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言
倪柝聲先生是二十世紀的一位傑出的華人基督徒領袖,他的職事幾乎論及基督徒之信仰和生活的每一方面。其中最為人所矚目的,乃是他的屬靈觀和救恩觀。作為他職事之受恩者,本人特別選定是次短文之題目,一面重溫倪氏著作之精意,一面也利用別人對倪氏的一些評論,作更深入的研究和反思。
貳、倪柝聲之人觀簡介
倪氏之人觀主要出自他一部經典的著作「屬靈人」。簡單的說,他建立聖經中的人性觀,是從兩方面著手。就是從聖經的根據和過往聖徒(特別是一些靈命超卓的聖徒)的經驗兩方面著手。
首先,倪氏以帖前五23,點出人在三個不同的部分──靈、魂、體。他再引用來四12說明靈與魂之間是有分別的。然後再引用創二6-7神造人的過程,解釋靈、魂、體三部分之間的關係。接著他以歸納的方式,把聖經中論到靈、魂、體的經節分類,並加以分析,得出人的靈是人最深入的部分,它又可分良心、直覺和交通的功用;魂是人的人格,它又可分心思、意志和情感。體是外在與天然界來往的部分。
除了對聖經的考慮,倪氏還以一些靈命超卓之聖徒的經歷,當中包括慕安德烈、梅爾、司托克梅爾、賓路易師母、羅伯斯、蓋恩夫人等,加上他自己親身的體驗(這些體驗都包含在他三冊的「屬靈人」裡),使他的論點得著實際的支持。
參、林榮洪之評論
一、林氏認為整體論才是聖經的正確觀念
林榮洪先生在他的「屬靈神學-倪柝聲思想的研究」一書的附錄中,討論了倪氏所採用人是靈、魂、體三分的論說。他以「學者們對舊約神學及新約背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而且科學上的發現也指出人是一個整體,他的心理和生理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不能作為獨立性的分析」 ,認為倪氏之三元論是已過時及有明顯不妥善的地方。接著,他便以他的整體論為前題,套用在舊約和新約的一些例證中,以顯明其整體論是聖經的正確觀念。
二、舊約的論點
林氏首先以希伯來人是一個重視實際生活的民族,推斷他們沒有像希臘人把物質界與精神界分作兩個範疇,並進而說「希伯來人的心理學強調人是一整體」,再把這他的整體論套用在舊約中,說「舊約中,靈、魂、體並不是構成人的不同部份,乃是代表全人的三方面;當人在進行某一方面的活動時,他整個人都參與在其中,其他方面也包括在內。」接著林氏以心、眼、臉、手等不同的器官,在某上情況下也可以代表整個人,說靈、魂、體也是某些情況下整個人的代表,他又以一個人可以同時有父親、丈夫、教師三種身分,來說明靈、魂、體是人的三方面,而不是人的三部分。
接著他便論及舊約中靈(ruach)、魂(nephesh)、體(basar)這三個詞的使用。在論及魂(nephesh)這詞在舊約中的使用,林氏認為魂是生命的力量,並且他以創二7說明魂並沒有任何先存性的可能。此外,他也認為魂的活動是整個人生的活動,是人格的代表。但在處理一些與他整體論不合之經文,如創三五18及王上十七22說到魂和體分離時,他卻採取犧牲小我的態度,說「這些只是極少數的例子,並不能影響舊約中魂的一貫用法」,以成全他的整體論。
論到靈(ruach)這詞的時候,林氏先提及一些他認為靈與魂有相同用處的舊約經文,然後再說出舊約這兩個詞是有分別的,ruach這詞多用於說到與神有關的事物,而nephesh則多是說到關於人際間的關係。最後,他再強調「無論是靈或魂,當用來描寫人的精神生活的時候,牠們並不代表人的構造中的某一部份,乃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解釋人的活動,而這活動是與全人有關的」。
接著,林氏認為靈與魂能獨立存在之觀念,是希臘哲學之二元論滲入了希伯來人的傳統思想所致,這以新舊約之間的作品為代表。關於肉體(basar)這詞,林氏認為是指造成人體的物質或動物的身體,但在使用這詞時,它是代表整個的人。最後,林氏對舊約聖經的人性觀提出三個特徵:
1、舊約作者對人的觀念是綜合性的,而不是分析性。林氏認為舊約作者不喜歡抽象性的分析,所以不會接受人有心理和生理之分,或人的生活有物質與精神之別。
2、人是一個整體的觀念是無可置疑。林氏以舊約經文中以人身上一些生理的器官,其功用都牽涉全人,並可表達全人為例,否定三元論或二元論。
3、舊約作者所用的名詞並不系統化,也沒有絕對明確的界限。林氏以nephesh和ruach在某種情形下有相同意思,說明不可把nephesh和ruach看為有某些獨立性功能的部份。
三、新約的論點
關於新約中psuche(魂)這詞,林氏認為其主要意義是指生命的中樞或生命的本身。此外,魂亦可代表人的精神生活,是人的意識和人格。他引路一46,47把人的靈與魂平行並用,說明整個人都在讚美神,從而他推斷魂也代表人的宗教生命,描寫神與人之間的關係。其後,林氏再引腓一27,說保羅將魂和靈並用,來表達相同的意思。
但在保羅的詞彙中,林氏認為靈與魂的重要性有著極大的分別,他認為「魂在保羅的思想中退到次要的地位,而靈擢升為重要的觀念,靈主要是代表神的靈」。他認為靈是描寫神性的名詞,是聖靈和基督的描述。當神與人接觸的時候,神的靈與人的靈便發生了關係。林氏強調雖然神的靈居住在人的靈裡,但兩者並沒有混亂。他認為靈是人意識的中樞,是內在的生命。接著,他論到林前十四14關於說方言的事,林氏卻承認人的靈和人的悟性有分別,甚至靈可超越了思想和理智的範圍。而論到林後十二3-4保羅在三層天上的經歷時,他也只能說「並不是言語可表達的」。接著,他把整體論套用在保羅的神學中,說「人的靈在保羅的神學中並不是人構造上的精神部份,乃是代表全人或人生中一方面的活動,這方面特別是與宗教生活有關的」。
接著,林氏開始處理帖前五23,這節經文是倪氏靈、魂、體之說的基礎。他先說出「保羅的書信中只有這裡把靈、魂、體放在一起」,意圖淡化這經文的重要性,他也承認這經文之「言語是三元的」,但他仍堅拒保羅在這裡是說三元論的人性觀,並否定以這經文可作為支持三元論的根據。為著這目的,他把靈、魂、體三詞的使用,說成保羅只是要把他的語氣加強而已。為要維護他整全性的人觀,林氏用了一個令人費解的比方:「如果保羅是三元論者或二元論者,他的禱告便會不同,或許他會求神當主再臨而身體已朽壞的時候,信徒的靈或魂可以離開物質身體的玷染,返回原來的地方。」及後,林氏一面說不應忽略保羅一些反映二元論之經歷的痕跡,如林後五8,腓一23,林後十二2-3等,但另一面以保羅承受了舊約主流思想為理由,強調保羅是提倡整全性的人觀。
另外一處倪氏引用來支持靈與魂有分別的經文,是來四12。林氏在處理這經文時,是以「「魂」是代表全人,「靈」是慣指聖靈」,或「以「靈」代表與神性相關的事物,以「魂」代表人性」,或強調來四12的中心意義,把靈與魂、骨節與骨髓的剖開看為一種修辭語法,用來表達神的道所產生的透徹功效。
至於「肉體」、「身體」及其他的討論,大致與上述舊約之論點相近,也因篇幅所限,故不再多作陳述。
四、林氏對倪氏之神學評估
林氏除了在附錄中討論到關於倪氏之人觀,他在書中最後一章的結論中,對倪氏之神學作出他個人的評估。當中涉及不少與倪氏靈、魂、體之評論,現將其中一些值得討論的點握要陳述。
其中,林氏認為:
1、倪氏對人性的剖析,理論上與聖經有差距,實際上也是無法實現的。
2、倪氏之救恩論若以整體論發表,會有極大的貢獻。林氏以「正常的基督徒生活」一書之暢銷,歸究於此書沒有強調三元論。
3、倪氏之魂的得救與靈的得救之不同,不但有釋經上的困難,而且實際上是一件難以觸摸的事。
肆、對林榮洪之評論的回應
經過上述對林榮洪先生之評論的探討,本人有下列十點的回應。
一、關於整體論與倪氏之人觀
首先是關於整體論與倪氏所提倡之人觀,並不像林氏所認為那樣對立的。倪氏雖然主張人有靈、魂、體三部分,但他並不像林氏所說三者是絕對獨立分開,倪氏從沒有說人有三個人格,他只是說在功用上、存在上及實質上這三者是有明顯的不同。他曾用一個電燈泡的比喻,來說明人靈、魂、體之間的關係,「一個燈泡裡,有電、有絲、有光。身體好像絲一般;靈好像電一般;魂好像光一般。電是光之因,光是電之果。絲乃是物質的體,以藏電,以發光。靈和體聯合,就生出魂來,而魂又為靈與體二者相合的特點」 。
由此可見,倪氏所說靈、魂、體是三個相關的部分,「一個完全的人,是三合一的──靈、魂、體合成一人的」 。
另外,林氏錯誤地把整體論說成一元論,人是一個整體,這是無可置疑的,但這並不等同人是一個一元的整體。事實上,人是一個多元的整體,這單從人身那麼多不同的器官就可得知。所以林氏在文中一直以人是一個整體,來否定倪氏之主張,顯然是一個錯誤。
二、關於林氏處理經文的手法和態度
林氏身為一位聖經學者,但在文中對一些經文的處理手法和態度,實在叫人失望。他在處理一些和他理論不合的經文時(如創三五18,王上十七22說到魂和體分離),竟以這些經文為極少數的例子,把它們置之不理,這絕對不是聖經學者對待聖經該有的態度。倪氏在這一點上確實是林氏的榜樣,他在處理一些說到與他對靈和魂之分析不合的舊約經文時,就是那些林氏用以證明靈和魂有相同意思的經文,倪氏並沒有把它們當作例外,反之,他嘗試找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來處理這些經文。
三、林氏以舊約作者不喜歡抽象性的分析為理由,說舊約不接受人有心理和生理之分,或人的生活有物質與精神之別。但在撒母耳記上二十八章記載了掃羅王透過一交鬼的婦人,招了已死的撒母耳上來。倘若撒母耳記的作者,如林氏所說不接受人心理和生理之分,或人的生活有物質與精神之別,他怎會有這樣的記錄呢?
四、林氏在引用路一46,47及腓一27時,說這兩處都是靈與魂平行並用,證明靈與魂都表達相同的意思。可是林氏並沒有留意,在那裡的靈與魂都各有不同的動詞。路一46,47魂的動詞是尊敬,靈的動詞是(曾)喜樂;腓一27與靈有關的動詞是站穩,與魂有關的動詞是努力,由於這兩處靈與魂的動詞並不相近,所以絕不能說靈與魂都表達相同的意思。
五、林氏在面對林前十四14說到靈和悟性之分別,和林後十二3-4保羅在三層天上的經歷時,並沒有以他的整體論來解釋,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林氏既然一直強調他的整體論是聖經的正確觀念,為何這樣暗暗迴避了這些問題呢?若因這些是超然的事件而無須解釋,這樣根本無須以任何整體論或三元論來討論聖經的人觀,因為聖徒與神的任何接觸,明顯都是超然的事。
六、林氏在處理帖前五23的手法,完全是顛倒黑白,他既然承認保羅在這裡所用「言語是三元的」,他就沒有任何立場否定任何人以這經文作為支持三元論的根據。
七、林氏在處理來四12靈與魂分開時,提出三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種,以「魂」是代表全人,「靈」是慣指聖靈,若是這樣,根本無須把靈與魂分開,因為他們本身是分開的。第二種,以「靈」代表與神性相關的事物,以「魂」代表人性,倪氏的說法也含這種意義。第三種,強調來四12的中心意義,把靈與魂、骨節與骨髓的剖開看為一種修辭語法,用來表達神的道所產生的透徹功效,這種說法根本上就是不解釋靈與魂的分開。由此看來,林氏只好支持倪氏的靈與魂是有分別的。
八、林氏認為倪氏對人性的剖析,理論上與聖經有差距,實際上也是無法實現的。但林氏忽略了一點,倪氏並不是寫屬靈人後才過屬靈的生活。反之,他是已經累積了很多屬靈經驗,才整理和發表他的見解,故此他的論點有很多實際的經驗支持。
九、林氏認為倪氏之救恩論,若以整體論發表,會有極大的貢獻。林氏以「正常的基督徒生活」一書之暢銷,歸究於此書沒有強調三元論。林氏這樣的建議有點像天荒夜談,倪氏之救恩論完全是基於他的靈、魂、體之界說,林氏所說之整體論絕不可能發表倪氏之救恩論,充其量只能發表林氏的救恩論。至於「正常的基督徒生活」一書之暢銷,根本與三元論無關,而是因為這書之信息是倪氏以英語釋放,是倪氏早期的英語著作,所以它的流通量很廣大。就倪氏之中文著作來說,提倡三元論的「屬靈人」比「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更為暢銷。
十、林氏認為倪氏之魂的得救與靈的得救之不同,不但有釋經上的困難,而且實際上是一件難以觸摸的事。反過來說,若不分靈、魂、體的得救,在釋經上所產生的問題更為嚴重,因為新約有太多不同種類的得救,最後必會出現一種情形,人對得救的問題會摸不著邊際,如俗語所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眾說紛云。這種情形是那位拯救的神和所有蒙拯救之人所不願看見。
伍、結論
經過上述一連串的探討和回應,對於林榮洪先生之評論,本人有以下結論。第一、林氏對倪氏的人觀還未完全掌握清楚;第二、林氏所提出的整體論在釋經上仍有不少的困難,不可能作為聖經正確的人觀;第三、倪氏靈、魂、體之主張並沒有因林氏的評論而有任何動搖。
香港 楊耀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