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人》訴訟案判決書


加州阿拉米達郡(Alameda)高等法院判決書(案號五四○五八五-九)

原告:李常受等人
被告:尼爾達迪等人

本案循序進入審理階段,被告尼爾達迪(Neil T. Duddy)因未出席,故作為不抗辯案件處理;又被告Schwengeler-Verlag因對原告之第一修正案及第一補充申訴狀未提出答辯,故作為不出庭案件處理。此審理雖未經抗辯,但本庭認為原告已提出充分、可信的證據,且對原告所提出之證人的水準與資格,殊感印象深刻;此外,本庭也獲得充分機會質詢並反詰證人,以確定事情真相。不論被告是否出庭,法院對有關憲法第一修正條款權利之案例原當如此行。庭上想要檢視或詢問的事,沒有一件不如願。再者,原告所提出的證據,都由合格之專家證人所提供的獨立證據得著證實。因此本庭判決,以下各書─在美國出版尼爾達迪之《神人》原稿(證物一號),Schwengeler-Verlag在歐洲出版之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證物三號),以及在美國和英國發行,由校園團契出版社(Inter-Varsity Press)出版,尼爾達迪及偽靈剖析會(Spiritual Counterfeits Project)合著之《神人─李常受及地方教會之評析》(證物五號),其主要部份均屬虛假、毀謗及僭越法定的合理權利,故此乃為誹謗(加州民法第四十五條)。

此外,法庭又判決:

一、被告之上列出版物製造一種印象:李常受(Witness Lee)與傅理門(William Freeman)乃是邪教領導人,安那翰教會乃是邪教。凡為造成此種效果之明言或暗示均為虛假的與毀謗的。

今日一般所領會之「邪教」,乃是一種集權,操縱社會性之影響,為要控制群眾,以達到偏激的目的(心理學家及富勒神學院[ 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 ] 心理學教授,馬若黎 [ H.Newton Malony ]博士證詞)。瓊斯和人民廟堂即是邪教領袖及邪教的典型(美國宗教研究所主任,美國宗教百科全書作者,研究「新宗教」的權威,梅爾敦 [ J. Gordon Melton ] 博士證詞,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審理記錄第二十、三十九、九十二頁)。

被告尼爾達迪的宣誓證言 (第七三八至七四○頁,七八二頁),以及賽阿(James Sire─校園團契出版社編輯,以及偽靈剖析會咨詢委員會委員)的宣誓證言(第五冊,三五四及三五五頁),均指明作者及出版商明知他們的出版物會傳達此種印象,也知曉讀者按一般推理會如此領會。專家證人的證詞都證實此點。

本庭判定此等對原告的陳述乃是虛假的與毀謗的,以下專家證人的證詞均支持此點:梅爾敦博士;底特律大學沙禮巴(John Saliba)博士─耶穌會神父,新宗教研究與「反邪教」組織專家;葛逑思(Eugene Van Ness Goetchius)博士─聖公會牧師,與哈佛大學有關聯之聖公會神學院神學教授;史達克(Rodney Stark)博士─華盛頓大學社會學教授;及馬若黎博士。這些專家一致作證,原告李常受系基督教教師和傳道人,安那翰教會(及所有地方教會)系福音派基督教團體;原告傅理門亦同樣為基督教教師和傳道人。

本庭判定被告等明知所言均屬虛假,而故意製造原告等此種邪教的形像。專家證人證詞均支持此項判決。達迪的證詞亦說,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刊登廣告將李常受與瓊斯相提並論,是不公平的(達迪,第七八四至七八五頁)。

二、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等從事或提倡以欺騙手段吸收人到地方教會中,此等陳述乃是虛假的與毀謗的。

達迪意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的教訓使會友說謊、欺騙,並以欺騙手段引人加入他們的團體(達迪第四三三至四三五頁,五三○至五三一頁,七五四、二一五五、二一五七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此類陳述系屬虛假不實,有當今會友的證詞為支持。馬若黎博士(研究入教過程專家)連同他對地方教會現時及已過會友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也一致證實地方教會並無此種欺騙行為。

所有證人均證實,地方教會並無被告出版物中所明言並暗示之秘密信仰。因此,凡此陳述全屬虛假與毀謗。

出版物中所報導有關此類行為的主要「個案歷史」,系「辛亞」或「利百加」的個案,此人真實姓名為梅尼克辛蒂(Cindy Meinecke)。

梅尼克太太在審訊中指證該故事大部份不實,且被告所指為「實情」的事件,亦幾全屬虛假,所指稱迫人加入他們團體的洛克士多(Son Rockstroh)也證實此虛假。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陳述或暗示時,若非明知其為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被告達迪承認,彼並未查核對證過任何實際涉及「個案歷史」的主要當事人(達迪證詞[以下簡稱「達迪」] 第五四九、九五七、一○四九頁),也未向可查詢的資料來源查證其資料是否正確(達迪,第九九○至九九一頁,九九四至九九五頁,一○一六、九六三頁)。不僅如此,亞歷山大(Brooks Alexander)(偽靈剖析會創辦人之一,及所有出版物作者之一 [ 達迪,第二四八、一一六九頁;亞歷山大,第七十九頁])和賽阿作證,他們未見過任何有關辛蒂或利百加所陳述的文件。(亞歷山大證詞[以下簡稱「亞歷山大」]第一六○四頁;賽阿證詞[ 以下簡稱「賽阿」] 第六冊,四八四頁)。亞歷山大承認,他雖然懷疑達迪調查事實的能力(亞歷山大,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一六一○至一六一一頁),也擔心提供達迪資料者的真實性(亞歷山大,第一六一○至一六一一頁),但他並未查核過達迪作品之確實性(亞歷山大,第一四二四、一五二七頁)。史達克博士證實,達迪對於辛蒂事件也未作過任何考證。史達克博士說:「這是一種最惡劣的謠言販賣。」(紀錄第一七一至一七二頁)

史達克博士(「洛夫蘭─史達克模式」作者之一)作證,達迪使用洛夫蘭─史達克的宗教入教模式,來解釋地方教會吸收新會友之作法時,並未正確陳明該模式。史達克說,達迪「略過該模式中的每一重點,而說出一些與該模式所陳明完全相反,幾乎是窮凶惡極的斷言」(紀錄第一六二頁)。史達克博士說,假若達迪真正讀過他對該模式的說明,他就必須斷定達迪的誤傳是「惡意的」(紀錄第一六三頁)。馬若黎博士也批評達迪誤用史達克的入教模式,並說被告陳述地方教會吸收新會友的作法有所邪惡,以及在性質上與其他基督教教派不同,這個說法是不確實的。

三、被告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李常受以「鐵杖」或「強硬手段」管轄地方教會,這是虛假和毀謗的。

達迪意圖向讀者表達,李常受實際上是個獨裁者,控制地方教會生活中太多的細節(達迪,第二○○四至二○○五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此事虛假,乃是根據原告及其證人的證詞,證人包括梅爾敦博士、沙禮巴博士,以及馬若黎博士連同他對現時與以前會友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梅爾敦博士作證,根據他本人的調查,李氏在地方教會中的地位乃是傳道人與教師,而不是像那些出版物所斷言的,運用「行政權力,如同君王一般」,這樣的教權制度並不存在(記錄第三十九頁)。馬若黎博士的調查結果(證物二十四號)與梅爾敦博士的證詞一致。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陳述時,若非明知其為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證據顯示作者和出版商歪曲李常受的話語,為要製造一種印象,即李常受對教會的事務以及教會會友的生活,施以徹底且不容抗拒的控制。布克裡(Jack Buckley)(《神人》初版作者,「偽靈剖析會」會員,達迪和「偽靈剖析會」將其作品轉載於被起訴的刊物中)承認,引自李常受作品中的話,乃是斷章取義,加以誤用,而使李常受在那一方面的教訓造成不實的敘述(布克裡的宣誓證詞[以下簡稱「布克裡」]第七二八至七二九頁,七四一至七四二頁,七七六至七六七頁)。梅爾敦博士斷言,就著達迪所受的教育,及其宣稱讀過李常受的著作來說,他這樣一貫地曲解所引用的文句,指明他是故意誤傳(記錄第四十至四十六頁)。沙禮巴博士的證詞也證實,達迪一貫地誤傳李常受的著作,不論在這一點或其他方面都是如此(記錄第一一七至一一九頁,一三五頁)。

原稿進一步證實被告系故意曲解,該草稿上說:

「可靠的來源告訴我們,李本人並未以鐵杖管轄。」(證物六十二號)

草稿的下文也與上述觀點一致,即李常受「並未」那樣施行控制。這句話及上下文事後卻被刪改,以致出版物中所言者,竟與原稿的意義完全相反。

四、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等或任何地方教會從事心理操縱,或一般所謂的「洗腦、」「思想改造」等,乃是虛假與毀謗。陳述中說到禱讀及呼求主名的作法,乃是心理操縱的技倆,使人心智遲鈍等等,亦是虛假。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與地方教會利用「溫和的思想改造」,叫會友犧牲個人的價值,並從社會中隱退(達迪,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此等陳述為虛假,有以下各位證詞為支持:馬若黎博士及其調查(證物二十四號),葛逑思博士,沙禮巴博士,以及原告其他證人,包括辛蒂和地方教會會友Steven Johnson博士、Christopher Leu、Herbert Zimmer博士、George Chua博士,和孔珍妮女士。馬若黎博士作證說,禱讀絕不是操縱手法或東方神秘主義的作法,而是對接觸聖經有幫助的作法。梅爾敦博士作證,這種實行不是「技術機械性的、異教徒式的」,它確實要用到心智的功能,不會改變人的意識(記錄第二十五頁)。梅爾敦博士未發現喪失「心智敏銳性」的跡象(記錄第九十一頁)。

本庭判定,被告等做出以上陳述時,若非明知其為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亞歷山大為要描述這些操縱手法而作出附錄。他作證說,他無法提出一個人,曾經告訴他,因該書所說的作法,使他們心智遲鈍。他並未向任何會友詢問這件事,也不知道在事實上,禱讀或呼求主名會消除意識引導的思想(亞歷山大,第一二八一至一二八二頁,一三一九至一三二○頁,一八四八頁)。

五、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和地方教會的領袖控制教會會友生活的每一方面,包括勸阻友誼,禁止男女交往,安排婚姻,控制財物的運用,指定信徒居住及工作地點,這些全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地方教會中的婚姻是經過安排的(達迪,第二二五三至二二五四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沙禮巴博士作證說,達迪企圖向讀者表達,李常受管轄「就像獨裁者,長老們多多少少象小獨裁者」,「他們控制一切的事物,會友只是一味地服從他們。」(記錄第一二六頁)

本庭判定此事為虛假,有所有證人之證詞為支持,尤其是梅爾敦博士和馬若黎博士,他們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否定了控制會友生活的說法。

本庭判定,被告等做出上述言論時,若非明知其為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尼爾達迪的證詞指明,他從未在李常受或地方教會的教訓中看到勸阻友誼,禁止男女交往的事,也未見過任何安排婚姻的記錄,也未能記得何人有此記錄(達迪,第一一四五至一一五○頁,二二五六至二二五七頁)。亞歷山大作證,此種安排婚姻的事,並未得著證實。(亞歷山大,第一五八六至一五八七頁)。賽阿不記得有任何證據可證實安排婚姻的指控(賽阿,第五冊,三五二至三五八頁)。傅理門和Steven Johnson博士的證詞,以及其他提出的證據,都證明這樣的指控是虛假的(證物七十號)。

六、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或暗示,李常受和地方教會的長老使會友與社會隔離,禁止或攔阻會友看電視、看報紙、看電影或參加體育活動;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作證說,他企圖描述地方教會叫會友與地方教會之外的親戚隔離(達迪,第一六四四至一六四五頁),從社會隱退,與社會隔離(達迪,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讀者按一般推想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這事虛假,乃是根據原告證人的證詞。證人包括梅爾敦博士(記錄第九十五頁)、馬若黎博士及其調查(證物二十四號)、葛逑思博士(記錄第一五○至一五二頁)、辛蒂、Herbert Zimmer博士、Steven Johnson博士,以及Christopher Leu。此外請參閱達迪的宣誓證詞,第一一三○至一一三一頁,一一三八至一一四○頁,以及一一五○頁,他承認沒有這種行為的證據。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上述言論時,若非明知其為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因達迪作證,他沒有這種行為的任何證據(達迪,第一一三○至一一三一頁,一一三八至一一四○頁,一一五○頁)。

七、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或暗示,地方教會的長老締造出不可抗拒之權力的架構,使教會的會友無法成熟地運用自己的信心,肩負自己生活的責任;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用這些言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和「與他合作的人」是社會操縱者(達迪,第八一八頁),他們不與會友商討,就替他們和他們的家庭決定神的旨意(達迪,第二二五二頁)。亞歷山大作證說,該書暗示教會的長老支配並控制會友(亞歷山大,第一五七一頁)。賽阿作證說,該書的陳述指明,會友被轉移到極權主義和結構的環境裡(賽阿,第六冊,六三七頁)。讀者按一般推理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這些陳述虛假,有以下人士的證詞為支持:辛蒂、在審訊時作證的目前會友、沙禮巴博士,以及馬若黎博士對現今及已過會友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此外,李常受、傅理門,以及安那翰長老郭汝勒(Eugene Gruhler)的證詞指明,長老們並沒有構成不可提出異議之權力的架構。反之,會友有自由對長老和李常受表示不同意,並且鼓勵會友為自己尋求神的旨意,肩負自己生活的責任。葛逑思博士作證,他個人曾與地方教會會友及其家庭接觸,根據他的觀察,這些會友及其家人,一般來說,都具有成熟且發展良好的品格(記錄第一四九至一五二頁)。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上列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達迪不能想起任一實際地方教會會友,曾經告訴達迪,他沒有為自己作決定(達迪,第一五○頁)。此外,達迪宣誓,他沒有作證過,會友在個人生活重要的事上,不由自己作決定。達迪也不知道會友是否不必請教長老就作這類決定(達迪,第一一四八頁)。布克裡作證說,在「偽靈剖析會」陳述地方教會會友「寧可順服」,也不要「運用個人的判斷與決定」以前,應當作一些調查以支持這種陳述。但布克裡並不知道「偽靈剖析會」曾作過任何這類調查(布克裡,第七七一頁)。布克裡進一步作證,他調查地方教會長老治理的工作,只限於閱讀「偽靈剖析會」提供的資料,及與「偽靈剖析會」的會員交談(布克裡,第七二一頁)。布克裡承認,《神人》引用李常受講論聖靈執事之陳述,系斷章取義,將其誤用以傳達一種印象:長老們有權力控制會友(布克裡,第七六六至七六七頁)。沙禮巴博士證實,這是誤用李常受的話(記錄第一二六至一二七頁)。

八、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及暗示,李常受及其他原告教導並主張的行為,乃是允許或鼓勵教會的會友從事不道德的行為,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的教訓教導人聽從直覺和感覺,絕不要考慮聖經;一個人可以從事性攻擊(包括強暴)、說謊、欺騙,而仍然自稱為好基督徒;你只要遵照裡面的感覺,不必顧到聖經上的話;李常受的教訓助長不道德,不同於一般基督教團體(達迪,第五三一、五六六頁,五六八至五六九頁,六七三頁)。讀者按一般推理會如此領會。

所有的證人不只見證這類陳述或暗示均屬虛假,並且證實李常受所有的著作,都教訓人該有合乎聖經的最高標準道德。馬若黎博士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加上作者及出版社蓄意曲解李常受話語的證據,都支持本庭的判決。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上述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梅爾敦博士作證說,達迪向讀者傳達的,與李常受論及道德的教訓恰恰相反(記錄第五十九頁)。達迪向人傳達這樣的印象,若非蓄意,即是極度不顧李常受的言論(記錄第七十五至七十六頁),達迪對聖經在李常受教訓中的權威,予人虛假的報導,造成一種觀念,即李常受助長不道德;然而李常受一再地擁護聖經及其道德的誡命(記錄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

葛逑思博士作證說,達迪運用李常受的著作時,乃是故意、仔細地誤傳李常受的教訓,包括論道德的教訓(記錄第一四一、一四三頁)。

沙禮巴博士作證說,引用的話乃是斷章取義:「我獲得的印象是,達迪扭曲這些引用的話,來表達自己想要表達的意思。」(記錄第一二五至一二六頁)

被告等自己的證詞也證實,他們作出這些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達迪承認,李常受教導人應當遵守十條誡命,過一種比十條誡命更高超的生活,但他從未告訴讀者,李常受是這樣教導的(達迪,第四○六至四○七頁,四一一至四一二頁)。

布克裡作證說:

「……就著李常受論道德的教訓而言,神人初版所描繪的,是一幅虛假的圖畫。」(布克裡,第八四三頁)

艾德理(David Adeney)─「偽靈剖析會」咨詢委員會的一員,曾任中國傳教士,作證說,他從未看見李常受的著作中有任何教訓允許人撒謊、欺騙或施行強暴,而仍然自稱為好基督徒的(艾德理,第一八三頁)。

九、被告等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等或跟從原告教訓之教會會友為「道德侏儒」,根據作者的定義,該詞是指他們的行為低於法律標準;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再次企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教訓助長不道德之風(達迪,第六二三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這些陳述虛假,這有布克裡的證詞(布克裡,第七九六頁),以及原告的專家證人和辛蒂的證詞為支持。

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這些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梅爾敦博士作證說,達迪不但歪曲李常受的教訓,指稱其教訓的特點是創造「道德侏儒」,而且曲解瓦斐德(Benjamin Warfield)所造「道德侏儒」一詞的用意。梅爾敦博士作證說,李常受的許多著作均與達迪向讀者傳達的意思相反(記錄第六十九至七十三頁)。

葛逑思博士作證說,達迪所指控之「道德侏儒」一詞的合理解釋,是指一個沒有道德的人,對道德欠缺認知與領會的人。他進一步作證說,這樣指控李常受的教訓,或指控跟從這些教訓的人,是毫無根據的。相反的,李常受的教訓所要求的道德規範,比律法的倫理標準更高(記錄第一四三至一四四頁)。

布克裡作證說,他讀李常受的著作時,找不出任何證據,叫我們稱那些相信他教訓的人為道德侏儒(布克裡,第七九六頁)。

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曾公開羞辱會友,以及安那翰教會的一些會友和一個據稱是北加州教會的帶領人,因著原告的行為而住院接受心理治療;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作證說,他企圖向讀者傳達,李常受經常公開羞辱會友(達迪,第一一五九頁)。賽阿作證說,他看出這些言論有潛在的毀謗性(賽阿,第四冊,九十五至九十七頁;第六冊,五二○至五二一頁;證物六十八號)。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原告的證據證實,李常受或任何一位原告均無這種行為,而住院治療的事也從未發生過。

梅爾敦博士作證說,他未發現任何羞辱人或住院治療的證據(記錄第九十二頁)。馬若黎博士的調查(證物二十四號),甚至包括已過的會友,也證實沒有這類羞辱人的事。

法院判定,被告等作出這些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達迪從未證實一件住院的事,也無法提出一個據稱曾住院治療者的名字。他沒有文件證明(達迪,第一一六六至一一六八頁),也未覺得應當查證。達迪曾要求所指稱的那位加州教會帶領人,提出宣誓書來支持其言論,卻未能如願(達迪,第一一六五頁)。達迪承認,從來沒有醫學或心裡專家告訴他,有任何地方教會的會友,由於李氏的神學或所謂的思想改造而遭受損害(達迪,第一○八九頁)。

「偽靈剖析會」董事艾伯特(Albrecht)作證說,達迪有義務證實那些指控,也應當設法和那些被指稱住院治療者談話(艾伯特,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達迪主要的責任,該是查出那些據稱曾入院治療的人到底是誰(艾伯特,第一一九至一二○頁)。

史檜爾(Squires),另一位「偽靈剖析會」的董事,為本案辯護的負責人,並不知道有任何證據,顯示有一位北加州教會的帶領人,因李常受的行為而住院治療(史檜爾,第七二三頁)。史檜爾最近送出問卷,調查教會會友需要心理治療的事,他不記得有任何回應(史檜爾,第七六○頁)。他不知道有誰曾作過調查工作,來肯定該書在心理學或社會學方面的正確性(史檜爾,第七二四至七二五頁)。

校園團契出版社(I.V.P.)的賽阿,從未收到達迪所提北加州教會帶領人住院治療一事的資料。他也從未見過任何論到此事的記載(賽阿,第四冊,九十七至九十八頁)。

十一、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或暗示,傅理門,或安那翰教會的一位長老,欺騙富勒神學院;這是不實的和毀謗的。不僅如此,該出版物明言並暗示:「這種自我介紹的不坦誠,乃是地方教會所展現的特質」;這也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傅理門對富勒的自述,隱藏了一些資料,並不坦誠,而地方教會會友也是隱匿不坦誠的人。達迪聲稱對他們行為的這種描述是正確的,這也代表了地方教會一般的性格與品質(達迪,第四三○至四三二頁,四三三至四三五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本庭判定此事虛假,是根據以下各人的證詞:羅貝克(Cecil M. Robeck, Jr.)博士(富勒神學院學術服務部主任,前註冊組組長),以及原告傅理門,連同所提出的證物(證物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號),確定地證實沒有隱瞞、欺騙或不坦誠的事,富勒全體教職員也沒有一位說過這樣的話(記錄第八十一至八十九頁)。這也證明此類指控乃是被告所捏造的。此外,以上的證據,連同專家證人的證詞,證實所有指控地方教會及其帶領人或會友隱瞞、欺騙、不坦誠的話,均屬虛假。

法院判定被告等作出此事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賽阿證實,富勒神學院註冊組的職員說,傅理門已盡量坦誠,無意作不正確的陳述(證物四十七號)。基於那項證據,賽阿將「傅理門─富勒」事件,從校園團契出版社的《神人》一書中抽出。

十二、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原告運用恐懼的策略,或報復的威脅,使會友忠於教會,防止他們離開;這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地方教會騷擾並逼迫地方教會以前的會友(達迪,第一七七四、二二三五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判定此事虛假是根據原告證人的證詞,包括現在的會友,辛蒂和梅爾敦博士。梅爾敦博士證實地方教會中沒有恐懼策略或威脅。他的證詞指出,會友並沒有被迫違背自己的意願。他們都是自願在教會裡。他們參加地方教會不是被勉強,而是因為在其中有享受(記錄第九十六至九十七頁)。

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十三、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大多數離開地方教會的人,必須另外覓地而居,以逃避地方教會的逼迫」,以及所提此類逼迫的發生(包括恣意毀壞從前會友的住所),皆為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大多數離開地方教會的人,必須另外覓地而居,以逃避逼迫(達迪,第八九六至八九八頁)。

判決此事虛假是根據郭汝勒的證詞,他證實以前的會友通常都沒有搬遷。而那些搬遷的人並不像被告所說,因為懼怕逼迫而搬走。郭汝勒的證詞也證實,有些以前的會友事實上又搬回地方教會的區域。他也調查過所有恣意毀壞的行為,不僅發現這些都是虛假的,而且被指稱報導此事的人,都否認這些報導。

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達迪承認,「偽靈剖析會」中從無一人(包括他自己在內)曾經查詢任何據稱住家遭毀壞的人(達迪,第九二○頁)。

十四、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並暗示,李常受或任何一位原告,對財務處理不當,包括所謂非法使用為建築斯圖嘎會所用的款項,共二十三萬五千美元;這些乃是虛假的和毀謗的。

達迪企圖向讀者傳達,原告可能誤用基金而觸犯法律,並且企圖證明原告在財務上處理不當(達迪,第八二二至八二三頁,八三九至八四○頁,八四九頁)。讀者按一般推理也會如此領會。

判定此事虛假,乃是根據審訊時所提出的證詞和書面證據,證實為著購建斯圖嘎會所的基金,原先已轉給斯圖嘎教會,為著上述的目的(證物六、七號,)惟因在斯圖嘎的交易未能成功,該款項遂退回美國,並且一直保存在那裡,以賺取比德國更高的利息,直到斯圖嘎教會找到合式的會所為止。斯圖嘎教會繼續努力購買會所(證物三十一號),而被告等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和校園團契出版社的《神人》(證物四十六號)二書出版以前,就已知道這事(校園團契出版社的賽阿先生在《神人》出版以前也已知道這事)(證物四十六號)。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一書出版以前,斯圖嘎教會即找到一個合式的會所,一經要求,該筆款項即連本帶利收回。雖然那一次購買仍未能成交,該款項卻從此留在斯圖嘎教會,後來終於用來購買教會現今的會所。

達迪承認,這樣的事實並不指明對財務處理不當或欺騙(達迪,第八三五至八三七頁)。

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該等陳述時,若非明知其虛假,即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艾伯特作證說,刊行言論指控別人財務處理不當,而不提出書面證據,這是不負責任的新聞報導(艾伯特,第二四二頁)。像這樣的書面證據,從未提出過(賽阿,第五冊,三○一至三○三頁)。

達迪承認,他從未就著這筆交易,接觸過任何斯圖嘎教會或安那翰教會的人(達迪,第八二六至八二七頁,八四○至八四一頁,八七五頁)。他指稱之消息的惟一來源是雷帕柏(Max Rapoport),而他知道這人和地方教會有衝突。「偽靈剖析會」曾警告達迪對從前會友的陳述要謹慎,並且要查核其他來源,以證實這些陳述的正確性(達迪,第八二四至八二六頁)。達迪並沒有這樣做。達迪有明顯的理由,懷疑雷帕柏任何報導的真實性與正確性(St.Amant V. Thompson[1968] 390 U.S. 727, 732, 20 L.Ed.2d 262, 267-268)。

達迪無法說服雷帕柏以宣誓書來證實所指稱的資料(達迪,第八六五頁;證物四十三號)。

賽阿承認沒有提出書面證據是這指控的主要破綻,並且提到這樣的聲稱乃是「誹謗」(證物四十二、四十一號)。賽阿不記得看過任何書面證據,也未要求過任何書面證據(賽阿,第五冊,三○一至三○三頁)。

十五、所有的被告都企圖向讀者傳達以上一切虛假的陳述,或者極度不顧可能傳達與讀者虛假及毀謗的意義。

所有專家的證詞,以及原告提供之達迪、亞歷山大、賽阿和布克裡的宣誓證詞,都支持這一點。

十六、以上所有虛假的陳述都是毀謗,因為這些陳述向讀者傳達,原告李常受與傅理門乃是「邪教」的領袖,安那翰教會是這樣的一個「邪教」。虛假的陳述也向讀者傳達,原告等從事以欺騙手法吸收新會友的計劃,攫取一些軟弱、易受攻擊的人,使他們完全被原告等征服;原告等利用恐懼和其他種種心理操縱和社會隔離技倆,控制地方教會會友生活的每一方面。被告之陳述又向讀者傳達,原告等教導一些原則,允許、鼓勵或原諒不道德的行為;原告等又為自己的利益,剝削別人的財物;尤有甚者,離開地方教會的人都遭受逼迫,飽受災禍的威脅。

這一點的支持是所有的專家證詞,《神人》一書的封面,以及美國廣播公司電視節目上談到操縱心智的邪教時,引用到該書的封面,其上有原告李常受的名字,和一幅諷刺他的圖畫。

十七、原告李常受因著這些虛假與毀謗的陳述,遭受了忌恨、蔑視、譏嘲、辱罵;此外他五十多年來作為聖經執事的事業,也遭受嚴重而無法補救的傷害。他的名譽也遭受了嚴重而無可補救的破壞(Scott V.Times Mirror,[1919] 181 Cal 345,365)。此外,原告李常受因這些指控,並因知道他的家人和那些跟從他教訓的人,同樣遭受了忌恨、蔑視、譏嘲、辱罵,以及家庭關係受破壞,有些甚至被解雇,使他在情感上遭受了嚴重的痛苦(Douglas V.Janis,[1974] 43 Cal.App.3d 931,940和 Waite V.San Fernando Publishing Co., [1918] 178 Cal. 303,306)。復因原告李常受的妻子兒孫,由於李常受所受嚴重與無可補救的破壞,受到了傷害,使原告李常受進一步遭受了情感上的痛苦。

這件事由所有專家證人,現今會友的證詞和美國廣播公司的電視節目得著證實(證物八十四號a與b)。

十八、五百萬美元是一筆合理的款項,賠償原告李常受所遭受的損害;這損害是由本案被告尼爾達迪和Schwengeler-Verlag所出版毀謗性的陳述所造成的。

十九、原告安那翰教會因不實毀謗的陳述,遭受了忌恨、蔑視、譏嘲、辱罵,就其作為基督徒教會的功能和地位而言,已經受到嚴重和無可補救的傷害(Vegod Corp.V.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 Inc.,[1979]25 Cal.3d 763, 770);此外,安那翰教會因而失去了會友,及未來可能的會友和他們所帶來的益處;並使會友及其家人遭受忌恨、蔑視、譏嘲、辱罵。

二十、三百萬美元是一筆合理的款項,賠償原告安那翰教會所遭受的損害,這損害是由本案被告尼爾達迪和Schwengeler-Verlag所出版毀謗性的陳述所造成的。

二十一、原告傅理門因著虛假毀謗的陳述遭受了忌恨、蔑視、譏嘲、辱罵。此外,他二十多年來作為聖經執事的事業已遭受嚴重和不能補救的傷害。他的名譽也遭受了嚴重而無可補救的破壞。再者,原告傅理門因這些指控,並因知道他的家人和那些跟從他教訓的人,同樣遭受了忌恨、蔑視、譏嘲和辱罵,這使他在情感上遭受了嚴重的痛苦。此外,原告傅理門遭受損害,因他是惟一被這些出版物指名道姓的安那翰長老,是李常受以外惟一被指控的教會帶領人,也是在這些出版物所提的期間,惟一曾就讀富勒神學院的地方教會長老。原告傅理門情感上的痛苦還有一層,即因他的名譽遭到嚴重和無可補救的破壞,使他的妻子兒孫也同時受害。

二十二、五十萬美元是一筆合理的款項,賠償原告傅理門所遭受的損害;這損害是由本案被告尼爾達迪和Schwengeler-Verlag所出版毀謗性的陳述所造成的。

二十三、本庭判定原告沒有一位是出名人物(Gertz V. Welch,[1974]418 U.S.345,41 L.Ed.2d 808, 94 S.Ct. 2997; Hutchinson V.Proxmire,[1979] 443 U S.111,135, 61 L.Ed.2d 411, 91 S.Ct. 2675)。因此,按照Gertz V. Welch的原則,他們無須證明「確實的惡意」(明知其虛假或極度不顧虛實),來取得補償性賠款。但是根據前述Gertz V. Welch的原則,原告必須證明「確實的惡意」,才能取得懲罰性賠款。原告等在此次審理聽證開始時即指明,他們要證實「確實的惡意」;他們確實這樣作了,本庭也感到滿意。證據顯示,每次被告聲稱要引用李常受的話,事實上幾乎都是斷章取義,加以曲解,為要達到預定的結果或結論。這由原告等的證詞和梅爾敦博士(記錄第十六、十八、二十三、四十六頁,四十八至四十九頁)、沙禮巴博士(記錄第一○九、一一四、一一七至一一八頁,一三五頁)、史達克博士(記錄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一七一至一七四頁)以及葛逑思博士(記錄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的證詞得著證實。此外,證據又證實,被告等也曲解了洛夫蘭和史達克所寫宗教改宗的社會學模式,企圖捏造一套地方教會帶領人與會友以欺騙手法吸收新會友的理論,並聲稱這理論是根據原告李常受的教訓。該模式的作者之一史達克博士的證詞,是本庭相信被告是有計劃的故意的曲解(記錄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一六九,一七一至一七二頁)(St.Amant V.Thompson [ 1968] 390 U.S. 727, 732, 20 L.Ed.2d 262, 267-8, 88 S.Ct. 1323)。不僅如此,達迪、亞歷山大、布克裡和賽阿的宣誓證詞證實,被告出版毀謗陳述時,有時候是明知其不實,有時候則為極度不顧事實真相。

二十四、本庭又判定,被告等出版上述書籍與原稿,乃是企圖騷擾、妨害、傷害原告等,並破壞三位原告的職事。

支持這判決的證據是,「偽靈剖析會」─達迪的僱主及共同作者,自從一九七○年代初期失去一些會友以來,就對地方教會有憎恨。米勒(James Miller)和共同創立「偽靈剖析會」的斯巴克( Jack Sparks)都證實了這一點(斯巴克,第十六頁)。梅爾敦博士作證說,在這些對抗中,「偽靈剖析會」屈居第二(記錄第四十八至四十九頁)。此外,書面證據與宣誓證詞揭露,校園團契知道自己與地方教會,在大學校園傳福音的事上,形成競爭的關係,又因為有人加入地方教會以致本身會員減少(賽阿,第四冊,四十七至四十八頁,五十八至五十九頁;第五冊,二八八頁;證物八十五號[前證物三八一、二四○號]),乃請求達迪和「偽靈剖析會」幫助,將「偽靈剖析會」前所出版的《神人》初版增加篇幅,增加了所謂「社會學」一節,該節包含以上大部分毀謗性的陳述(證物八十五號 [ 前證物三八三、三八四號])。達迪應他們之請,提供校園團契一個「銷售宣傳」,說這本書「可以促使地方教會垮臺」(證物三十八號)。

證詞與書面證據也證實,被告與Schwengeler-Verlag斯圖嘎教會在出版倪柝聲的著作上有一段競爭歷史,也就請求達迪與「偽靈剖析會」幫助,試圖破壞教會的名聲。達迪在知情及有意下加入這項工作,要傷害(如果不是毀壞)原告等(以及全世界眾教會)的職事(證物三十八、四十號)。此外,Schwengeler-Verlag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一書中插入一段廣告,宣傳稱一本論到瓊斯和人民廟堂的書,說:「這裡還有一本書,披露誘惑人者如何活動。」使人將該書與原告聯想在一起。這樣簡單地並列在一起,「蓄意」叫人想起「時代雜誌上一幅屍橫遍地的圖片」(記錄第一四七頁,葛逑思博士)。

從所有的證詞來看,「邪教」(Cult)一詞的傳統用法顯然已經改變,自一九七○年代中期,該詞有了新的涵意,即「對會員施以洗腦」(記錄第二十八頁),用欺騙手段吸收新會員(記錄第二十八頁),一個有害的邪惡團體,預備好要控制你,奪你的錢(記錄第一一三頁),傷害會員(記錄第二十頁),暗中破壞美國的價值觀(記錄第二十頁)。在當今的書中,「邪教」幾乎等於所有惡事的總和。由於曼森和瓊斯的形象普遍浮現於眾人的腦海中,我們一聽說某團體被稱為「邪教」,就立刻聯想到他們二人。

如梅爾敦博士所說:「在一九七○年代稱某人為邪教,就像在極端反共運動的時代稱別人為共產黨的同路人一樣。」(記錄第四十九頁)這樣的指控一旦成立,就留下污點,即使以後證明為完全錯誤,也無法洗脫。

本人贊同史達克的陳述:「如果被告等所作的只是寫一本書,攻擊李常受的神學,他們即使說了卑鄙的話,我們今天也不會在這裡,因為那在我們美國社會中是光明正大的。你可以那樣作。但是,你一旦指名道姓,提出事件,加以詆毀,說到性詐欺、錢財詐欺,甚至到一個地步,引用某人的神學陳述,來表達與那人所說完全相反的意義;那麼,我們就不是談論宗教,我們是談論事情的真相,談誹謗,談公正,談一整套的事物。」(記錄第一七一至一七二頁)

原告等所受的損害是無法由此訴訟除去的,但下面所裁決之懲罰性賠款,可以為原告等表白,並且防止其他類似的人,對原告等再蓄意發出不實的言論(Secord V. Schlachter,58 Fed.Supp.56-58[1983])。

據此,本庭判定被告下列懲罰性賠款:

被告尼爾達迪付給原告李常受一百萬美元。

被告Schwengeler-Verlag付給原告李常受一百萬美元。

被告尼爾達迪付給原告安那翰教會五十萬美元。

被告Schwengeler-Verlag付給原告安那翰教會五十萬美元。

被告尼爾達迪付給原告傅理門二十萬美元。

被告Schwengeler-Verlag付給原告傅理門二十萬美元。

日期: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高等法院現任法官瑟瑞尼(Leon Seyra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