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職事執政與家庭參政

關於『水流職事站與董事長』之說明

 

首先,關於水流職事站的功用,李常受自己說明如下:

 

水流職事站只是個辦公室,在兩件事上服事我的職事:將信息刊印成書,以及用錄影帶、錄音帶將這些信息分送出去。職事站所該作的就是這些,此外再沒有別的。過去我沒有太多時間過問與職事站有關的每一件事,但職事站一直就是有這專特的功用,沒有別的功用。這小小的辦公室是利未人的服事,服事我的職事,用刊物並藉著錄影帶、錄音帶,把神的話釋放出去。

《長老職分與神命定之路(一),六四頁》

 

一九八四年,我們向大家題起改制時,從來沒有想到需要這麼多的工作,以及這麼多的人。那一年,我們雖然題起改制,但我們沒有作多少。第二年,因著沒有正式的訓練,我們也沒有作多少。我所有的時間,幾乎十分之八,都在作新約中文恢復本;所以,在改制的事上沒能作多少。一九八六年,我們就覺得,要實行新路非有訓練不可,並且這個訓練必須作為一個實驗室,來研究發展將來當走的路。在改制開頭的時候,我們就很清楚,這條新路是我們沒有走過的,沒有多少充分的經歷,我們乃是在這裏試著走,一面走一面試,一面研究一面作。所以到了八六年,我們就深深覺得,要在這裏作試驗,就必須作訓練。

《跟上時代重建聖殿,一二七至一二八頁》

 

在一九八六年初期的訓練,全名叫作『聖經真理召會事奉訓練』,在李常受在新路改制初期,因屬實驗階段,各面尚未齊備上軌道,所以由職事站來總管、備辦各面服事。到一九八九年新路改制成功,就把這個訓練交給台灣的弟兄們,而稱全名為『台灣福音工作全時間訓練』,訓練迄今(二OO三年)以至第十四期。論到訓練的宗旨,李常受曾在一九九二年,寫信給第二期訓練的施訓者和受訓者說:

 

臺灣福音工作全時間訓練

 

服事的弟兄姊妹及全體六組的受訓的弟兄姊妹愛鑒:

 

你們六組每一組及全體受訓的弟兄姊妹,以及服事的弟兄姊妹,在去年十二月底結訓後來信,都一一收到了。細讀你們的來信,受深受感動並極受鼓勵。惜因工作力缺,未能早日回覆你們,請多原宥。今因工作暫告一段落,願趁機和你們交通如下:

 

深願受訓者以及施訓者都能深刻瞭解,我們的訓練不是一個學校,或是神學還是聖經學院,為著產生一種職業的傳道人。我們的訓練乃是要輔導追求主的青年信徒,在基督裡長大成為一些正常、活的、能盡功用之基督身體上的肢體,自己能被建造在基督生機的身體裡,也能像有恩賜的人直接建造基督生機的身體,使主恢復中的召會一脫基督教少數聖品階級的人專司神職的畸形發展的怪狀,而使基督生機的身體得被其肢體直接的建造有期在地上實現。所以,受訓者在受訓後或帶職業或不帶職帶,並無分別,只是在時間上擺上的不同而已,大家都是依其度量在基督身體上各自盡他們那一分的功用。受日日負擔的是這一個,祈求的是這一個,期望的是這一個,熱切等候要看見的也是這一個。但願這也成為你們大家的負擔和期望。主啊,願你成全這一個!並願你早日快來! 專此順頌

 

在主的恩中享受祂的平安      你們的弟兄 李常受 交通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可見這個訓練的目的,不是儘如本書作者所說的,為了『栽培工人長老』,更不用說有『“新路”長老受訓畢業』,而使『各地教會“老舊”的長老被貶低、受攻擊』的現象,因為這個訓練的目的,不是只為產生一些有恩賜的傳道人,而是為產生正常、活的、能盡功用之基督身體上的肢體,這是訓練最高的目標。因此,產生活而盡功用的肢體歸訓練,書房銷售經營歸書房,就無所謂『將經營、銷售、訓練混成一體』的現象,本書作者有此一說,是由於不瞭解訓練的目的和配搭所致。

 

此外,本書作者又謂『李弟兄親任(職事站的)董事長,這就將職事站成了名副其實的領導機構,因為職事親自掛帥』,也說『在六大洲身負“領頭”的“屬靈職事”,在一個事務繁多,混合了“飯食”(銷售書刊、膠片和各種訓練)事工的機構中身居要職』。關於水流職事站的目的、性質和收益情形,李常受自己曾公開說明:

 

水流職事原成立於一九六五年,乃是加州的一個非營利機構,名為水流出版社(The Stream Publishers),其設立是為著出版李弟兄與倪弟兄的書。以後,其宗旨稍微擴大並擴充,因此易名為水流(Living Stream),一般的名稱是水流職事。水流職事既是加州的一個非營利機構,就要受州律法律和聯邦稅法對免稅機構的約束。在其成立的條款中必須包括某些事項。

 

第二條款說:

 

本機構之宗旨乃宗教與慈善者,其首要目的為推廣新約中有關基督與召會之亮光與啟示,以及製作,編篡、選輯、並分發對基督徒屬靈生命長進有益之各種資料。

 

在上述聲明之後,就列舉了加州律法允許非營利機構的一切事項。在成立機構的條款中,這一段最後一句說:

 

本機構之財產,須受信託委員監管,只為上述之宗旨者。

 

這意思是,水流機構的一切資產、收入、財產,只能用於法律所陳明之宗教、慈善用途。

 

第四條款說:

 

據此,本機構之財產乃專用於宗教及慈善用途,不得變更;於本機構結束、解散、或終止時,亦不得由任何私人受惠。

 

以上最後一句,乃聯邦稅法中的關鍵文句。免稅機構一切之利益,均不得歸與任何私人。此一機構若解散,則其一切資產必須歸於另一非營利之宗教或慈善機構,不得歸與任何私人。這是按照稅務法規第五零一(C)(3)條款。因此,職事站是按此條款成立之機構。這意思是說,職事站不屬於任何人,乃是由信託委員監管,專一為非營利宗旨,不得變更。沒有人有任何權利,為自己從其中取利,這是在美國和加州非營利機構之性質。

 

加州的州檢察長素來很嚴密的監督非營利機構的活動,已有很長歷史。加州已往在這事上曾有管理不當歷史之憾,所以加州州檢察長,對於確保宗教機構之資產及收入只用於正確用途的事上,可能是全美國最有力的。職事站的設立是會著推動李弟兄的職事,但這機構的資產並非李弟兄個人的資產,乃是信託委員監管,確保按照法律所訂成立機構的條款中所陳明之宗教及慈善的宗旨。

 

倘若李弟兄不在,這機構仍會繼續存在,其董事會必須向法律負責,依法處理一切資產。在加州法律之下,董事們要負責確保無不正當之事發生。此外上有主管及職員。目前在加州安那翰和德州歐文,共有二十四位職員,以及許多自願服事者。

 

職事站為協助其董事,在已過年間一直有法律與會計顧問。過去十年,一直是由彼瑪梅恩公司(Peat Marwick Main & Co.)為其會計公司。這是世界一流的會計公司,替職事站處理一切會計與簿記工作。開公司的合夥人之一,基爾保比爾(Bill Gilbow),是他們在西部各州免稅機構的專家。職事站的整個會計系統,就是他親自設立的。他在一九七九年查過職事站的賬目,從那時起,他的公司就一直在處理這事。他每年必須編製向州政府呈報的年度財報表,那是為著免徵財產稅所必須申報的。

 

他也豫備職事站每年向國稅局呈報的稅單,一般而言,召會不用申報,但其他像職事站這種這種按五零一(C)(3)條款設立的機構,每年必須向國稅局填報一分資料。這就是「九九零」號表格,名稱是「免繳所得稅機構申報書。」這是一分所得稅申報報表,需要申報,但不需繳稅。在這表格上,職事站必須填報其一切收入、收入來源、支出、以及一切此等機構所必須申報的事項。這申報必須接受稽查,正如任何所得稅申報一樣。職事站曾接受查賬,並且毫無問題的通過了。職事站在作業上若有甚麼問題,都會向彼瑪梅恩公司,向基爾保諮詢。

《當前背叛的發酵,一○六至一○九頁》

 

可見得本書作者指控之在『混合了“飯食”(銷售書刊、膠片和各種訓練)事工的機構中身居要職』,亦是不瞭解職事站運作之臆測。職事站既是一非營利機構,所有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須符合設立『非營利宗教機構』的目的,且都必須接受政府的嚴格稽查,絕不可能有私人從中取利,否則職事站怎會接受政府查賬,而毫無問題的通過呢?至於職事站所收款項之支出,除了添購本身儀器設備,幫助各地教會購置之需用外,就是一般職員之必要人事開銷,這是合乎聖經的;『牛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林前九9),『宣傳福音的靠福音養生』(林前九14)。而且即使是人事開銷,也必須合乎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這是可以去查證的。但若說把這一切的目的,看成是『混合了“飯食”』,那未免就把服事主的事看得太低了。

 

關於『家庭參政』之說明

 

本段話的完整段落如下:

 

『還有一件事,一切在監督聚會裡所發生的事,沒有一個弟兄可以回家去告訴他的妻子。在監督聚會裡所發生的事,沒有一個弟兄可以出去告訴第二個弟兄。這是神聖的,個個人要在那裡維持。在這一個聚會裡,所有的事都是這樣,不能隨便說,不能走漏消息,話不能多。』

《教會的事務,二六頁》

 

因著本書作者不瞭解水流職事站的性質,不知『水流職事站只是個辦公室,在兩件事上服事我的職事:將信息刊印成書,以及用錄影帶、錄音帶將這些信息分送出去』,將職事站和召會混為一談,所以才會有『前輩弟兄告知弟兄們,在監督的聚會中,不能把會中情況告訴妻子,就是說事奉神的人該何等嚴肅』的話出現。在召會的事奉中,所有關於召會的事奉,除了監督聚會之外,的確是不能對任何人,尤其是對自己最親密的人談的,我們也應該一直持守這個原則。而水流職事站和召會不同,它『只是個辦公室』,是一個機構,目的又是為『出版李弟兄與倪弟兄的書』,所以由李常受自己的家屬,擔任董事會之成員自無不可。但本書作者把對政府負責,管理召會財產的董事會,和經營書報、錄影帶之非營利宗教機構的董事會混為一談,是指鹿為馬,混淆是非了!

 

至於本書作者指控職事站『開始承辦全球性眾教會的長老和工人的訓練班』,並藉著訓練『推行反“老舊”宗教(即地方教會早先的實行)』,好比『中國“文革”在地方教會中重演』,致使『幾十年辛勞的原長老執事,不能忍受如此“新路”使命的受訓者熱心“革命”,被戴上“老舊”、“反恢復”、“老宗教”的帽子,或被革、或靠邊,淚流多少!』。這類的指控是否屬實,不們要一樣一樣來看。首先,我們前面已指出,新路改制初期,因屬實驗階段,所以交由職事站來備辦各面服事,到一九八九年新路改制成功,就把這個訓練交給台灣的弟兄們,而稱全名為『台灣福音工作全時間訓練』,其角色乃為配合訓練各面利未服事的事,其目的乃為產生正常、活的、能盡功用之基督身體上的肢體,非本書作者所謂『承辦全球性眾教會的長老和工人的訓練班』,以及『推行反地方教會早先的實行』。至於中國大陸的文革,乃一政治性運動,召會是一屬靈的團體,拿政治性運動的文革,比喻成召會屬靈的帶領,是不倫不類。且就算在訓練其間,有些人因領會不同而產生不當言論,也絕非代表訓練正式帶領,不能以偏蓋全。最後作者又說,訓練推行新路的結果,使『幾十年辛勞的原長老執事,不能忍受如此“新路”使命的受訓者熱心“革命”,被戴上“老舊”、“反恢復”、“老宗教”的帽子,或被革、或靠邊,淚流多少!』,也是與事實不符。今天無論在台灣、泰國、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等地,還有許多其他無法一一盡說的國家,因著推行新路的結果,各地產生一片欣欣向榮,繁茂復活的光景,各地負責弟兄高興都來不及,怎會有『不能忍受』『淚流多少』的情形呢?若有,本書作者能一一詳細說明嗎?而且,定罪別人的老舊固然不應該,但我們身上若有老舊的光景,也難道不當除去麼?聖經說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也說要『在心思的靈裏得以更新』(弗四23),這是每一個神兒女當有的態度!

 

關於『職事站和教會書室』之說明

 

本些話的完整段落如下:

 

『這時他(倪柝聲)對福音書房和文字工作作了以下的安排:

 

(一)福音書房要在三地成立:上海、臺北、和香港。倪弟兄親自管理上海福音書房;我(李常受)負責臺北福音書房;魏弟兄(魏光禧)負責香港福音書房。再者,他要我在文字和編輯責任上協助香港福音書房。

 

(二)三個書房都有共通的版權。

 

(一九七五年,由於當時的情況,魏光禧弟兄與我同其他有關弟兄重新安排版權的事如下:所有的中文書籍由臺北福音書房出版,所有的英文書籍由美國水流職事站出版;香港教會書室只在香港發行我們的刊物。)

 

我在香港的時候,與他交通到主如何祝福了在臺灣的工作。因此他鼓勵我為著主的工作回去,並留在那裡。』

《今時代神聖啟示的先見,三六七頁》

 

我們中間的文字工作…文字工作從倪弟兄開始…因著有那職事,有神的說話,所以我們的書刊出版越來越多。說到我們中間的文字工作,乃是從倪弟兄開始的。首先,文字工作不屬於任何召會,也不屬於工作團體。在開頭時,是屬於倪弟兄自己的。他釋放話語,然後書房就印發他所釋放的信息…但這個書房還是他個人的,這文字工作還是他個人的。一九四九年以前,我們中間出版的書,大部分是倪弟兄個人的書,只有少數幾本是俞成華弟兄繙譯奧祕派的書,如蓋恩夫人的傳記等,還有幾本我的書,如基督家譜的拾遺等。此外,我們中間沒有別的文字工作,也不出版甚麼別的書。一九四九年我到臺灣,開始在臺灣的工作。一開工我就感覺一定要有文字工作;第二年我到香港與倪弟兄會面,在和他交通時,題起臺灣文字工作的需要。那是因著有第二集詩歌、福音詩歌、及聖經要道等出版的問題,必須得到他的同意。在交通中,他定規從一九五○年起,福音書房除了在上海外,還有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香港。他自己負責上海的書房,我負責臺北的,魏光禧弟兄負責香港的。他說這三個書房就是一個,版權通用,這些都有證明…因著倪弟兄這樣的安排,我們纔在臺北、香港兩地各設立一個福音書房;我們纔有權利,全數出版倪弟兄的書籍。香港福音書房改名為香港教會書室當時我們出版許多倪弟兄的,並沒有向他要版權,因為他已安排這三個書房就是一個,所以仍舊是他的文字工作。初期的時候,每逢香港要出書,都是和我商量、安排、定規。等到倪弟兄進了監,就有消息傳來說,海外不要有甚麼事和倪弟兄有關,免得他被牽連定罪。所以,魏弟兄就和我商量,把『香港福音書房』,改名為『香港教會書室』,但不屬於召會,仍屬福音書房。另外也將兩本書改了名字,一本是『新約』改為『更美之約』,一本是『聖潔沒有瑕疵』改作『榮耀的教會』。

《歷史與啟示上冊,三三九至三四一頁》

 

關於主恢復的文字工作,前面已有清楚說明。主恢復的文字工作在開頭時,是屬於倪弟兄自己的。後來到了台灣,因著當時在台島工作的需要,所以倪弟兄就安排了三地的福音書房,除了在上海外,還有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香港。倪柝聲弟兄自己負責上海的書房,李常受弟兄負責臺北的,魏光禧弟兄負責香港的。後來李常受弟兄到了美國,因著美國文字工作的需要,所以成立了水流職事站,而在一九七五年,李常受弟兄和魏光禧弟兄,同其他有關弟兄重新安排版權的事如下:所有的中文書籍由臺北福音書房出版,所有的英文書籍由美國水流職事站出版;香港教會書室只在香港發行我們的刊物。所以從主恢復文字工作的歷史脈絡,可清楚看到文字工作最早是倪弟兄的,後來交給李常受和魏光禧,到了李常受到美國後,李、魏二弟兄又重新劃分為中文書籍由臺北福音書房出版,英文書籍由美國水流職事站出版,香港教會書室只在香港發行刊物,一切都在相關弟兄們的配搭交通中進行。至於本書作者所說的『隱約覺得這裏有一種難以舒心滋味在其中』,不知所指為何?倪柝聲弟兄自己的文字工作,當然代表他所看見的啟示,至於他之後把文字工作交給誰,當然就要看誰能代表他所看見的啟示,倪柝聲把他的文字工作交給李、魏二弟兄,而沒有交給本書作者,這已說明了一切,為何本書作者要『隱約覺得這裏有一種難以舒心滋味在其中』呢?

 

關於『職事站不盡人意』之說明

 

關於本書作者所說『在美國的職事站,未知何原因,工作重心移到臺北。於是在臺北的訓練中心中,又傳出許多頌揚李家父子的頌美之言,竟至呼求李常受(根據1986年臺北“白馬訓練”的報告)』。這裡本書作者所指控之『呼求李常受』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神的兒女中間,若有人教導呼求人的名而不呼求主的名,就該被定罪的!因此對任何這類的指控,應該有詳細具體的證據,否則就是亂扣別人異端的帽子了!本書作者這裡說是『根據1986年臺北“白馬訓練”的報告』,不知這份『報告』的詳細內容是甚麼?這份『報告』是誰寫的?裡面有沒有提到誰帶領『呼求李常受』的?是在甚麼時間、地點發生的?是一些剛得救新人一時口誤的見證(當然,連這樣的口誤也需要立刻糾正的),還是訓練正式的帶領?若真的發生這麼大帶領的異端,當時為甚麼沒有人起來抗議?這是否為本書作者一冠栽贓抹黑的手法?本書作者經常在文章後面帶有『附件』,為甚麼獨不見此處有此一『臺北“白馬訓練”報告』的附件?是否因為怕被人拆穿事實的真相,而看穿本書作者別有用心的摘錄?只要想想這些問題,道理其實是很容易明白的。

 

至於本書作者謂『1988年9月17日水流職事站總經理東窗事發』,我們不願多說甚麼,我們只願說,這事應是所有神兒女的警惕。只要我們不活在靈裏,我們自然就活在舊人、舊造裏。但這並不代表說,李常受的教訓是錯的,只能說,我們要照著他所教導之聖經的啟示,神人生活的榜樣,更加儆醒的活在審判台前亮光,願我們所有生活工作,那日都能耐火。