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論與三元論的探討〈五〉


對二元論提出之聖經根據的駁斥

二元論的聖經根據,上文已經提過,在這裡我們詳細作一駁斥,作為三元論的反證。A. H. Strong指出四個理由,第一是對神創造過程的解釋。創二7說,「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這節聖經最重要的是三個詞: 1. 「地上的塵土」; 2.「生氣」; 3.「有靈的活人」。「生氣」在希伯來文是nvmt jyym (nishmat hayyim),應繙作「生命之氣」。有靈的活人在希伯來文是npv jyh(nephesh hayyah)應繙作「活的魂」。二元論者認為以上三件東西,只有1. 和3. 是清楚說明人具備的。2. 是耶和華所吹出的,所以神用自己的氣吹在地上塵土,結果產生活的魂;故「土」與「魂」是僅有的兩件事。Delitzsch是舊約解經權威,在解釋創二7時,他強調耶和華之「生命之氣」在人身上產生的作用:「創造的神從祂自己創造出人裡面一些與自己同質的東西,就是人的靈。」[86] 他特別解釋,此「生命之氣」與「活的魂」之不同處。「生命之氣」之「生命」(hayyim)是名詞,而「活的魂」之「活」是形容詞。聖經從未用(neshamah hayyah)「活」之「氣」或(nephesh hayyim)「生命」之「魂」。換句話說,「生命」只用在「氣」上,而「活」只用在「魂」上。由此證明「生命之氣」與「活的魂」二者有根本之分別。前者說出第一因,後者說出此因帶來之果。先有「生命」,後有「活」。「這明顯用詞上之限制和講究,說明靈與魂之間相互之關係,靈乃是生命的源頭…魂雖然也活著,但不是憑自己活,乃是依靠靈並受靈控制而活…。正如「生命之氣」源於眾靈之神;照樣,「活的魂」也源於「生命之氣」[87]。Delitzsch的話是相當清楚,但這樣的說法還不表示人裡面產生了一個靈,只證明「生命之氣」與「活的魂」是基本上不同的。往後Delitzsch繼續指出,賽二22,四二5,伯二七3等經文顯示(nishamat hayyim)「生命之氣」不單是從神來的,也是在人裡面被造的。「他鼻孔裡不過有neshamah」(賽二22),「賜neshamah給地上的眾人」(賽四十二5),「我的neshamah尚在我裡面」(伯二十七3),這幾節清楚指明,創世記出自神的neshema hayim,產生了人裡面的neshemah,神出來的生命之靈產生了人裡面的靈。賽五七16說得更清楚,指明這個人裡面的neshema是神所造的:「恐怕我所造的…neshema都必發昏。」若將此節與耶三八16比較,耶三八16說,「那造我們nephesh(魂)之永生的耶和華。」一處說nephesh(魂)是神造的,另一處說neshema(靈)是神造的。由此可得結論,魂如何是神造的,靈也是神造的。以上經文足以證明,創二7神造人的時候,不僅造了魂,也造了靈,並且這靈與耶和華生命之氣是很有關係的。但魂與靈卻又清楚有別,不能彼此混淆。Delitzsch繼續指出[88],人的靈與神的靈關係極深,箴二十27說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甚至有些地方說這個靈是神聖的。其原因是這靈的來源是出自神的,但牠雖然出自神,卻與神的靈有別。保羅在林前二11節清楚指出這道理。Delitzsch又說:「靈雖可看為生命本身,但牠仍是被造的,是神直接造的,而魂乃是間接被造的。靈是神命定之生命能力,而魂是這生命能力繁衍出來的生命,但不能說這兩者就是一個不能分開的個體。魂的被造是在靈的被造之後,故此聖經清楚分別靈與魂,故不能說靈進到人裡面,就變成人獨特的魂,也不能說,靈是統稱,魂是靈之個別表現。」[89]

二元論者之第二個理由,是「魂」與「靈」二詞在聖經中彼此更替使用,譬如二詞皆與情感有關(創四一8,詩四二6),皆與基督捨命有關(太二十28,二七50),皆與人死後狀態有關(來十二23,啟六9)。在這點上Berkhof還加上以下論點[90]:「靈」與「魂」皆與動物有關(傳三21,啟十六3),「魂」不單用在人身上,也用在神身上(賽四二1,耶九9,摩六8來十8)。死了的人也稱為「魂」(啟六9,二十4)。「魂」也有分屬靈功能(可十二30,路一46,來六18,19,雅一21)。聖經有些地方說「體與魂」(太六25,十28),有些地方說「體與靈」(傳十二7,林前五3,5),人死了稱為「交出魂」(太六25,王上十七21,徒十五26),但又稱為「交出靈」(詩三十一5,路二十三46,徒七59)。以下我們一一駁斥上面提出各點。

首先我們要確立一個原則,就是假若兩段經文相似,不能就因此下結論說兩段經文之內所記載的東西是相等的,也不能把這些東西畫上等號。神的話就是神的話,它怎樣說,肯定是有它的意思的。不能隨意將不同的東西算作一件東西。舉例說,福音書中記載主耶穌一次餧飽五千人,另一次餧飽四千人[91],不少聖經學者根據這兩個神蹟相似之點就作出結論云,這是同一事件,由不同傳述而產生兩種記錄。甚至認為這證明福音書外有更早手卷等猜臆。這些只是人的猜臆,不是真理,只有神的話纔是真理。又如有人根據創世記有些地方重複(如第一章人的創造與第二章人的創造),就猜臆這不是摩西頭手寫的,而是根據更早失傳之不同版本合編的。這也是人的猜臆,並不是真理,只能作參考。例如創世記一章與二章之不同記載,各有其重點,一章是大綱,二章是細則,一章寫宇宙的創造,二章寫人的創造。這個分別是重要的,根據這原則,我們來看以上提出之靈與魂類似經文,創四一8是說法老「靈裡不安」,詩四十二6是說大衛「魂裡憂悶」,時間不同,地點不同,人物不同,怎能說因為兩者都與情感有關,所以「魂」與「靈」就是一個東西?馬太二十28說主以「魂作贖價」,二七50則說祂「交出靈」。雖同樣說到基督的捨命,但角度不同,一是以魂作贖價(在此「魂」是指第一種用法,即泛指生命),一是交出祂的靈,一點不能證明「魂」就是「靈」。來十二23說到「被成全之義人的靈」,而啟六9則說到在祭壇下「被殺之人的魂」。這兩段經文所描寫的是否一班的人尚是問題。Alford說[92],來十二章之義人有人說是單指新約聖徒(Grot. Mosh. Bengel,Sykes,Baumgarten,Schmid,Storr),有人說是單指舊約聖徒(Corn. a-Lap., Schlicht., Wolf, Schutz, Bleek, De Witte, Ebrard),至於啟六9指的是那一班人又是問題。即使兩處所指的都是同一班人,希伯來書所說的人靈是在屬天的耶路撒冷,啟示錄的殉道者的魂是在祭壇底下,一個是在天上,一個在祭壇下,怎能硬說這兩個是一個東西,從而推理一處說的魂就是另一處說的靈?有解經者說,啟示錄六章之魂指殉道者的「生命」而言,因為舊約獻祭時血倒在壇下,而血代表生命[93]。假若如此解法是對的話,那更不能證明「靈」與「魂」之交替使用,因為這裡所說的「魂」,不再是專指心理的魂(第二種用法),而是泛指人的生命(第一種用法)。

至於Berkhof加上的幾點,也不能立足。雖然「靈」與「魂」皆用於動物上(傳三21,啟十六3),只能說這問題涉及動物有否魂和有否靈的問題,並不涉及「魂」與「靈」是否相同的問題。至於「魂」一詞也用以描寫神並不足為奇,上文已說過,聖經常以人之情感心理借寓來描寫神。但不管借寓不借寓,這也不能證明「魂」與「靈」是一樣的。至於人死了還稱他作「魂」並無可大驚小怪之處。假若「魂」作為第一種用法,泛指全人,則人死了以「魂」代表他那個人還是對的。除此之外,若接受人死魂不死之論,則死後稱人為「魂」更無不妥。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人死後被稱為「魂」,與「靈」「魂」之分根本扯不上關係。Berkhof另外指出魂的一些與神有關的經文,以證明「魂」也有屬靈功能,而不是單單「靈」可以有這些功能。只是查讀他所引的經文,可十二30是說以全「魂」愛主我們的神,這是很合三元論的解釋,因三元論說「靈」是與神靈交的機關,而魂,包括情感在內,乃是愛神的機關。若不以「魂」愛神,則該以何機關愛神?他又引來六18,19說到「魂的錨」作為信徒的盼望,這盼望乃是作先鋒的耶穌,已經進入幔內,這盼望對我們的「魂」乃是一個錨,叫我們的心思、情感、意志不受搖動,能安穩在神的信實和應許上。我們的靈是聖靈居住的所在,但我們的心思、情感常會搖動,故需神的應許來作它們的穩固。這也不能證明魂與靈就是一樣東西。他又引雅一21說,「所栽種的話,就是能拯救魂的話。」這裡說到魂的救恩,上文已討論過這救恩與靈的救恩之不同之處,故此雅一21只證明魂需要得救,並不證明魂與靈的功能相等。

Berkhof還引用路一46,47馬利亞的「魂」尊主為大,而她的「靈」則以救主為樂。許多二元論者都引此經文證明「魂」與「靈」之相同,根據他們意見,這裡是詩體,凡詩體之疊句中上句下句許多東西可畫等號。這是一種解法。我們認為聖經用兩句話說出一件事,每句話就必定有它個別獨特的意思,神的話不會是多餘的,不須講的話牠不會重複講。馬利亞的話是詩體不錯,但上下句仍有不同講究,首先上句下句所用之動詞時態不同,尊主為大是現在時態,而以救主為樂是完成時態,兩個不同時態,說明兩個不同時期之舉動,有先後之分。「靈」首先以救主為樂,然後「魂」尊主為大。李常受解釋說:「我們必須在靈裡與主有交通,並在魂裡彰顯主。首先,我們與祂有交通,然後,我們彰顯祂。我們先以祂為樂,然後尊祂為大,我們在我們的靈裡以祂為樂,並用我們的魂尊祂為大。這兩個器官是為著兩種用處。你若要接觸主,就必須用你的靈。你若要彰顯主,就必須用你的魂。」[94]

至於聖經在有些地方將「體」與「魂」對立,有些地方則將「體」與「靈」對立,並不說明「魂」就等於「靈」。將「體」與「魂」對立,有它特別的原因,要看上下文才能知道。將「體」與「靈」對立,也有它特別的原因,也必須根據上下文才能斷定。Buswell是二元論神學家,連他也同意這說法:「當「魂」字用以形容人非物質之部分時,其上下文通常與身體或屬地事物有關…。而用「靈」字時,通常與身體或屬地事物無關。」[95]根據這分別,他認為啟六9之「被殺之人的魂」用「魂」字,因為與身體殉道有關,而來十二23之「義人之靈」用「靈」字,因為與身體無關。Berkhof提到「體」-「魂」之對立時,引太六25和十28,太六論肉身衣食住行問題,太十論殺身體與身體被丟地獄問題,兩者都與「身體或屬地事物有關」,故用「魂」字。而「體」-「靈」對立之經文為傳十二7和林前五3,傳十二論人死後靈歸賜靈的神問題,林前五論屬靈審判和信徒交與撒但問題,兩者都與靈界事物有關,故用「靈」字。無論是用「魂」字或「靈」字,都有其特別原因,有理可循,不是任意使用;既不是任意使用,就證明「靈」與「魂」二者有其分別,不能混淆使用。

最後Berkhof稱聖經云人死了有稱為「交出魂」,也有稱為「交出靈」,而憑此證明靈、魂可交替使用。聖經的確有這兩種不同說法,但這並不否定「靈」與「魂」是兩個不同東西。說「交出魂」時,意思就是把魂交出;說「交出靈」時,意思就是把靈交出,各有各的意義,不能說因為有些地方說「交出魂」有些地方說「交出靈」,所以「魂」就等於「靈」。這在邏輯上都解不通的。試問新約有些地方叫人效法主,有些地方叫人效法保羅,是否就可以因此說保羅就是主?或者說新約有些地方說「交給撒但」,有的地方說「交給信實的主」,是否就可以因此說撒但就是信實的主?類比是類比,類比不是等號,不能因為兩段經文有相似的地方,就扯在一起說它們說的是同一件事。

Berkhof的結論是人只有兩部分,他說「這種解經法是與人的自覺吻合的。凡人皆能自覺有物質與非物質部分,但沒有人能感覺到魂與靈之分別。」[96] 當然將人分為物質與非物質兩部分是每個世人都明白的,這不需要神的啟示也可以明白。人沒有得救,當然只感覺到物質和精神兩部分。假若說因為世人是這樣自覺,聖經就應該這樣解釋,那就是把聖經的解釋建立在人天然的理解上,而不是建立在神啟示的話上,這顯然是錯誤的。Berkhof說沒有人能感覺到魂與靈之分別,這是與事實不吻合的,連不信主交鬼的人也可以感覺到魂與靈之分別,只是他們認識的靈是邪靈,不是神的靈,而信主的人,許多都能經歷來四12所說魂與靈的分開。沒有這種分開經歷的人,只能說自己沒有這種經歷,不能說人人沒有這種經歷;自己不能感覺到靈,不能說別人也感覺不到靈;自己沒有這經歷可能是幼稚,否定別人有這經歷就是狂妄。

一、三元論與神的救恩

二元論與三元論最重要之分歧乃在救恩論(Soteriology)的認識上。三元論對救恩的認識,乃是靈、魂、體三部分的得救,這種救恩是漸進的。墮落的人乃是靈、魂、體三部分的墮落,他的靈在神面前死亡,他的魂不在靈的約束下,成為自主的自我,他的身體落在罪惡中,成為肉體。人先是在靈中得救,以後魂中得救,最後這救恩完成在得榮的身體上。在這過程中,神首先進到人的靈裡,將人死去的靈點活,叫人重生。接著從靈擴展到魂裡,也就是擴展到心裡,信徒今生的屬靈長進,主要發生在這第二階段。在這階段中,基督安家在信徒心裡,(弗三17,)即信徒之心思、情感、意志並良心裡,並且成形在信徒裡,(加四19,)就是基督的形像被組織在信徒的心思、情感、意志裡,使信徒在心思的靈裡得以更新(弗四23),並天天變化,(羅十二2,)至終模成神兒子模樣。(羅八29。)這些過程都是在人的魂中進行的。至終,信徒要身體得贖,就是基督復活並得著榮耀的靈浸透信徒身體,叫信徒身體改變形狀,與基督榮耀的身體同形。(腓三21。)在這過程中,神作生命首先叫人靈中充滿生命,(羅八10,)繼而叫人魂中充滿生命,(羅八6,)最後叫人身體也被神的生命充滿,(羅八11,)這就是救恩的完成。為要達成這目的,神首先藉基督十架上的成就,完成客觀法理的救贖,這救贖是神完整救恩的部分,但不是救恩的全部。法理的救贖只打下根基,叫人不落在神公義的審判下,其目的乃是引進神主觀在人身上生機的救恩,叫人主觀的並在他靈、魂、體三部分全然成聖,全然得救。(帖前五23。)這兩部分-法理的救贖,加上生機的救恩-纔是神完整的救恩,是神在人身上全部的目的,這是三元論所認識的救恩論。

二元論者承認人墮落後失去神的形像(imago dei)並且成為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不能自救自拔。基督完成救贖,一面除去神的忿怒,叫人與神和好,同時在人心裡作工,使那不能轉向神的心回轉歸向神,接受基督的救贖,因而得救重生。信徒得救之後,不是一勞永逸,仍須經歷成聖的過程。這成聖的過程藉聖靈的內住,將全人漸漸更新。老我一天一天除滅,而全人漸漸彰顯神的形像,至終在基督降臨時得著榮耀的身體,與基督同在,直到永遠。

表面說來,以上兩種救恩論大致雷同,但在細則上,則大有分別。為著叫讀者更能仔細分清兩種認識的不同,以下將救恩的過程分五大步驟,分為五個神學上論題逐一討論,並比較二元論與三元論二者之間的分別。

1. 人的墮落

首先是墮落的人的分析。創世記二17說人喫分別善惡樹果子的那日必定死。亞當與夏娃喫了禁果,結果如何呢?三元論者認為這個死主要是指靈的死,因為始祖墮落之後,身體還存活很久,亞當活到930歲,故此始祖之死肯定不是指肉身的死。另一方面,墮落的人的精神、心理,十分活躍,也就是說,他的魂也沒有死去;相反的,魂更自主,更獨立。既然身體與魂皆仍活著,他死去的部分,就是他的靈。這並不是說,墮落沒有牽涉到身體與魂,但墮落並沒有叫這二者失去功能,淪於死寂。

二元論者認為,墮落叫人失去神的形像,他們只承認這個失去只是部分的失去,在罪人身上多少還有一點神的形像。但究竟是那部分失去了神的形像,那部分保留了神的形像,這答案就很難找出。改革宗神學家特別喜歡用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的字眼,認為這名詞恰切正統。當然這只是神學名詞,聖經是沒有Total Depravity這名詞的。但改革宗神學家會慌忙指出,所謂Total Depravity不是指全人每一部分都壞到極點;全然敗壞的意思是每一部分都敗壞,但在程度上不是敗壞到極點,並且其敗壞僅指在對神的事上失去作用,並不指在其人其他心理本能上都失去作用,藉此解釋為何外邦人也能有天然之真善美。至於創二17「你喫的日子必定死」的經文,二元論者只解作此死指對神失去反應,如同死人。故此,他們認為這死不是真死,是修辭法上的死,是寓意的死。他們承認墮落一面叫人失去一些積極東西(privative),一面叫人加上一些反面東西(polluting),一面有死,一面有罪。他們也承認,失去的乃是與神相交的功能,加上的乃是背叛與犯罪的因素。但他們因為不接受靈與魂之分,故不承認失去功能的部分是靈,只承認失去功能的部分是與神相交的部分。在這裡可以看見二元論與三元論的一個基本分別,兩者雖然都有聖經根據,但二元論的說法常是比較籠統,三元論則分得仔細,二元論的解法是常取寓意,並任意以兩件事為一件事,三元論則照字面解,以東為東,以西為西。

2. 重生

救恩論中第二個問題是重生的問題。三元論認為重生是發生在人的靈裡。未得救的人的靈是死的,而人信主一刻,神的靈進入人的靈裡,人就得以重生,神的生命(弗四18)進入人裡,人就有了神兒子的生命,(約壹五12,)得稱為神的兒女。(約一12。)正如肉身生出肉身,照樣從靈生的就是靈。(約三。)重生是發生在人的靈裡,結果是叫人得著神的生命。

在這問題上,二元論的解釋最含糊。首先,他們不承認重生是真正得著一個新的生命,Berkhof清楚指出,「沒有物質的種子或精子種到人裡,魂的器官也沒有加減任何東西。」[97] 那重生對他們是甚麼意義呢?「重生乃是在人裡面一個新的屬靈生活原則,使魂的主要功能產生極大變化,而在聖靈感化下,孕育出一個傾向神的生活。」[98] 注意在這裡他不是說得著新的生命,乃是得著「一個新的屬靈生活原則」。若將以上的話詳細分析,可見他所說的重生只是一種寓意說法,是一種「新的生活原則」。一如中國人所說譬如昨日死、今日生之「生」,不是真的生,性質上的生,而是說法的生,比喻的生。這種生法並沒有叫人得著神的生命,只叫人「魂的主要功能產生極大變化」,是魂裡的故事。雖然他也說「give birth to a life」但他所指的life明顯不是神的life,而是人改變後他所經歷的人的life。雖然他相信這改變是由聖靈產生的,但他不相信這改變叫人加增了甚麼。然而試問約壹五12「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是甚麼意思呢?豈不是說人一信主「就有生命」,是從「沒有生命」轉成「就有生命」。這豈不指明重生叫人得著一個原本沒有的東西麼?二元論者認為「就有生命」僅指接受「一個新的屬靈生活原則」而已。若是如此,那以弗所書四18所說「神的生命」(Life of God)是甚麼東西?究竟神的生命是不是一個實物?我們當然不是說這生命是一個物質的實物,這是小孩子也能懂的。神的生命不是物質的實物,如同人的生命也不是物質的實物一樣。但雖然不是物質的實物,卻是確有其物。人的生命確有其物,如同神的生命確有其物一樣;而重生,就是接受神這個生命。在希臘文,這個生命是zoe,與魂的生命psuche,與身體的生命bios不同字。在英文中文雖然都翻作生命(life),在原文神的生命是以zoe特指的。以上討論,強力的否定Berkhof等對生命和重生寓意的說法。約翰一12說信基督的人有權柄作神的兒女。13節說:「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這裡說到作神的兒女的問題,作神的兒女就是有神的生命,這不光是地位的問題,更是生命的問題。假若重生只是「人裡面一個新的屬靈原則」,那改一個生活原則就可以叫一個人成為另一個人的兒女麼?說到兒女,當然是與生命有關。13節簡直否定以重生為新的生活原則的論調,因這節清楚的說重生「不是從人意生的」,亦即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既與人的意志無關,就不是發生在人的意志裡的一個故事。

二、約翰一書三章九節

約壹三9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種子存在他裡面,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這裡說從神生的人,就不犯罪,這與我們的經歷好像對不上來。其實這裡所說的,是重生得著的生命的性情。這生命是神的生命,所以這性情是不犯罪的性情。重生的信徒可能會偶爾落到罪裡,但他重生的性情,作神聖種子的神聖生命,不會容許他一直活在罪中。這就像羊可能會跌在泥裡,但牠潔淨的生命不會容許牠像豬一樣留在泥中打滾。假若重生只是如上文Berkhof所云,是「人裡面一個新的屬靈原則」,則人可順從此新原則生活,也可退回到原來原則生活,就如同人在新年立新願望,新願望過了一段時間被遺忘了,人又回到老生活裡去了。假若重生只是一個新的原則,不是一個新的生命,那隨時這重生可失去,到時是否又要再重生呢?但如果重生是得著一個新的生命,叫人作神的兒女,那這個生命的事實是永不能失去的。這裡附帶解決了永遠得救的問題。加爾文派神學強調一次得救永蒙保守,只是他們不摸這個生命的重生問題。楊牧谷指出,「加爾文用的〔重生〕是指整個更新,悔改,懊悔,及新生的過程。這與後來福音派神學以重生來指新生命的開始階段,明顯是不一樣的。」[99] 香港梁家麟曾撰文大恣批評宋尚節之重生論,大概其根據是加爾文那種歷史上傳統的狹義重生觀念[100]。因為加爾文派神學所說的重生不是一個生命問題,故此這個救恩保不保得住,就成了一個課題。為著解決這問題,加爾文派神學最終硬硬擺出來一個「神會自然保守蒙召的人不失腳」的言論(Perservance of the saints)。也就是說,假若一個人真是得救的話,神自自然然會保守他不失腳。而假若一個人有失腳,他們就說這個人被證明還未得救。(其實這種理論大有邏輯上的漏洞。說得救的即不失腳,而其證明是失腳者證明沒有得救,就明顯是循環論證。)這就容易推論到得救與不得救是未可知的,是看結局而定的,要到今生完畢方曉得的。另一面,亞米尼亞派(Arminianism)則索性認為根本沒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一回事。今天行為好,今天就得救;明天行為不好,明天就不得救。得救不得救是在乎行為定的,加爾文派是持住得救的穩固,卻失去得救的把握。亞米尼亞派是連得救的穩固也否定。其實兩者都有其缺,得救叫我們成為神兒女,即得著重生,有了神的生命。雖然偶然會犯罪,但那神兒子的生命還沒有失去。正如兒子有時頑皮不聽話,但仍是兒子,仍有兒子的生命。得救是永遠的,得救也是可知的,如約壹五13云:「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知道自己有永生。」

三、約翰福音三章五、六節

說到重生,不得不翻到主耶穌在約翰三章對尼哥底母所說的話,「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3節。)接著在第五、六節解釋何謂重生。「從水和靈生的」,「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特別第六節將肉身的生與靈的生作一對比,足證肉身與靈是兩種不同的性質。Lange指出,在這裡肉身指犯罪的人性,而不是如Meyer所言,光指物質的身體[101]。然而不管是指人性,或狹義的指身體,這肉身sarx總是與靈相對的,既然如此,靈的性質必定是與sarx肉身的性質不同的。但在第六節不單說到靈一次,更說到靈兩次,「從靈生的,就是靈。」第一次的靈肯定是指神的靈,第二次的靈應是指人的靈。故重生之性質在靈,而其關鍵在神的靈與人的靈,神的靈是生者,而人的靈是被生的。二元論者不承認人的靈是人的另一部分,故此將此段同樣解作:「在全人本性裡被神的靈控制,以神的靈為原則」的功能而已[102]。換句話說,聖經雖然說「靈」,但不是真的有個「靈」,只不過是一種說法。假若這第二個靈能這樣解法,那第一個靈也應用同樣方法解釋,即神的靈不是真的說神是靈,或神有靈,只是說說而已。這明顯是錯誤的。神的靈不是一種講法,祂的的確確在本質上是靈pneuma,並且本質是與「肉身」sarx相對的。承認第一個靈在本質上與犯罪的人性的對立,就必須也承認第二個靈在本質上與犯罪的人性的對立。二元論者能承認靈與犯罪的人性在功用上的對立,但不承認兩者在性質上的對立。但兩者的對立,乃是根據神的本質與人的本質的對立。人的靈與人的犯罪的人性的對立若不能成立,神的本質與人的本質的對立也不能成立。二元論者也不能狡辯說這裡的肉身只是指物質的身體,從而解釋這不是「靈」、「魂」對立,只能說是「靈」、「體」對立。我們上面已經說明,「肉身」這裡不是單指身體,乃是指全人。這全人當然包括魂。故此,這個對立,不是物質與非物質的對立,是神的性質與人的性質的對立。

四、約翰福音四章二十四節

約四24印證此點。那裡說,「神是靈,所以拜祂的,當在靈裡和真理裡拜祂。」這裡清楚說明神是靈,Lange指出,神的所是乃在三方面:「神是靈(約四24),神是光(約壹一5),神是愛(約壹四5),皆出自約翰的話,乃是對神的本質的最闡明而深奧的定義。…神是靈,說出祂形而上非物質的本質;神是光,說出祂理性方面本質;而神是愛,說出祂道德方面的本質。」[103] 他將神是靈與神是光、神是愛列為神本質的三方面。主耶穌對撒瑪利亞婦人的話乃是將真正的敬拜與錯誤的敬拜比較,錯誤的敬拜是以物質地方為中心的敬拜,而真正的敬拜是以神為中心的敬拜。物質的敬拜既是錯的,神就必定不是物質的,而是與物質相對的,是靈的。這裡也有兩個靈的講究,第一是「神是靈」,第二是「在靈裡」,一是指神的靈,二是指人的靈。二元論的Lange在此承認,這第二個「在靈裡」的靈,不可能是指神的靈,因上文已提神的靈。但他說也不能說是人的靈,只能說它是與撒瑪利亞婦人屬血氣的敬拜相對的一種東西[104]。但究竟是甚麼東西,他又說不出來。其實聖經說靈就是靈,既不是神的靈,當然是人的靈。Lucke說,這是與神很相近的東西,而加爾文則說是屬靈的一種狀態actio spiritualis[105]。我們認為不是不可以這樣解法,但這些是解法,不是本文,本文是「靈」πνευμα ,至於這靈自然「與神很相近」,也自然有一種「屬靈狀態」。

二元論者可以辯論說,這裡的「靈」不是指人的一部分,是指人的一狀態。在狀態上它是一回事,在性質上是另一回事。我們姑且同意此說法,接受這「靈」是說到狀態而不是說到性質。但我們接著要問,那這表現「靈的狀態」的「靈」究竟是有甚麼性質。無論約翰三章或四章,都說到兩種性質的比較,就是神的性質與人的性質。神的性質既是靈,人的性質則不能是靈,但這不能是靈的性質中又有一部分(或一功能)稱為人的「靈」,那這部分「靈」的性質是稱屬神一面更合理呢,或屬人一面更合理呢?當然屬神一面更合理。但假若是屬神的,就必是與人其他部分不同。不光與人物質部分不同,也必須與人非物質部分不同,這不同的部分,就是人的靈,是與人的體與人的魂不一樣的。這樣解法與創二7神創造人的歷史是吻合的。神是以祂的生氣neshema造人,而人裡面造成的靈也是neshema。(箴二十27。)這一個人裡面的neshema既與神自己的neshema同一個字,那在本質上它是更接近人呢?是更接近神呢?當然是更接近神,否則不會與神的neshema同一個字,這是很明顯的。

以上從本質上辯論「人的靈」與人其他部分(包括他的物質與非物質部分)的不同,這似乎是說三元論強調靈、魂、體是由三種不同性質東西組成的。當然聖經沒有清楚說明此三者是屬於三種不同的性質,事實上大半三元論者也沒有強調它們是三種性質,只說它們是三個部分,有三方面不同功用。有人因此將tripartite與trichotomy分論,前者只說人有三部分,而後者則具體宣稱此三部分屬三種性質。批評倪柝聲的人咬定他傳的是三元論,但倪氏著作只指出人有三部分tripartite,連反對他的人也承認他沒有強調這三者性質上之不同[106]。從這方面看,連反對他的人也承認「靈」與「魂」分指人裡面不同的功能,所以也都不能否認「三分論」。假若他們認為倪柝聲的「三分」就等於「三元論」,那他們自己也都是這種定義的「三元論」者了。其實許多反對的人,不是真正反對「三分」,是反對其他東西,這其他東西下文再論。我們在這裡並不強調此三者是三種不同性質,但至少從上文可以看見這三者並不是說不可能是三種不同性質。二元論者則咬定這三者不可能是三種不同性質,這有待他們好好的從聖經經文證明給大家看。

五、救恩的次序

關於重生的問題,還要加上一個附帶的點,就是改革神學中所謂救恩之次序ordo salutis問題,也就是在一個人得救時,那件事發生在先,那件事發生在後的問題。改革宗認為重生是神在人內在的工作,嚴格的說,還未顯於外。在重生之後的,乃是conversion,中文翻作歸正。重生是內在的,而歸正是外顯的。楊牧谷之當代神學辭典云:「從基督教神學來說,我們可以分開屬靈的重生(regeneration)和歸正的行動,歸正是指一個人離開罪惡和自我,藉著耶穌基督返回神那裡。」[107] 他又說,「在使徒的宣講及作品中,歸正都是重要的一環;它也是教會傳福音時不能缺少的。」[108]但是我們若查查新約聖經,發覺「歸正」這詞很少出現,那為何在改革神學中佔如此重要地位呢?原來這是西方神學把三個不同的希臘文字都翻成conversion。這三個希臘文字中,最主要的是metanoia,中文翻作悔改,其次是epistrophe,中文翻作歸正,第三是metameleia,中文翻作後悔或懊悔。這三個詞,原來說出三個不同的東西,悔改原文的意思是心思轉變 [meta-nous],就是一個人聽了福音以後在他心思裡的舉動,這是人轉向神的第一步。施洗約翰來就是要人悔改,目的是豫備人心,修直道路,接受基督的福音。使徒們傳福音勸人悔改,也是為著叫人心思轉向神,能以接受福音。這是接受的條件,不是接受的結果,是人心裡所作的,不是人行為上得救的見證。至於歸正和懊悔等,是聖靈感動的結果。條件與結果,二者不能混談。西方神學因著一個字conversion的翻譯上的含糊,就作出一套「歸正」的道理,把三個不同的東西混為一談,並且把它擺在重生之後,以重生為內在運作,歸正為外在表現[109],這說明神學上的命題常是人工加上的,是帶歷史因素的,而不是基於聖經的。我們承認有悔改一事,也有歸主一事,亦有懊悔一事,但三者是不同的東西,更不全是重生之後的表現,尤其不能把它弄成救恩論中一主要命題。改革宗神學家之所以將重生擺在先,悔改〔或歸正〕擺在後,主要是受天主教神學影響,天主教自從奧古斯丁與伯拉糾在「恩典」與「意志」之間產生辯論以後,一直堅持人不能自救之理論。奧古斯丁認為人既不能自救,則救恩必須開始於神,由神主動,而不能由人主動。救恩一由人主動,就會落在伯拉糾主義裡,就是人工主義裡。至中世紀,天主教認為得救雖出乎恩典,不是出乎人工,然而恩典有其憑藉,憑藉之一乃是悔改,也就是天主教的告解,向神父認罪。改教之時,特別反對這些以教會禮儀作為受恩憑藉之教訓,故此認為悔改絕對不能影響人在神面前的得救,得救必須百分之百出乎神。因這緣故,改革宗提倡,重生是神在人心裡的工作,是神作的,神發起的,以後纔有悔改的行動出現。我們當然承認人得救是出乎恩典,是由於神,不是出乎人自己。但聖經的啟示清楚說明人是先悔改轉向神,然後纔得赦罪能以接受神生命[110]。這不是伯拉糾主義,也不是半伯拉糾主義,這是聖經的話。改革宗之教條式的框框主義,實有以人之傳統廢掉神的話之嫌。

3. 成聖

關於重生一題,說以上那麼多也許夠了。接著重生,下一步的救恩程序是成聖。三元論的成聖,上文說過一點。帖前五23節是最恰當的出發點,那裡是說靈、魂、體全人的成聖,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得救的時候神的生命進到人裡面,叫人的靈活過來,之後神的工作,乃是將人的魂逐步變成基督的形像,藉心思、情感、意志被神充滿,以致魂得以成聖,至終身體被贖,完成成聖過程。二元論基本上同意人得救以後還需要經歷一個成聖過程,但其觀念基本上有一點不同。它相信人應被聖靈充滿,也應逐步活出神兒子的樣式。改革宗承認成聖與稱義有不同,亦承認信徒不僅需要初步得稱義,更需要進一步經歷成聖,而成聖的定義,乃是「聖靈恩典並延續的工作,使稱義的罪人得以脫離罪的玷污,全人更新,模成神的形像,以致行善。」[111]


註86:同註3. 94

註87:同註3. 97

註88:同註3. 98-99

註89:同註3. 99

註90:同註15. 193-194

註91:馬太福音十四13-21;十五32-39

註92:Henry Alford. Alford’s Greek Testament. Vol. IV. Grand Rapids: Bakers Book. 1980. 255

註93:同註92. 619

註94:同註85, 頁9

註95:同註35. 239-240

註96:同註15. 194

註97:同註15. 468

註98:同註97

註99:楊牧谷, 當代神學辭典, 下冊, 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 1997, 頁844

註100:梁家麟, 宋尚節的重生教導, 建道學刊4, 1995, 頁1-15

註101:同註60. Vol. 9. 128

註102:同註60. 129

註103:同註60. 162

註104:同註103

註105:同註103

註106:A. McCafferty. 見註1. 8-9

註107:同註99, 上冊, 頁249

註108:同註99, 頁250

註109:同註99, 頁844,“把重生置於歸正之前,目的是保障神的主權”。換句話說,將『重生』與『歸正』之次序這樣擺法,只是為將『重生』定位為神的工作,而『歸正』定位為人的工作,而人的工作必須在神的工作之後,對神的工作的一個反應。這樣作就避免了人工主義,『保障神的主權』這種作法明顯是一種神學手法,而不是基於聖經經文本身之啟示

註110:使徒行傳二37-38;二十21,十一18,太三8

註111:同註15. 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