospels Vol 12, p.765; Van A. Harvey, A Handbook of Theological Terms, p.247)。以素質而言,神無『生』與『不生』之分,以經綸而言,神從不能靠近之光中之神成為肉身,最終成為賜生命之靈,此過程可稱自不能接受者至能接受者,自客觀者變主觀者,自『生』變『熟』。若不會分辨三一神素質與經綸此二者間之講究,則在神學上尚須進修,若光強調其一而否認其二,則難免落入錯誤中。李弟兄在說神在時間裏經過過程,但並無否認祂在素質上之永恆性與全能性。先生若否定神在基督裏所經過之過程,則有嫌陷於錯謬之虞。茲引李常受弟兄談此問題一段以供先生參考:『素質的三一是指三一神的素質,為著祂的存在。在祂的素質裏,神乃是一,是一位獨一的神。(賽四五18下,林前八4。)在素質的三一裏,父、子、靈在同一時間裏,以同一方式同時並存,互相內在,不分先後;沒有第一、第二或第三者的分別。在素質上,神是一;但在經綸上,祂卻是三─父、子、靈。(太二八19,林後十三14。)在神的計畫,神行政的安排,神的經綸裏,父取了第一個步驟,子取了第二個步驟,靈取了第三個步驟。父定計畫,(弗一4~6,)子來完成,(7~12,)靈來應用子按照父的計畫所完成的。(13~14。)這是神經綸中一個連續的程序,為要完成祂永遠的定旨。素質的三一是指三一神的素質,為著祂的存在;而經綸的三一是指祂的計畫,為著祂的行動。神聖三一的存在是必需的,神聖三一的計畫也是必須的。…我們需要看見,這位將祂自已分賜到我們裏面的神,是三一的。照著新約來看,父、子、靈都在我們裏面。(弗四6,西一27,約十四17。)雖然父、子、靈都在我們裏面,在經歷上,我們卻感覺只有一位在我們裏面。住在我們裏面的這一位,乃是三一神。

主吩咐我們要將萬民浸入『父、子、聖靈的名裏。』(太二八19。)神聖的三一只有一個名。這名是神聖所是的全部,相當於祂的人位。將人浸入三一神的名裏,就是將他們浸入三一神一切的所是裏。一旦我們信入基督,並浸入神聖三一的人位裏,我們就該藉著有分於父神的愛、子神基督的恩典、及靈神的交通,每日享受三一神。(林後十三14。)至終,在永世裏,我們要享受神聖三一的神聖分賜,到最完滿的地步。啟示錄二十二章一節說,生命水的河,從神和羔羊的寶座流出來。這描述三一神─神、羔羊、和那靈(由生命水所表徵)─如何在祂元首權柄(寶座的權柄所含示的)之下,將祂自己分賜到祂的贖民裏,直到永遠。路德馬丁警告我們,不要用我們天然的理解去摸神聖三一的事。他說,那些用自己的頭腦,自信的去摸這事的人,就是『神的教師,不是祂的學生』了。沒有一個人能充分的解釋三一神。凡記載在神純正的聖言裏的,我們都該簡單的接受,並說阿們。我們只能陳明在新約裏關於這偉大真理的神聖事實,使我們得到一個印象:神聖三一將祂自已分賜到我們裏面。我們不該太過用我們的頭腦,來明白三一神,乃該運用我們的靈,來經歷並享受三一神父、子、靈在我們裏奇妙的分賜。』(李常受著:主今日恢復之主要項目的重點第七頁,十至十二頁。)『為著神能成為人的享受,神就需要有成為肉身的過程。如果神不是成為肉身,祂永不能成為我們的食物。當耶穌說,祂是生命的餅,那時祂已經經過處理了。祂是神經過了處理,成了肉身。第二步的處理是在祂成為肉身之後,祂成了賜生命之靈。是神,祂取了肉身。是肉身,祂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下:「末後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耶穌是神成了肉身,又是肉身成了賜生命的靈。你能看見這過程麼?因此我們說,我們的耶穌是經過處理的神。如今,我們的神不是「生」的神。祂已經過完全的處理。』(李常受著:福音書中的基督第二十一、二頁。)

陸、先生質疑『子』是否『父』又問子若是父,何以子能向父禱告?以賽亞書九章六節清楚說明有一子賜給我們,祂名為永在的父,此處明文說出,子即是父,然『父』與『子』彼此並沒有區別。神學上稱之謂『distinct but not separate』,有別而沒有分,父定計畫,(弗一4~6,)子來完成,(7~12,)靈來應用子按照父的計畫所完成的。(13~14。)三者有別而無分。此為正統真理,正統神學之信仰,無可置疑。先生問難以賽亞九章六節之『一子』若指父神,則『一子賜給我們』之賜者何也?答為賜者即所賜者也。賜者為父,所賜者亦為父,同一位也。我們只能承認,頭腦不能理解此事。但不能否定此聖經事實。士師記六章十一至二十四節和十三章十五至二十四節,給我們看見,耶和華的使者,就是耶和華自己。撒迦利亞十二章八節下半所說的,證實『耶和華的使者』就是耶和華神。這就是說,耶和華神差遣祂自己來作祂的使者。明白這個原則,就對子既是父,何以子還能向父禱告這件事,沒有甚麼問題了。禱告者與聽禱告者,禱告的子與聽禱告的父,乃是一位。(參『關於父子靈三而一的神』第二十二、二十三頁)我們承認,神乃是三一的神,雖有三之講究,在本質上仍是一位神。以父子靈為三『位』,(如『三位一體』之『三位』)此為人造語言之表達,未盡理想,即使回到英文『person』或拉丁文『persona』或希臘文προσωπον,亦不盡達意,若說得太過,有落在Tritheism三神論之嫌。神學家因其有嫌分裂神之性情、屬性、屢棄而不用,改以hypostasis一詞。有名寫羅馬書註解的多瑪格力菲(Griffith Thomas)在他所著「神學的原則」一書中,論到神三而一的問題說:『這身位的說法,有時也受到反對。這說法,像人一切的語言,難免不適當的,甚且會有積極的錯誤。切不可把神的三個身位,講得太過;否則就會講出三位神來。…我們是迫不得已,「本質」和「身位」這類的說法,但我們的意思並非像我們所領會人的本質和位格一樣。…三而一的真理與經歷,並不在於神學上的說法。』

柒、神之經過過程,為聖經之一大啟示,是神永遠經綸之主要成就。倪、李二兄之信息,清楚闡明此真理,不明其理者,認為其發表與傳統神學有出入,則憑此大加批評,察人類語言發表,乃根據人的領會看見而定,有了新的看見自然需要新的發表。Reformed派神學家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說,『若人定罪一切非逐字出於聖經之詞句為太過陌生新奇,則其加諸吾人身上的律法,未免無理…無何能禁止我們偶然在適當場合下,以更達意之詞句,表達聖經之深奧難懂事物…若人只因字眼新穎而批評挑剔,他不配被稱為真理之光的傳揚者,因他所挑剔的字眼,無非是叫真理顯為更清楚明白者。』(Institute of Christian Religion, I,13,3)基督教梏於傳統觀念,有所不能看見者,故神在歷史中興起祂眾僕人恢復真理,此恢復非在原有聖言啟示中有所加增,只求將原有而失去之聖道恢復,此恢復自然帶進新發表,新名詞,沒有此看見者,固執舊有字句,盲目批評,此為井蛙夏蟲之見。然真理不怕辯論,只會越辯越明;誠如先生所云,大家不應逃避批判,反應正視批判,以求闡明真理、發揚真理。此函僅就先生提出問題作初步探討,麟於三月八日會議中,曾恭問先生十數問題,尚祈先生撥冗賜答,彼此切磋。此等對話,殊為有益。若先生不嫌,麟將以此信內容並以後對話,印刊成書,俾神眾兒女共同得益,叫真理得以發揚光大。

此致祝 主恩常在

在基督裏一位小弟兄 余潔麟上
主後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