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惡意曲解
由以下摘錄之《恢復本》註解可明顯的看出,本書作者是惡意曲解李弟兄的話。例如,在行傳二章二十一節與羅馬十章十三節的註解是討論『呼求主名』,但本書作者卻只引用『呼求』,並曲解為『“呼求”解決一切,完全得救,充滿基督,萬靈妙藥』,其不忠實的引用實是惡意的。
徒二21註1
呼求主名不是新約的新作法,乃是開始於創四26,人類的第三代以挪士。接著有約伯、(伯十二4,二七10、)亞伯拉罕、(創十二8,十三4,二一33、)以撒、(創二六25、)摩西和以色列人、(申四7、)參孫、(士十五18,十六28、)撒母耳、(撒上十二18,詩九九6、)大衛、(撒下二二4,7,代上十六8,二一26,詩十四4,十七6,十八3,6,三一17,五五16,八六5,7,一○五1,一一六4,13,17,一一八5,一四五18、)詩人亞薩、(詩八十18、)詩人希幔、(詩八八9、)以利亞、(王上十八24、)以賽亞、(賽十二4、)耶利米(哀三55,57)和其他的人;(詩九九6;)他們在舊約時代都呼求主名。以賽亞也囑咐尋求神的人,要呼求祂。(賽五五6。)甚至外邦人也曉得,以色列的申言者習慣呼求神的名。(拿一6,王下五11。)神從北方興起的外邦人,也呼求祂的名。(賽四一25。)神命令並願意祂的百姓呼求祂。(詩五十15,耶二九12,詩九一15,番三9,亞十三9。)這是飲於神救恩泉源的喜樂之路,(賽十二3~4,)也是以神為樂的享受之路。(伯二七10。)以神為樂就是享受神。因此,神的子民必須天天呼求祂。(詩八八9。)這是約珥關於新約禧年所豫言的歡樂作法。(珥二32。)
在新約裡,彼得在五旬節那天,首次題起呼求主名,應驗了約珥的豫言。這應驗是關乎神在經綸一面,將包羅萬有的靈澆灌在祂所揀選的人身上,使他們能有分於新約的禧年。約珥關於神新約禧年的豫言及其應驗有兩面:在神那一面,祂在復活基督的升天裡,將祂的靈澆灌下來;在我們這一面,我們呼求這位成就一切、達到一切並得著一切,升天之主的名。我們這些在基督裡的信徒,要有分於並享受包羅萬有的基督,和祂所成就、所達到、所得著的一切,呼求祂的名是極其需要的。(林前一2。)在神新約的經綸裡,這是一種主要的作法,使我們能享受這位經過過程的三一神,叫我們完全得救。(羅十10~13。)早期的信徒在各處都呼求主名。(林前一2。)對不信的人,尤其對逼迫的人,呼求主名成了基督信徒普遍的記號。(九14,21。)司提反遭逼迫時,曾呼求主名,(七59,)這必定使逼迫他的掃羅印象深刻。(七58~60,二二20。)然後,不信的掃羅以他們的呼求為記號,逼迫那些呼求的人。(九14,21。)等到他被主得著以後,那把他帶進基督身體交通裡的亞拿尼亞,立刻囑咐他要呼求著主的名受浸,向人表明他也成了這樣呼求的人。他在提後二22對提摩太所說的話,指明早期所有尋求主的人都呼求主名。毫無疑問,他是一個這樣實行的人,因為他囑咐他的青年同工提摩太要照樣作,使提摩太能和他一樣享受主。
在原文,呼求是由“在…上”和“(按名)呼叫”所組成,因此是以聽得見的聲音呼叫,甚至像司提反一樣大聲呼喊。(七59~60。)徒2:21
徒二21註2
名是指人位。耶穌是主的名,那靈是主的人位。我們呼求主耶穌,就接受那靈。
徒二21註3
這是從17節開始所引約珥豫言的結語,指明神將祂的靈澆灌在一切屬肉體的人身上,結果乃是叫他們藉著呼求主名得救。神將祂的靈澆灌下來,就是將主的救恩應用在祂所揀選的人身上。得救乃是接受這靈,這靈就是神新約經綸裡福音的福。(加三2,5,14。)這靈乃是主自己成了我們的氣息(約二十22)和活水。(約四10,14。)我們要吸入祂作我們的氣息,並飲於祂作我們的活水,就需要呼求祂。哀三55~56(英譯美國標準本)指明,呼求主就是呼吸;賽十二3~4指明,呼求主就是喝水。我們信主以後,需要呼求祂,使我們不僅能得救,更能享受祂的豐富。(羅十12~13。)我們運用靈呼求祂,吸祂,喝祂,就能享受祂的豐富。這纔是對神真正的敬拜。主把這敬拜,(約四24,)聯於飲祂所賜的活水。(約四14。)
羅十13註1
呼求主的名不僅是我們得救的祕訣,也是我們得享主豐富的祕訣。從人類第三代以挪士開始,一路下來到新約的信徒,所有神所揀選蒙祂救贖的人,都是憑著這祕訣得享基督的救贖、救恩和祂一切的豐富。(見徒二21註1。)
羅十13註2
意指被帶進對主之豐富的享受裡。主對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是豐富的。所有呼求主名的人,都享受這位豐富的主,使他們被祂充滿而彰顯祂。
本書作者才是借題發揮
馬太九章十六節說: 『沒有人用未漂過的布作補帄,補在舊衣服上』。以下係『未漂過的』的註解。一般人來讀這註解,都會注意『把未漂過的布補在舊衣服上,所補上的布會因縮水的力量,扯破舊衣服,使裂縫更大。這樣作,是效法基督在地上為人生活時所作的。這是今天摩登派的人所嘗試的。』這重點。本書作者卻指控李弟兄『借題發揮,借新布補舊衣,轉到“處理”基督上。』事實上,本書作者才是借題發揮。
或,新的,生的,未加工的。原文是由“未”和“梳理羊毛”構成,因此,意即未梳理的、未蒸洗的、未作完的、未漂過的、未處理的。未漂過的布,象徵從成為肉體到釘十字架之前的基督,如同一塊未處理、未作成的新布;路五36的新衣服,乃象徵基督,經過了釘十字架的處理,如同一件新衣服。(路五36的新,原文與太九17新皮袋的新同。)基督先是未漂過的布,為要作成一件新衣服;然後,祂藉著死而復活,就作成了一件新衣服,在神面前作我們的義,遮蓋我們,使我們能得神稱義,蒙祂悅納。(路十五22,加三27,林前一30。)把未漂過的布補在舊衣服上,所補上的布會因縮水的力量,扯破舊衣服,使裂縫更大。這樣作,是效法基督在地上為人生活時所作的。這是今天摩登派的人所嘗試的。他們只效法耶穌的為人,以改良他們的行為;他們不相信釘十字架的耶穌是他們的救贖主;也不相信復活的基督是他們的義,使他們可以得神稱義、蒙神悅納。他們效法基督的為人生活,反扯破了他們的舊衣服,就是他們憑著天然舊生命而有的行事為人。國度子民不這樣作;他們接受釘十字架、復活的基督作新衣服,在神面前作他們的義遮蓋他們。
本書作者盲目的反對
使徒行傳二章四十二節說: 『他們都堅定持續在使徒的教訓和交通裡,持續擘餅和禱告。』在這節的註解1說:『除了使徒的教訓和交通以外,在基督裡的信徒不該有別的教訓和交通。在神新約的經綸裡,神所啟示並承認的教訓只有一種,就是使徒的教訓;屬乎神並蒙神悅納的交通也只有一種,就是使徒的交通,這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的交通,(約壹一3與註3,)也是惟一召會,基督身體的惟一交通。』而對於使徒的教訓,李弟兄在《一個身體和一位靈》書中,說:『新約裏的這一個教訓乃是按照整本新約,(啟二二18~19,)以舊約為基礎,(提後三16~17,)關於神經綸之使徒的教訓。(徒二42,提前一3~4。)』,另在《新約的職事以及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書中,又說:『我們需要將全本新約,從馬太福音第一個字到啟示錄末一個字,當作神藉著使徒們不同的口和不同的手所說的話。這就是使徒的教訓。』由此觀之,李弟兄所說之『使徒的教訓』乃是全本新約的教訓,一點也不是指著李弟兄的教訓。
對於如此平衡且中肯的解經,本書作者卻指控為『偏重一端的解釋』和『染著李濃重個人色彩,無不利於他自己』。難道本書作者認為,在全本新約的教訓之外還另有教訓?這樣的反對豈不是盲目?
徒二42註2
在五旬節那天,使徒傳講並供應基督,所產生的頭一批信徒,堅定的持續在四件事裡:教訓、交通、擘餅和禱告。教訓是揭示神關於基督與召會的新約經綸;交通是信徒在與父神並子基督的共用相交中彼此共用相交;擘餅是記念主成就了神完全的救贖;禱告是與天上的主合作,好在地上完成神新約的經綸。前二者,教訓和交通,用“和”連接成一組,是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擘餅和禱告卻不是。這指明,除了使徒的教訓和交通以外,在基督裡的信徒不該有別的教訓和交通。在神新約的經綸裡,神所啟示並承認的教訓只有一種,就是使徒的教訓;屬乎神並蒙神悅納的交通也只有一種,就是使徒的交通,這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的交通,(約壹一3與註3,)也是惟一召會,基督身體的惟一交通。後二者,擘餅和禱告,也用“和”連接成另一組,是信徒之基督徒生活的實行,與神為著保守召會,基督的身體是一的經綸,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擘餅和禱告不是使徒的;使徒是帶進神新約的啟示,並在基督裡眾信徒之間神的交通的。
本書作者錯誤的指控
林後四章一節說:『因此,我們既照所蒙的憐憫,受了這職事,就不喪膽』,以弗所四章十二節說:『為要成全聖徒,目的是為著職事的工作,為著建造基督的身體』,由以下摘錄之《恢復本》註解可明顯的看出,李弟兄並未『講來講去,永不忘記“唯一執事”』。事實上,李弟兄是說:『一個職事』和『為著職事』,但從未說『唯一執事』。顯然的,本書作者並未細讀《恢復本》註解和李弟兄的著作,卻草率的逕行錯誤的指控。
林後四註3
這職事,指二12~三18所描述的職事,就是基督所有的使徒共有的惟一職事。他們人數雖多,但只有一個職事,就是為著成就神新約經綸的新約職事。使徒一切的工作,都是要完成這惟一的職事,將基督供應人,以建造祂的身體。
弗四12註2
前節那許多有恩賜的人,只有一個職事,就是將基督供應人,以建造基督的身體,召會。這是新約經綸中惟一的職事。(林後四1,提前一12。)
註3
根據文法結構,“建造基督的身體”就是“職事的工作。”11節那些有恩賜的人,不論作甚麼,只要是職事的工作,就必須是為著建造基督的身體。然而,這建造不是直接由有恩賜的人完成的,乃是由得著有恩賜之人成全的聖徒完成的。
本書作者冒昧反對更達意之辭句
林後三章十七節說:『而且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在《恢復本》註解中論及『那靈,就是三一神終極的表現—三一神為著祂救贖的經綸,必須在人裡面經過成為肉體、釘十字架並復活這些過程。』事實上,十九世紀末解經學大師郭德(Godet)也說,照著約翰七章三十九節,在耶穌個人的終極完成(personal consummation)以前,還沒有那個靈。1郭氏對約翰七章三十九的詮釋,說出那靈就是『終極完成』的耶穌。有父在祂裏面的耶穌,在經過得著榮耀的過程之後,就『終極完成』成為靈,就是約翰在七章三十九節中所說的那靈。『終極完成』一辭,不僅指明這位神成肉體的耶穌、末後的亞當,藉著第二個『成了』,成了賜生命的靈;更說出祂的第二個『成了』,就是祂終極的『成了』,也是三一神的『終極完成』。如今,這位在本質上永不改變的三一神,藉著經過過程而將祂自己終極完成為那靈,要作信徒靈中的實際之靈。
因有新鮮啟示,所以必定產生新鮮發表與新鮮語言。這些新語言,就形成新鮮的神學發表、神學名詞、神學系統。這樣歷代更新的發表,乃是神學必然產生之現象。事實上,更是神學本身的使命。神學的使命,乃是把神永恆不變的真理,用當代人的言語和當代人的思想發表出來。加爾文曾言,
若人定罪一切非逐字出於聖經之辭句為太過陌生新奇,則其加諸吾人身上的律法,未免無理…。無何能禁止我們偶然在適當場合下,以更達意之辭句,表達聖經之深奧難懂事物…若人只因字眼新穎而批評挑剔,他不配被稱為真理之光的傳揚者,因他所挑剔的字眼,無非叫真理顯為更清楚明白者。2
所有追求真理的人,應審慎又開放的研究一切新文字、新辭彙,不應盲從接受,也不應冒昧反對。
再者,李弟兄《主恢復中應有的認識》指出慕安得烈在他的名著《基督的靈》也說出神的經過過程以及經過處理的看見:
有人定罪我們說基督改變了,以及神經過處理的說法。他們宣稱神與基督絕不改變。那麼道成肉身怎麼說呢?在道成肉身以前,神的兒子就是神。祂只有神性,沒有人性。祂沒有血、肉、骨頭。但是藉著道成肉身,祂穿上了人性,成為一個有血肉的人。(來二14。)祂成了肉身,住在地上三十三年半之後,死在十字架上,流了祂的血,並且埋葬了。三天以後,祂復活了。祂曾經有肉身的樣式,但復活以後,就變成了靈的樣式。這不是改變麼?那些基督教裡的人只在意他們少許的知識,卻不顧經歷。只懂得一點知識是危險的。在主的恢復裡,我們不是為術語或道理打仗。為甚麼我們說我們的神經過了處理?我知道,就神學上來看,處理過的神是個很怪的說法。但是按照真理,神是經過了處理的。祂是神,祂成了肉身,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埋葬了,這不是一種處理麼?如果不是,那又是甚麼?經過了道成肉身,釘十字架和復活的過程,祂成了賜生命的靈,不僅有神性,也具有人性。
在這一點上,我們最好從慕安得烈的名著《基督的靈》一書中摘錄一些話。這些話摘自第五章,題目是『那得著榮耀之耶穌的靈:』
『我們知道那位太初就與父同在的子,怎樣當祂成為肉身,就進入了一個新的生存時期。等祂回到天上,祂仍是神同樣的獨生子,然而不是全然同樣的。因為祂現在也是人子,是從死裡首生的,穿著那得著榮耀的人性,就是祂為自己所成全並分別為聖的。同樣,神的靈,當祂在五旬節被澆灌下來,也實在是一個新的東西。…當祂在五旬節被澆灌下來,祂是來作那得著榮耀之耶穌的靈,作那成為肉身,被釘十字架,且被高舉之基督的靈;不是將神原樣的生命,乃是將那在基督耶穌的身位裡,和人的性情組織在一起的生命,帶來並交通給我們。…基督來了,不只要救人脫離律法和律法的咒詛,更要把人的性情再帶來與神的生命相交,使我們人有分於神的性情。…祂既成為肉身,就在祂自己的身位裡,將肉身分別為聖,而使之成為一個自願的接受器皿,給神的靈來住入。…祂的靈從祂那因著復活和升天,得著榮耀的性情出來,作祂-得著榮耀,與神的生命聯合為一的-人的生命之靈,使我們有分於祂親身所作成並得到的,有分於祂自己和祂那得著榮耀的生命。…並且因著祂在祂自己裡面,替我們成全了一個新的,聖潔的,人的性情,祂現在就能將從前所沒有的,一個同時屬人又屬神的生命,交通給人。從今以後,聖靈怎樣是神自己的生命,照樣也能成為人自己的生命。…聖靈也就能降下來,作神而人的靈-確是神的靈,而又真是人的靈。』由此我們可見,至少有另外一位弟兄也看見了這件事。
林後三17註2
本段開始於二12,根據上下文,這裡的主必是指主基督。(二12,14~15,17,三3~4,14,16,四5。)這是聖經中一句很強的話,著重的告訴我們,基督就是那靈。“16節的主基督,就是充滿新約,並給與新約活力的那靈;我們是這新約的執事,(6,)其職事是帶著榮光的。(8。)參羅八9~11,約十四16~18。”(Vincent,文生。)“16節的主是6節那賜人生命的靈,意即這裡所說的‘主,’‘基督,’‘就是那靈,’是與聖靈相同的:…這裡的基督就是基督的靈。”(Alford,阿福德。)“那整個變化並內住的靈,就是基督自己。‘主就是那靈。’”(Williston Walker,華爾克。)
林後三17註3
那靈,就是三一神終極的表現,在約七39時還沒有,因為那時耶穌尚未得著榮耀。耶穌是神的具體化身,那時還沒有完成祂必經的過程。三一神為著祂救贖的經綸,必須在人裡面經過成為肉體、釘十字架並復活這些過程。在祂復活之後,就是在祂完成了一切的過程之後,祂就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這賜生命的靈,在新約裡稱作“那靈,”(羅八16,23,26~27,加三2,5,14,六8,啟二7,三22,十四13,二二17,)就是那賜給我們神的生命,(6,約六63,)並釋放我們脫離律法轄制的靈。
本書作者斷章取義
約翰一章十四節說:『話成了肉體,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豐豐滿滿的有恩典,有實際。我們也見過祂的榮耀,正是從父而來獨生子的榮耀。』在《恢復本》中的註解是說:『這話成為肉體,乃是三一神成為肉體的人,就是有罪的人,使神進入有罪的人,與有罪的人聯結為一;但只有這有罪之人的樣式,沒有這有罪之人的罪。』但是本書作者卻只引述『是三一神成為肉體的人,就是有罪的人,使神進入有罪的人,與有罪的人聯結為一。』惡意的忽略緊接著的平衡的話『但只有這有罪之人的樣式,沒有這有罪之人的罪。』這實在是明顯的斷章取義。
約翰一14註2
羅八3指出,這肉體是罪的肉體,但只有肉體的樣式,沒有肉體的罪。成為這肉體的,乃是話,這話就是神,就是完整的三一神。(1。)這話成為肉體,乃是三一神成為肉體的人,就是有罪的人,使神進入有罪的人,與有罪的人聯結為一;但只有這有罪之人的樣式,沒有這有罪之人的罪。如此,祂成了一位無罪的神而人者─神人,是完整的神,又是完全的人,兼有神、人二性。祂這二性雖調和為一位神人,二性各自的特質卻仍分別存在,並沒有混合成為第三性,乃是神性在人性裡生存,並藉著人性而顯出,豐豐滿滿的有恩典,有實際。這恩典乃是神來給人享受,這實際乃是神來給人得著。這樣,那看不見的神就得以顯出,給人得著並享受作他們的生命,以完成祂新約的經綸。
神成為肉體這一事實,與當時智慧派(Gnostics)的學說相反。他們說,肉體是屬邪惡之物質的,清潔的神怎能和邪惡的肉體聯合?多西特派(Docetists)根據智慧派的學說,否認基督是在肉體裡來的。(約壹四2。)約翰寫這福音就是為著駁倒多西特派這異端,有力的證明神而人者的基督,確是神成了肉體,不過只有其形,而無其罪,為要藉著這肉體一面廢除魔鬼,(來二14,)並除掉人的罪,(來九26,)一面使神與人聯結,藉著人性得著彰顯,以成全祂榮耀的定旨,就是祂在永遠裡,為著將來的永世所計畫的。
約翰福音深處的構想,是神成肉體的基督,來作神具體的化身,猶如帳幕(14)和聖殿,(二21,)給人接觸並進入,而得享神裡面的豐富。這帳幕或聖殿,有外院子、聖所及至聖所。所以約翰首先指出,基督乃是帳幕外院子裡,豫表十字架的祭壇上除罪的羔羊,(29,)又像豫表十字架的杆子上所舉,使人得生的銅蛇。(三14。)這指出基督如何在祂的救贖裡,給信祂的人得著,使他們脫罪而得生,以進入祂作帳幕所豫表之神的具體化身裡,得享神裡面的一切豐富。十三章的洗腳,可看為帳幕外院子裡的洗濯盆,洗去親近神者所受地上的汙穢,以維持他們與神的交通,和他們彼此的交通。到十四章,基督就把接受祂的人帶進聖所,經歷祂作陳設餅所表徵生命的糧,(六35,)和祂作金燈臺所表徵生命的光。(八12,九5。)最後,在十七章,基督最高最奧的禱告,就是金香壇上焚燒之香所表徵的,更把享受祂作生命、作光的人,帶進至聖所,與祂一同進入對神最深的享受裡,得享神所賜給祂的榮耀。(十七22~24。)
在羅馬八章三節中,《和合本聖經》譯為『罪身的形狀』,而《恢復本》改譯為『罪之肉體的樣式』,《思高聖經》則譯為『罪惡肉身的形狀』。《達秘譯本》則譯為『likeness of flesh of sin』由此觀之,《恢復本》的繙譯是更達意的。
本書作者移花接木且斷章取義
在行傳二十五章十一節的註解是說:『保羅的上訴,確實給主的權益帶來莫大的利益和益處。』林前六章一節的註解是說:『這不是罪,像魂所引起的分裂;也不是粗鄙的罪,像情慾的肉體所行出的亂倫。這是人要求合法的權益,不願意喫虧,不願意學十字架的功課。』但是本書作者卻先是斷章取義的將『確實給主的權益』略去,僅說『上訴帶來莫大的利益和益處』,又將『不願意喫虧,不願意學十字架的功課。』略去,僅說『這不是罪,分裂,這是人要求合法的權益』,形成了意義完全相反的句子。再移花接木的將這兩個斷章取義的註解放在一起形成『上訴帶來莫大的利益和益處……這不是罪,分裂,這是人要求合法的權益……。』藉此指控『李在海外,自己大打官司,憑不正當財力、勢力欺壓人。如此注解,何等荒唐。』這種斷章取義加上移花接木是明顯的不道德行為,有欺騙一切閱者之嫌。
徒二十五11註1
保羅乃是為著辯護,要上訴於該撒。(見二二1註2,二六32註2。)這要實現他去羅馬推廣主見證的心願,(十九21,)也是照著主所指示他的。(二三11。)保羅若不上訴於該撒,就會因猶太人的陰謀被殺,(參二三12~15,二五1~3,9,)他就不能寫最後的八封書信。保羅去羅馬上訴於該撒之前,只寫了六封書信:帖前、帖後、加拉太、羅馬、林前、林後。他第一次監禁在羅馬時,寫了歌羅西、以弗所、腓立比和腓利門;出監以後,寫了提前、提多和希伯來;第二次監禁時,寫了提後。若沒有末了這八封書信,神聖的啟示會有何等的殘缺,召會要受何等的損失!保羅的上訴,確實給主的權益帶來莫大的利益和益處。
註2 即該撒尼羅。
林前六1註1
本書信所對付的第三個難處,是弟兄彼此告狀的事。(1~11。)這不是罪,像魂所引起的分裂;也不是粗鄙的罪,像情慾的肉體所行出的亂倫。這是人要求合法的權益,不願意喫虧,不願意學十字架的功課。
本書作者未細讀《恢復本》註解
本書作者說:『注解中關於信徒成聖必經之路——背十字架、受苦的主明文教訓,就含糊其辭,言不由衷。如太十六24一28、徒十四22、羅八18等“必須經歷許多艱難”不提不解,或講地位不講經歷。』事實上,由以下之馬太十六24和羅八17的註解看來,本書作者根本未細讀《恢復本》註解。
太十六24註1
否認我們的己,就是喪失我們的魂生命,天然的生命。(26,路九25。)
太十六24註2
在23~25節,有三件東西彼此相關,就是心思、己和魂生命。心思是己的發表,己是魂生命的具體表現。魂生命具體表現在己裡面,並藉著己活出來,而己又藉著心思、思想、觀念和意見發表出來。我們若不思念神的事,只思念人的事,我們的心思就趁機活動,表現自己。這就是在彼得身上所發生的。因此,主接下去的話指明,彼得必須否認他的己,並且不要救他的魂生命,乃要喪失他的魂生命。喪失魂生命乃是否認己的實際。這就是背起十字架。
太十六24註3
十字架不僅是受苦,也是殺死。十字架殺死並了結罪犯。基督是先背十字架,然後釘十字架;今天我們這些信祂的人,是先與祂同釘十字架,然後背十字架。對我們來說,背十字架乃是留在基督之死的殺死裡,以了結我們的己、天然生命和舊人。我們這樣作就是否認己,使我們能跟從主。
羅八17註1
這表明作後嗣是有條件的。我們是神的兒女,並不就是後嗣。我們生為兒女後,必須在生命裡長大成為兒子;還必須經過受苦,纔可得榮成為法定的後嗣。
至於『註解中關於信徒成聖必經之路——背十字架、受苦的主明文教訓』,《恢復本》註解中有數十處之多。絕非『就含糊其辭,言不由衷。』由以下略舉一二之幾處之經文與註解就可看出。
腓一29
因為你們是為了基督的緣故蒙恩,不但得以信入祂,也得以為祂受苦
註2
在接受基督,並因信與祂成為一之後,為祂受苦,就是有分並交通於祂的苦難,(三10,)使我們在祂的苦難中經歷並享受祂。這就是在棄絕反對祂的處境中,活基督並顯大基督。
腓三10
使我認識基督、並祂復活的大能、以及同祂受苦的交通,模成祂的死,
註3
即有分於基督的受苦。(太二十22~23,西一24。)這是模成祂的死,經歷祂復活大能的必要條件。(提後二11。)保羅所追求認識並經歷的,不僅是基督自己的寶貴,也是祂復活的生命大能,並在祂受苦上的有分。對於基督,受苦和死在先,復活在後;對於我們,祂復活的大能在先,然後纔是有分於祂的受苦,模成祂的死。我們首先接受祂復活的大能,然後藉著這大能,就能有分於祂的受苦,過釘十字架的生活,模成祂的死。這樣的受苦,主要的是為著產生並建造基督的身體。(西一24。)
帖後1:5
這正是神公義審判的明證,叫你們可算配得神的國,你們的確是為這國受苦;
註2
信徒已經蒙召進入神的國和榮耀。(帖前二12。)要進入這國,我們必須經歷患難。(徒十四22。)因此,逼迫與患難乃是神公義審判的明證,表明我們可算配得神的國。
林後六4
反倒在各樣的事上,在多方的忍耐上、在患難上、在貧困上、在困苦上、
註1
忍耐是新約眾執事適應一切之生命的首要資格。這不僅指耐心,更指在患難中,有能力忍受一切的痛苦,不論是壓力、壓迫、逼迫、貧困或任何的試煉。
太十38
不背起他的十字架,並跟從我的,也配不過我。
註1
直譯,拿起。基督領取父的旨意釘了十字架。(二六39,42。)當祂受浸時,祂已經算是釘十字架了。從那時起,祂就背著自己的十字架,實行神的旨意。祂所呼召的人是與祂聯合為一的。祂要求他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並跟從祂;這就是要他們將自己擺在一邊,而接受神的旨意。這要求他們不惜任何代價,先把愛給祂,使他們能配得過祂。
註4
在主釘十字架之前,門徒是在外面跟從祂。但從祂復活之後,我們是在裡面跟從祂。因為祂在復活裡已經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住在我們的靈裡,(提後四22,)我們就能在靈裡跟從祂。(加五16~25。)
太十39
得著魂生命的,必要喪失魂生命;為我的緣故喪失魂生命的,必要得著魂生命。
註1
得著魂生命,就是讓魂得著享受,不讓魂受苦。喪失魂生命,就是使魂失去享受而受痛苦。跟從屬天君王的人,若讓他們的魂在今世得著享受,就會叫他們的魂在要來的國度時代裡失去享受。他們若為王的緣故,在今世讓他們的魂失去享受,就會叫他們的魂在要來的國度時代裡得著享受,就是與王同享治理全地的快樂。(二五21,23。)
林前六7
你們彼此爭訟,這已全然是你們的失敗了。為甚麼不寧願受冤枉?為甚麼不寧願被虧負?
註3
寧願受冤枉、被虧負,就是情願忍受損失,學十字架的功課,出代價持守基督的美德。
參考文獻
1. F. Godet,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John, Vol. II, T&T Clark, 1899, p. 300
2. John Calvin, translated by F. L. Battles, Institute of Christian Religion, Westminster Press, Philadelphia, p.1, 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