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根據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
當然,對我們來說,三元論最強力的證明不是神學家說的話,而是神說的話。聖經最強烈支持三元論的經文是帖前五23和來四12。帖前五23說:「且願和平的神,親自全然聖別你們,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們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得以完全,無可指摘。」這裡清清楚楚將靈、魂、體以三個不同名詞表達之,而三個名詞之間又以「與」字分開,在中文,英文,希臘文都是一樣。假若魂與體是兩件東西,則以同樣原則解經,靈與魂也必須是兩件東西。若說魂與體之間的「與」字是區別兩樣不同質的東西,則靈與魂之間的「與」字必須顯示同等的區別。至於有人問,魂與體的分別是可以理解的,是常識,但魂與靈的分別誰能理解?那是不是人天然常識能理解的才能接受,天然常識不能理解的就不能接受呢?天然常識,今古哲學,是不信主的哲學家的分析,我們怎能期望他們認識屬靈的事,怎能倚靠他們幫助我們認識聖經?我們所應該接受的是聖經的觀念,不是天然哲學的觀念。聖經雖不是反理性,卻是超理性的,聖經說的是屬靈範圍裡的事,當然憑天然觀念和哲學所演變的解經無法理解。
在舊約靈與魂的分別已有,但其分別不是那麼清楚;到新約,πνευμα(靈)與ψμχη(魂)的分別就清楚很多了[55]。在這件事的認識上為甚麼有舊約和新約的不同呢?有人解釋因為舊約是希伯來文寫的,受希伯來哲學影響,而新約是希臘文寫的,受希臘哲學影響。他們認為希伯來人觀是二元的(或一元的),希臘人觀是三元的。我們前面已經題過,其實希臘哲學根本不是三元的而是二元的,這個問題還是其次。這種理論不能被接受最主要的原因是聖經是神的話,我們不相信神的話是受世俗哲學所感染,或受人的思想所限制的,說舊約與新約的不同是由於希伯來文化與希臘文化的不同,就將舊約和新約基本的分別推到人為因素上[56]。假若這理論是正確的,那我們也可以說律法與恩典的不同,舊的「約」和新的「約」的不同,以色列國和教會的不同,都是因為希伯來文化和希臘文化的不同產生的,這種說法明顯是不能接受的。我們認為可以接受的解釋有兩種:(一)聖經的啟示是漸進的。某一個真理在舊約只是糢糊的看見,在新約則清楚的啟示。譬如基督的救贖,在創世記只有亞當的皮衣所提示,到了出埃及記則有更明顯的啟示;逾越節的羊羔,清楚代表基督,只是等到新約來臨,這啟示才有完滿的交待。教會的問題也是一樣,舊約所啟示的只是一個提示性的影兒,新約才將這真理清楚顯明。甚至重大如三一神本身的啟示,在舊約也只是提示性的,等到新約才清楚顯明父、子、靈之分別。根據此解釋,舊約「靈」與「魂」之分別比較含蓄,而新約「靈」與「魂」之分別比較清明,是合乎情理的。
(二)根據三元論的立論,人是分成三部分,墮落之後三部分皆存在,只是靈不起作用,如同死了一樣,至新約人重生之後,靈始被點活過來,且由聖靈所內住;故此真正對靈的認識,乃是在人得救之後,聖靈降臨之後,人才對靈界之事有所認識。根據此點,舊約聖徒很自然對「靈」與「魂」的分別比較糢糊,新約信徒有了聖靈,自然對靈界事物比較清楚,對「靈」與「魂」的分別也比較肯定。如J. B. Heard言:「聖經中永生問題必須等到那位「藉著福音將生命和不朽壞照耀出來」的一位(提後一10)來臨之後才顯為明白,照樣,靈作為「魂中之魂」這一真理,也不能在屬物質的時代(舊約時代)被顯明,必須等到聖靈親自內住人心,其亮光始能照明。未有完整的神學啟示(神觀),當然不能先有完整的心理學(人觀),這道理是明顯的。舊約時代時「還未有那靈,因為耶穌尚未得著榮耀」(約七39),而那靈工作的範圍既是靈,並在我們的靈裡與我們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則在舊約那靈的存在與人靈的存在應同樣是一個隱藏的謎。聖靈的身位未說明,這靈活動的範圍(人的靈)當然也就沒有說明…舊約之心理學,如同舊約之神觀,有不完全之處,而新約對神格內部彼此運作之更深認識,鋪平道路,叫人更深認識人本身內部之相互運作。」[57]
回到帖前五章23節,數位解經權威如Henry Alford,Franz Delitzsch, Ellicott等,皆以靈、魂、體為三個不同的部分。Alford云:「靈是人最高並獨特的一部分,他是人永恆並負責任的一部分,魂是次等屬動物的部分,包含與其他動物共通的情慾與肉慾之功能。不過人的魂與動物的魂不同,人的魂可被其靈變為高尚並被拔高。保羅對此二者之分別是清楚的,我們可從林前二14看見這事實,靈是人接受聖靈的一部分,在不屬靈的人中,這部分是被壓在魂的管治下的,這種人被稱為「屬魂的人」,「沒有靈的人」(猶19)。」[58] Ellicott指出23節有兩部分,上文是說和平的神使人「全然」聖別,下文是說「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上文是指人全統性的聖別,下文是指在這全統性之稱謂下之個別部分的成聖工作。假若我們承認「魂」與「體」是這全統性之稱謂中之個別兩部分,則「靈」必須也是這全統性之稱謂中的另一部分[59]。
許多二元論者不能否認「靈」與「魂」有其分別,但他們只承認這是功用上的分別,而不是性質上的分別。Dr. Lange是十九世紀德國解經家,他的commentary匯集各家各派的說法,他自己本人是二元論者,但即使他也得承認「靈」、「魂」、「體」不是如De Wette所云只是修辭法上之疊句。他承認「聖經的確有分別靈與魂,但不一定指兩個不同組成部分,或兩種不同元素,只能說是一個本質中兩種不同關係,兩面不同講究,或兩種不同功用。」[60]
他又說:「可能有人指出聖經許多地方只有兩極的對比,馬太六25,十28等對比「體」與「魂」,而林前五3,七34等則對比「體」與「靈」。這些人根據以上,可能推論「魂」與「靈」既在不同場合與「體」對立,則「魂」與「靈」必定是同一樣東西。但是,我們要明白,以上經文不過點出人之物質與非物質部分,在「體」、「魂」對立之經文中,「魂」一詞作為非物質部分之統稱,包括「靈」在內,而在「體」、「靈」對立之經文中,「靈」一詞作為非物質部分之統稱,包括「魂」在內。若將帖前五23之「靈」與「魂」作為修辭法上的重複疊句(rhetorical amplification)(如De Wette所倡),或根本上是同義詞(如Jowett所倡),則漠視所有正統解經之原則。若承認這二者有分別,但將其分別歸咎於柏拉圖主義(如Lunemann所倡)這論調同樣不能被滿意的接受,並且會叫人對聖經真理產生懷疑。假若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是三元論,這種三元論就必定是真實無誤的。」[61] 以上所指De Wette與Jowett之解釋,是今日二元論者最常高舉的解釋,這類解釋以「靈」與「魂」為同義詞或修辭法上之疊句,這是勉強又牽強的解釋。是否任何兩個詞放在一起就可以任意解釋作同義詞?若是這樣,則馬太二十八章之父、子、靈豈不可以解作為同義詞,或「修辭法上的疊句」,這是明顯解不通的。事實上馬太二十八章所說之父、子、靈的「名」是單數的「名」,就是這「名」是單數的,也不可將三者解作一者,或將三者之中任何二者視作同義詞。既然如此,帖前五23之「靈」與「魂」與「體」既是三者,並以希臘文kai 分開之,又如何能解釋為二者,並以其中兩詞視為同義詞?無怪Lange認為此舉「漠視所有正統解經原則」。有人把希伯來詩體之重複疊句扯到這裡來借用,他們說在希伯來詩體中,常常出現上聯下聯之對偶,而上下聯之對偶許多時候是說一樣東西,這些對聯詩體是否說同樣東西且勿說,至少在帖前五23根本不是詩體,更談不上希伯來詩體,故此解釋絕對無法立足。
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
反對三元論者雖然很難推翻帖前五23的教訓,但他們認為真理不能光憑一處經文被斷定,他們認為必須以其他經文佐證之。三元論者指出除帖前五23節外,尚有其他有力經文,證明「靈」與「魂」之分別,其最明顯者為希伯來書四章12節:「因為神的話是活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鋒利,能以刺入,甚至剖開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這裡清楚說明神的話「剖開魂與靈」,假若魂與靈是同義詞,則如何可以分開此二事?Ellicott指出無論如何解釋「骨節與骨髓」,魂與靈的分開是不能抹殺的事實。「此處以聖強有力的詞藻指出神的話如何刺透魂的感覺衝動,而進入靈的清醒明智交通領域,並在明亮的光照下為神爭辯,逼使人接受或拒絕福音。」[62] 在解釋這節經文時,有許多牽強的說法,是講不通的。譬如印尼華人牧師中有一位認為此經文主題為神的話大有能力,這能力大到一個地步連分不開的東西(靈與魂)也能分開,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63]。來四12有上下文,上文言魂與靈,下文字骨節與骨髓,假若上文之兩樣(魂,靈)是分不開的,下文之兩樣東西(骨節,骨髓)也必須是分不開的,只是下文的骨節與骨髓明顯是可以分開的。其次,假若真如該牧師言,神的話大能到一個地步,連分不開的魂與靈也可以分開,則事實上魂與靈就是可以分開的了,不管是神的話出現前分開,或神的話出現後分開,總言之兩者是遲早分開的。
Delitzsch指出有人將此經文解作「內心的骨節與骨髓都能分開」,換句話說,以「魂與靈」泛指「內心」而根據其為所屬格(genitive),將其聯於「骨節與骨髓」,並將「骨節與骨髓」寓意解,此解法純屬牽強。Delitzsch指出「魂與靈」可按字面解,「骨節與骨髓」可按寓意解,而神之話之鋒利,漫延至全人物質與非物質部分,非物質部分將其分為靈與魂,物質部分將其各部分以「骨節與骨髓」寓意描寫之,至於屬靈的「神的話」如何能分開屬物質的各部分,Delitzsch云此為Rielm提出之質疑。雖然沒有答案,然而仍不能否定上文「魂與靈」分開之事實,並引Rielm之話,承認希伯來書之作者將yuch(魂)與pneuma(靈)擺在一起作人內裡非物質部分之對比,證明人性是分作三部分的[64]。二元論的Lange在解釋來四12時,只強調神的話刺入剖開的功能,並不太敢摸剖開甚麼,在那裡剖開,這樣做免除了爭議,只是他也得承認:「靈(pneuma) 既然指出人性中一種與魂(yuch)不同的組成元素,則此處必是證明人性三元論,正如帖前五23證明三元論一樣。但是馬太六25,雅二26則毫無疑問指向二元論,以上二者並不表示聖經互相矛盾,只說明兩種說法皆被認可。」[65] 這裡他基本上承認來四12證明「靈」與「魂」是有分別的。甚至基於此段經文他無法不承認三元論。只是他以別的經文打圓場,提出兩可的妥協。
Dean Alford是三元論者,但他對來四12的見解有一點不同。他認為神的話不是分開「靈」與「魂」,乃是將「靈」本身剖開,另外又將「魂」本身剖開,也就是說將「靈」分作幾部分,亦將「魂」分作幾部分。雖然這種解法獨到,但以我們的主題來說,還是吻合三元論-基本上仍贊同「魂」與「靈」是不同的東西,屬不同「部門」(two separate departments of man’s being)[66]。至於「骨節與骨髓」,他認為是寓意的說法,描寫「魂」與「靈」之各自內部對分。除此之外,又有一派認為「靈」與「魂」不是被剖開的對象,乃是剖開進行的地方。換句話說,神的話不是剖開「魂」與「靈」,乃是在「魂與靈」交接的地方進行剖開的工作。這種說法雖然避免扯開「魂」與「靈」,但仍承認「魂」與「靈」之不同,並承認二者有交接點。
教父Tertullian認為「魂」與「靈」是不可能分開的,他的理由是分開了就各自獨立了。他所認為的分開,在拉丁文是divide et opera,即「魂」與「靈」完全分離,各自運作,成為兩個單獨存在的個體。Tertullian認為這與事實不相符合,人不可能有多過一個的「存在」[67]。他指出的理由沒有不對,但J. B. Heard指出,來四12所說的「剖開」,不是特土良所說的「分開」separation,而是一種「分辨」distinguishing[68]。神的話分辨甚麼是屬魂的,甚麼是屬靈的,這兩者是的確可以分辨的,但這並不是說這兩者可以單獨生存,各自運作,故此「魂」與「靈」之不能獨立生存,並不能證明「魂」與「靈」不能分別。
無論如何,來四12字面清楚解釋,靈與魂是可以分別的。既然可以分別,就證明二者是屬於兩個不同部分,也就證明人性三元論的說法。
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至十五節
除帖前五23和來四12外,尚有三、四處經文,證明「靈」與「魂」的分別。首先是林前二章十四、十五節:「然而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並且他不能明白,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惟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看透他。」這裡提到「屬魂的人」和「屬靈的人」的對比,屬魂的人是 yucicos ze amqrwpos psychikos de anthropos,(和合本繙作「屬血氣的人」並不對),與屬靈的人pneumatikos pneumatikos對立,一種人「不認識神的事」,另一種人「看透萬事」。一個人可以是一個屬魂的人,也可以是一個屬靈的人,屬靈的人與屬魂的人明顯說明兩種不同的人。假若靈與魂是同義詞,如何能同一種人同時有兩種不同的表現。使徒保羅並沒有說這兩種人是同類的人,也沒有說他們的表現相同。相反的,他強調這兩種人不同的表現,兩種不同表現說出兩種不同功用,兩種不同功用說出兩個不同部分,這是最清楚不過的。假若魂與靈是同義詞,泛指「靈魂」,如何能說這個屬「靈魂」的人一面又不領受神的靈的事,一面又看透萬事呢?這是絕對解不通的。一個人不可能同時「不領受神的事」,又同時「看透萬事」。大部分二元論解經家都承認這裡是指兩種人,但不承認是活在兩個不同部分的兩種人,而是活在兩種不同狀態裡的人。換句話說,「屬魂」是一種狀態,「屬靈」是另一種狀態。Barnes云「屬魂」是指受「天然直覺官能,屬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響的人」,而「屬靈」則是指受神的靈影響的人[69]。同一個人,受「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響」則稱為「屬魂」,受聖靈吸引則稱為「屬靈」。(Barnes這樣解法不太解得通。若受靈吸引者稱「屬靈」,則受「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響」者應稱「屬肉」或「屬慾」。是否「肉」、「慾」、與「魂」又是同義詞,以致「屬肉」與「屬魂」是一樣呢?事實上,林前二、三章除了「屬靈的人」與「屬魂的人」之外,還有一個「屬肉的人」sarkikoi(Sarkikoi)(3節)。設若「屬魂的人」與「屬肉的人」是同義詞,那聖經為何又將兩者分別,用兩個不同的名詞,而不用同一個名詞呢?不同的字說明不同的東西,這是最基本的解經邏輯。)以上討論證明,林前二章十四、十五節既說到「屬靈」與「屬魂」兩種不同的人,就說明人裡面兩個不同的部分。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四十四節
其次,林前十五44說:「所種的是屬魂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若有屬魂的身體,也就有屬靈的身體。」這裡再一次將「屬魂」與「屬靈」作一對比。假若魂與靈是同義詞,此節根本解不通。面臨這些經節,連最死硬的二元論者也得承認靈與魂是有分別的。為甚麼這裡提到「屬魂的身體」與「屬靈的身體」呢?J. B. Heard指出[70],在這裡保羅比較復活前的身體與復活後的身體。復活前的身體是天然受造的身體,是第一個創造裡亞當承受的身體,這個身體的中心是人的魂;復活後的身體是在新造裡的身體,是從基督來的榮耀的身體,這個身體的中心是人的靈。因著中心不同,所以一個稱為「屬魂的身體」,一個稱為「屬靈的身體」。遇到這類在同一節內「靈」與「魂」對比的經文,二元論者不能再稱二者為同義詞,只能退一步解釋這是人體內非物質部分之向上與向下不同的傾向,向上時稱為「靈」,向下時稱為「魂」。這是退而求其次的解釋,是求全的解釋,絕對不能說這是惟一正確的解釋。有了先入為主的二元觀念,當然只能如此解釋。Heard又說,因為有這二者-「魂」與「靈」的對比,故此有兩種不同的本性,而此兩種不同的本性,一個來自頭一個人亞當,一個來自第二個人基督,每一個本性都是藉著某一種出生被帶進來的。在亞當裡的本性,藉天然的出生被帶進來,在基督裡的本性,藉在基督裡的重生被帶進來。[71]
雅各書三章十五節
雅各書三15說:「這樣的智慧,不是從上頭來的,乃是屬地的,屬魂的,出於鬼且像鬼的」。這裡比較上頭來的智慧與屬地的智慧,雖然沒有提到靈,但明顯屬地的智慧就是屬魂的智慧(因經文明顯說:「屬地的,屬魂的」),是與前者從上頭來的智慧相對的。「上頭來的」智慧,源頭乃是聖靈;「屬地的」智慧,源頭乃是鬼(「出於鬼且像鬼的」)。假若靈與魂是同義詞,屬靈與屬魂是修辭法上之重疊,則「屬魂的」既是「出於鬼且像鬼的」,則「屬靈的」豈非也同樣是「出於鬼且像鬼的」?明顯這是解不通的。「屬靈的」與「屬魂的」肯定不能是一樣的,並且很明顯聖經是否定「屬魂的」。無論是此處經文,或以上林前二14,15節經文,「屬魂」都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
猶大書十九節
猶大書19節說:「這就是那些製造分裂,屬魂而沒有靈的人。」這裡經文再一次將魂與靈對列在一起,它描述一種人是屬魂的,是沒有靈的。姑勿論這節該如何解釋,首先得承認的,是從這節可見,魂與靈不可能是同義詞,怎可能一個人是屬「那東西」而又沒有「那東西」呢?
這裡所描寫的人,不是醉酒淫亂的人,不是放縱肉慾的人,乃是製造分裂的人。製造分裂的人,很可能是一個斯文的人,甚至有口才、有恩賜的人,雖然他的舉止動作斯文,但他是「屬魂」的。這種「屬魂」的人,可以有很高尚的談吐,但他全人是「屬魂」的,他生活的管治原則是「屬魂」的,而這樣的一個人,乃是「沒有靈」的。換句話說,他的靈是不起作用的,死掉的,像是不存在的。當一個人不照著靈生活行動,而光照著他的魂生活行動,他就像一個沒有靈的人一樣。Alford阿福德於此節註解說:「魂是人所是的中心,是每個人的自我。魂在每個人裡面,與人較高的部分-靈-相連,也與人較低的部分-體-相連,一個引牠向上,一個拉牠向下。凡降服於較低慾望的人,就是屬肉的;凡藉著他的靈與神的靈交通,專注於全人更高目標的,就是屬靈的。凡留在半途,只想到自己和自己利益,無論是肉體的,或是理性的,都是屬己(屬魂)的;這樣的人,他裡面的靈下沉並墮落為附屬品,附屬於較低的魂。」[72] Alford又指明,此節的靈不是指聖靈,乃是指人的靈[73]。背道者缺靈,不是指沒有神的靈,乃是指像一個沒有人的靈的人一樣。他們「不是真的沒有靈,因靈是他們三部分性質中的一部分(帖前五23);但從價值的意義說,他們已經沒有靈。他們的靈墮落了,服在魂,就是自我生命的權勢之下,以致失去了本身真正的活力。」[74] 以上Alford清楚指出,此節強而有力證明人的魂不等於他的靈,靈的功用與魂的功用也大大有別,同時他的話也提示,魂必須被棄絕,靈方能得勢。
聖經的引證不只以上數處,但以上數處已足夠證明靈與魂的分別。有人認為光是帖前五23不能斷定三元論,但帖前五23不是惟一經文,更有來四12,林前二14,15,十五44,雅三15,並猶19,都有力的分辨靈與魂之區別,並指出靈與魂兩者之間應取應捨之選擇,可謂再清楚不過了。
其他經文
Ellicott指出[75],除具體的經文外,新約有兩對很明顯的對比:1)靈與肉體;2)魂與身體。換句話說,在新約中,靈總與肉體相對,而魂則與身體相對。為甚麼有這種不同的相對呢?「肉體」在聖經中,與墮落之後之犯罪傾向有關,是消極的,而「身體」指人物質的外殼,沒有消極的意義。「靈」與「肉體」相對,即提示「靈」是超越的,是向上的,是為著神的,是反罪惡、反肉慾的。「魂」與「身體」相對,即提示「魂」只是作為與「身體」分別之名詞。「魂」是非物質部分,如同「身體」是物質部分。「魂」與「身體」只是非物質與物質部分之比較,沒有道德問題插入,而「靈」與「肉體」則有屬神與屬罪,聖潔與情慾,向上或向下的對比。因為有這種不同,所以有「靈」與「魂」的分別,在與情慾對比時用「靈」,在與物質身體對比時用「魂」,故「靈」比「魂」涉及更高層次的意義,非僅指人非物質部分,更確定有所指人與肉體相爭之部分。以上論證是從比較側面證明靈與魂之分別,其邏輯雖然比較間接,但仍是十分合理。
註55:參同註37. 66-73
註56:參Millard J. Erickson. Christian Theology. 2nd ed. Grand Rapids: Baker House. 1983. 545-548
註57:同註37. 68
註58:Henry Alford. New Testament for English Readers. Grand Rapids: Baker House. 1983. 1335
註59:Charles J. Ellicott. “The Threefold Nature of Man.” The Destiny of the Creature. Sermon V. London: Parker, Son & Bourn. 1862. 107
註60:John Peter Lange.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 Vol. 11.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8. 95
註61:同註60. 95-96
註62:同註59. 112
註63:唐崇榮與地方教會領由談話記錄, 1995年3月8日於印尼雅加達
註64:同註3. 111-112
註65:同註60. Vol. 12. 95
註66:同註58. 1482
註67:同註37. 78
註68:同註37. 77
註69:Albert Barnes. Notes on the New Testament, 1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1980. 39
註70:同註37. 84
註71:同註37. 87
註72:同註58. 1776-1777
註73:同註58. 1777
註74:同註73
註75:同註59.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